新会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行使状况调查
2017-08-26中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纪委
中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纪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把“四个全面”的各项要求落实和体现到基层。基层干部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者,是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更需发挥党员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随着改革发展各项事业向基层延伸,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能否规范行使自身权力,对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以及其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等多方面,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从当前各方的报道来看,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但是,也有人指出,当前农村基层“小微权力”①还存在被滥用的苗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纪委与人民论坛课题组于2017年5月—6月联合向新会区下辖11个乡镇的党政干部、村干部、中共党员以及普通村民发放3500份问卷,回收3459份,有效回收率为98.83%。调查围绕不同群体对“小微权力”行使情况和实践效果的总体评价,以及对于“小微权力”的监管存在哪些问题等展开,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规范“小微权力”的对策建议。
近五年来,干部滥用权力的现象减少了,干事动力、能力和魄力比之前提高了,近七成受访者表示对新会区今后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信心
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新会区委和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区纪委积极贯彻各级决策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着力构建遏制“小微权力”腐败的常态化机制,在加强查办案件的同时,立足抓早抓小、以案促改、以案治本等,不断加强排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采取系列举措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规范“小微权力”行使,将干部的权力晒在阳光下,杜绝“小微权力”任性。
党风廉政建设效果究竟怎么样?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运行规不规范?对于这两点,群众最有发言权。调查显示,超六成受访者高度评价新会区的举措。受访者对“第三方机构严格审计农村财务”(4.15分,介于比较有效和非常有效之間,满分5分)和“对村务和党务工作进行公开公示”(4.10分,满分为5分)的措施给予较高评价。同时,对“开展农村基层‘两违治理行动,排查违纪违法问题”“派发‘两委换届选举宣传资料”“开展‘两委干部换届纪律专题培训班”“开设电话、网络、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开展现场学习教育”“向党员干部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举办重点岗位、领域和人群的廉政勤政建设培训班”“利用网站、微信、宣传资料等向市民群众作重点宣传解读”以及“派发《一图读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小册子”等措施的效果也均给予肯定,能够正确认识此类措施的意义。
从本次调查来看,随着相关部门对规范农村基层“小微权力”重视度的提高,80.9%的受访者认为,近五年来身边发生“小微权力”滥用的现象“比之前少”了。受访者还认为,基层干部的干事动力不仅没有消减,“想干事的热情”“会干事的能力”和“敢干事的勇气”都比之前提高了(分别为2.59、2.57、2.55分,满分3分),该三个选项平均得分均介于“没变化”和“提高了”之间,且更接近于“提高了”。当问及“您对新会区今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态度”时,近七成受访者表示对新会区今后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信心,相比之下,仅有12.8%的受访者表示信心不足。
部分干部仍有侥幸心态和权力滥用行为,主要采取滥用公权、任亲拉帮、官商勾结等手段,新农村建设、土地征收与补偿等领域的腐败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从调研结果来看,新会区规范“小微权力”的措施效果较好,但是,仍有部分干部采取“公权私用,谋取个人利益”(52.4%)、“任人唯亲,拉帮结派”(37.3%)和“官商勾结、侵吞公共利益”(31.1%)等(选项靠前的)手段滥用权力,其他手段还包括“套取截留惠农专项资金”“挥霍侵占集体资产”“索贿受贿”和“私分公款”。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部分基层干部使用权力的心态仍需矫正。当问及“您认为那些滥用‘小微权力的干部多持什么心态”时,46.5%的受访者选择的是“天高皇帝远,即便有人滥用权力也没人管”,这种心态实际上反映出监管不到位助长的机会主义倾向;39.5%的受访者认为“即便滥用权力,群众也敢怒不敢言”,反映出群众对于滥用权力的基层干部抱有矛盾复杂的心态;32.8%的受访者认为“基层工作苦,收入低,滥用权力也理所应当”,这可能反映了部分基层干部对于自身的晋升机会、工作待遇等存在不满,以致这些条件都会诱发干部腐败和滥用权力。
第二,部分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仍需提升。“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员干部要具备高素质,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切实为民谋福利。当问及一些基层干部滥用“小微权力”与自身存在哪些问题有关时,“纪律意识淡薄”(44.5%)、“社会责任感缺失”(39.9%)和“理想信念模糊”(39.2%)是受访者选出的前三项。他们认为干部自身的这些问题与滥用“小微权力”更为相关,还有部分人认为与“道德水平低下”“价值观念扭曲”和“业务能力不足”等有关。
第三,新农村建设、土地征收与补偿等领域的腐败问题仍需引起足够重视。当问及“您身边和周围的‘小微权力滥用现象更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时,调查发现,“新农村建设”(37.6%)、“土地征收与补偿”(32.8%)、“干部选拔任用”(20.6%)和“改善农村、农业设施”(20.0%)等在众多选项中排在前四位,其他领域也或多或少存在干部滥用“小微权力”的问题,如“农业与农村发展”“财政惠农支农”和“农村社会福利”等。
使权力公开透明,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基层干部规范行使“小微权力”
编制“小微权力”清单,使权力运作公开、透明。受访者认為,“使权力公开透明”(62.5%)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规范行使“小微权力”最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建议:一是镇村需要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52.5%)。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由新会区纪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召开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等参加的“小微权力”清单咨询会,对当前村级组织现有的权力和各项制度进行梳理,对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归纳,编制明确的“小微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在流程图中指出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并进行监管。二是全面公开“小微权力”清单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微信、网络等媒体以及“三务”公开平台、宣传窗等方式公开权力清单的内容、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过程和结果,村级所有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履约等逐项逐笔公开明细,对反映权力运行过程的原始单据进行公开。可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漫画图册宣传、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按清单办事、依规范用权”的意识入耳、入脑、入心。
强化多维监督,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从根本上保证基层干部规范行使“小微权力”,还需“激发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47.0%),建议:一是“全面公开党务政务村务信息”(41.2%)。在村级“三务”公开上,要依托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本地电视台、电台、电视、手机短信、民主听证会、农村板报、显示屏和广播等为主要信息展示载体,整合规范各类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有重点且文字表述简洁易懂,该公开的公开,不宜全部公开的可去某个平台进行查验等。二是“拓宽群众检举和揭发的渠道”(35.1%)。要合理使用相关主题日、开放日进行宣传,向群众发放权力公开、信访举报、换届选举等相关内容的口袋书以及电子书二维码宣传页,在各乡镇驻地、各行政村全面公示并张贴“小微权力”清单宣传喷绘,公布信访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也可在区、镇的每个便民服务大厅内设置监督岗和监督卡,让群众可以知晓、查找和运用自身的权利。
加强干部自身的廉洁履职素养和党性修养,提升干部的胜任力。党性修养和廉洁履职素养是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镇村各级事务的重要保障,是干部自身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建议: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党性教育,在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上,坚持把“党性第一、作风第一、担当第一”作为先决条件,引导群众把讲政治、懂法律、善治理、能力强、作风正的党员推选为村级党组织负责人。二是加强干部群众教育培训和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储备,涵养干部选任“一池活水”,确保村级班子“后继有人”;为镇村干部配发《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新规》《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的实施办法(辅导手册)》等常用制度法规图书,让镇村干部开展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查。三是按季度或月度在农村基层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排查违纪违法行为,对村干部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工作失误的,实行责任追究,对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健全基层干部的各项配套制度,提升战斗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村干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待遇正常增长、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等配套制度,为“小微权力”有效运行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热情和动力提供制度保障。为保证各项配套制度真正落实落地,可通过集中开展村级干部“走访调研周”、干部座谈会、村民代表会和进行入户走访等活动,制定村级干部年度岗位目标;通过适当提高考核基数、增加考核权重等方式,形成“干多干少不一样,干与不干是两样”的激励机制;另外,让同志们“撸起袖子加油干”,还要建立“容错”机制,偶有失误可以免责,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包容。
【注释】
①权力的大小是相对的,“小微权力”本身也是相对而言的。乡镇负责人的权力相对县及以上党政干部的权力是“小微权力”,村“两委”干部的权力则更是“小微权力”。本文中的“小微权力”主要指农村基层的乡镇党政干部、村“两委”干部以及村民小组组长手中被人民赋予的行使“三资”管理、工程建设、费用报销、事务安排等村级事务管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应该遵循公权力运行的法则,在阳光下行使,接受权力赋予者、上级部门和权力行使相关各方的监督。
责编/杨鹏峰 孙渴(见习)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