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的专利寿命与商业化动机
2017-08-25胡琨陈荣吉久明
胡琨+陈荣+吉久明
[摘要]中国高校的专利表现出了显著的重数量、轻维持的特征,非商业化的专利申请动机被认为是主要原因,有必要进行深入挖掘。本文探讨了商业化动机的概念,采用计量学方法,讨论了中国所有高校及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3所高校的专利动机,并尝试主要以专利寿命为依据对商业化动机的强弱进行评估。研究发现,中国高校的专利不但平均寿命较短,而且在年费补贴结束时有大量的专利集中失效,反映了非商业化的动机广泛存在。改进考核评价体系,引入针对商业化的考核项目是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中国;高校;专利;商业化;动机;寿命;上海;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这样评价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最初專利制度的作用被描述为阻止竞争者肆意仿制,使发明者能回收发明活动投入的资金。专利制度可以看成是社会以一定时间的独占收益权换取发明人公开其技术,避免盲目的技术保密,敝帚自珍。经过上百年的发展,专利带来的“利益”早已不限于经济回报了,名誉、指标、补贴等等都可能与专利有关。相应的,中国高校的专利也就存在不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直接目标,反而以完成指标、评奖等为目的的动机,通常称之为非商业化动机。
中国高校的非商业化专利动机的问题源于对中国高校专利的重数量、轻维持的现象的研究。“重数量、轻维持”指的是高校教师追求专利数量,轻视专利的维持的现象,其危害在文献中也有叙述。对高校专利“重数量,轻维持”现象的原因,文献都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即高校人员以完成考核、获取补贴、完成任务等为目的的非商业化动机。而非商业化动机是迎合以专利数量为指标的考核、评奖等而出现的。但是上述文献均未对动机问题进行更深入研究,也未能对非商业化的动机的强弱加以衡量,仅仅是将之作为了高校专利“重数量,轻维持”现象的解释,而本文认为动机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专利申请的实际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商业化动机最主要的特征或者说实现方式就是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化行为。商业化行为指的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申请、转让、许可和质押。并且,商业化动机和实施专利的动机并非等价。如高校向企业出售的专利仅被用于构建技术壁垒,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其相应的领域,专利没有被实施,但是仍属于商业化动机。另外,一个专利当然可能是源于多种动机,商业化动机和非商业化动机可以并存。例如“用于研究生毕业”本身属于非商业动机,而研究生毕业也不妨碍该专利后续的商业化。实际情况下,商业化动机和非商业化动机经常是同时存在的。
研究专利动机常见的方式是进行问卷调查。国内已有专门针对高校专利动机的研究,全部采用了问卷调查的研究方式。国外也有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研究高校专利动机的先例。但是问卷调查方式在高校专利动机领域面临以下问题:①问卷调查的结果受调查样本大小、地域、国家的影响;②部分受调查者可能会认为非商业化动机是不好的,是应该受到责难的,故而在调查中隐瞒,影响调查结果;③问卷调查仅能作为研究的方式,无法在未来用于构建评价指数。相比之下,如果能以公开的专利数据为基础,以计量学方式研究商业化动机,则能够避免上述问题,亦可进而建立评价指数。
理论上,专利寿命是研究商业化动机最合适的指标,因为商业化目的需要比非商业化目的更长的专利寿命才能实现。就目前已知的高校发明人可能会有的非商业化目的而言,大部分只需要专利公开、授权就可以满足要求了,对寿命的需求仅为申请后2-3年。而出于商业化目的专利却有必要被维持更长的时间,不可能授权即止。达成商业化之前,出于商业化目的专利需要等待乃至寻求“买家”,还受到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显然需要维持更长的时间。中国专利维持所需的单年年费最高为8000元/年,在无任何补贴减免的情况下,维持到20年期满总花费为74300元。实际中,每年的年费低于大部分有据可查的专利转让和许可费用,而且各地都有或多或少的政策补贴,只要专利商业化成功,几乎都能收回维持成本。所以值得在授权后继续维持出于商业化目的专利,维持时间取决于年费和专利预期价值之间的博弈。如果达成商业化,理论上最多可能维持到技术更新换代,专利被淘汰为止。基于上述分析,专利寿命可以作为评价专利动机的主要依据。此外,专利寿命比其他项目更适合用于衡量专利动机。若以商业化比例(或者技术转移率等概念)为标准,就会忽视尚未商业化的专利的商业化动机。同理,专利的授权/申请比例则更多的反映了专利本身的价值高低和专利文件的撰写水平。虽然专利寿命也能够侧面反映专利的客观价值,但更多体现的是所有人对专利的主观期望,因此更适于研究同样主观的动机。
本研究预计能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完善了已有的专利评价体系,补全了商业化动机评价的空白;二是提供企业在寻求与高校学术团队进行专利合作时参考;三是帮助改进现有以专利数量为主的高校考核、评奖体系,可对非商业化目的的专利加以限制,从而于源头上解决“重数量,轻维持”的问题。此外,动机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本文的研究方式不适合调查具体某个专利是何动机,只能是基于大量的数据,评价某个团体或组织,比如高校。
1样本选取与数据收集
为了规避不同领域、国家、专利类型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申请人为中国高校,IPC部为C部,申请日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中国发明专利。另外我们还专门选取了3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简称华理,ECUST)、上海交通大学(简称交大,SJTU)以及东华大学(简称东华,DHU)作为个例加以分析比较。这3所高校都位于上海市,地方政策相同,都是一类、传统理工科大学,都有对应化学学科的学院。
原始数据来自Incopat数据库,收集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检索式编制用到了以下字段:assign-flag=1表示有转让行为,licence-flag=1表示有许可行为,plege-flag=1表示有质押行为,AP=(华东理工大学)表示申请人有华东理工大学,not aee=(大学or学院)表示受让人不含大学或学院,not lee=(大学or学院)表示被许可人不含大学或学院,ap-type=(C)表示申请人包含企业,ad=【20010101 to 20101231】)表示申请日期在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status=(失效)表示专利已经失效,ipc-section=(c)表示限制IPC部为C部。
本文重点关注的专利寿命代表从专利申请日至失效日的时间长度,向下取整年。商业化后维持时间指的是专利首次商业化行为发生的时间至该专利失效的时间。另外,考虑到已授权而未失效的专利的寿命、商业化状态都是无有定论的,如无特别交代,本文讨论专利寿命的相关图表数据均只包括了已授权、已失效的C大类中国高校申请的发明专利。其中仅有3个因为无效宣告而失效,其余全部是因为未交年费而失效,没有因为诉讼失效的情况。
原始数据见表1至表5,后面将以这些数据为基础作图分析。表2-5中,因为一个专利可能有多种商业化行为,同一个专利可能会被不同的商业化类型统计多次。授权后失效的专利中,寿命超过11年的仅占总数的1%,所以列表和作图仅展示了前11年的情況。
2结果与讨论
表1展示了所有中国申请人的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失效现状。高校专利同时具有最高的授权/申请比例和最高的失效/授权比例。正是这种重数量、轻维持的现象引起了研究者对高校专利动机问题的重视。
表6展示了中国高校的C大类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失效现状。中国高校的失效/授权比例为57%,说明在所研究范围内的专利至数据收集之日已有半数以上失效了。3所高校的授权/申请比例比较接近,均超过了60%。而失效/授权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交大、东华、所有高校、华理。商业化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华理、东华、交大和所有高校。已失效专利的平均寿命排行依次是交大、华理、东华、所有高校。注意到,专利的商业化比例和寿命的排序并不一致,在前言部分已详细的分析了商业化比例不适合作为动机评价指标的原因。
下面主要从动机的角度对专利寿命的情况进行解读。按照本文的设想,如果动机影响因素与专利寿命的分布特征能够对应,那么就说明选取专利寿命作为商业化动机的指标是合适的。
2.1商业化行为为与动机的关系
图1、图2分别展示了高校已失效的未商业化专利和已商业化专利的寿命分布。两图中的曲线都表现出了一致的走势,在5-6年出现了第一个非常明显的分布峰值,在9-10年出现了第二个不明显的峰值。已商业化专利的平均寿命都比同校的未商业化专利高,比较图1和图2,图1的5年峰值均高于图2,9年峰值都低于图2,且图2的寿命分布较分散,图1的寿命分布更集中于5年峰附近。由此得出,已商业化专利的维持情况都好于未商业化的专利。从动机的角度分析,源于商业化动机的专利肯定会获得更大力度的推广和宣传,内容上也会比非商业化动机的专利实用性更强,所以获得商业化的机会肯定更多。所以就有无商业化行为来看,商业化动机与专利寿命的趋势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图1和图2中交大的曲线峰值差距较大,已商业化的曲线第一个峰值约为20%,未商业化的则超过40%,已商业化的第二个峰值约为14%,未商业化的则低于3%。即交通大学对已商业化的专利维持情况较好,未商业化专利却寿命较短。从动机角度来看,这也可能是因为非商业化动机的存在。设想一下,如果高校发明人对其专利有没有商业化潜力在申请之前已经有了明确的判断,那么获得授权后,就会出现这种两极分化、区别对待的现象。出于商业化动机申请的专利被尽可能长时间维持,而出于非商业化动机的专利在完成目标后就可以尽早放弃节省年费。
2.2专利商业化方式与动机的关系
图3展示了所有高校的合作、转让、许可的商业化专利的寿命分布。质押专利数量过少,仅有7篇,所以未列入图中。另外,因为有可能一个专利有多重商业化行为,所以此图中的各条曲线的数据源存在一定的重合情况。由图3可见,3种商业化专利曲线也出现了位于5年的峰值。合作专利的平均寿命最短,有许可行为的专利的维持情况居中,有转让行为专利的维持情况比另外2种更好。总的来说,高校商业化专利的寿命的整体情况是,转让>许可>合作。
对于合作的专利,通常在申请前甚至是研发阶段就约定了合作申请,商业化在专利完成前、专利价值未知时就已经预定了。这使得部分专利会出于履行合同、完成项目、获得补贴、政策扶持等非商业化动机而被商业化,申请也成为了无关专利本身价值高低的必然结果。
专利的许可行为通常发生在授权以后,此时专利已经过实质审查,不但质量相对还未授权的专利来说更有保障,而且企业或多或少需要付出费用才能获得许可。所以高校与企业间的许可行为出于非商业目的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转让相比许可,在企业需付出的代价方面,更多出了转让后维持专利的所需的年费等等,也能够获得对专利的更大控制权。企业是以盈利,而非学术荣誉、社会关注等为直接目的的组织,使得企业会更加谨慎对待转让的专利。概括起来就是,高校向企业出售的专利权利越完全,专利出于商业化动机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合作类专利出于非商业化动机的可能性最大,许可次之,转让最小。这与图3中曲线的走势是相符的。
2.3寿命曲线的峰值与动机的关系
本文的各图中的寿命曲线在5年附近都出现了最突出的峰,这个现象与全国范围和上海地区的专利资助政策的时间节点非常吻合。相关政策文件例如:
1)2006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经专利局批准,可减缓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2)《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3】119号、《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三份文件都规定,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
上述资助政策均对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和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给予了资助。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通常需要1~3年时间,那么专利授权后3年就对应了申请后第4~6年,即年费资助通常将会在专利寿命的4~6年时停止。在授权后前三年可享受费用减免的情况下,维持专利的代价变得极低,抱有非商业化动机的专利的申请人也有极大可能选择维持专利到减免结束再放弃。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寿命集中分布在5年的现象正是政策减免结束后,非商业化专利被大量放弃的表现。这一现象在文献中也有提及。
鉴于此类固定期限的补贴政策都会导致源于非商业化动机的专利趋于集中于某个时间点失效,所以在一个行业内,某个申请人的专利寿命分布越集中,出于非商业化动机可能性更大。尤其应重点考察一些政策的时间节点,如此处的“5年”。
2.4商业化后维持时间与动机的关系
图4展示了高校专利商业化后的维持情况。图4中出现了商业化后维持时间在1年以下的专利,从动机角度来看,出于非商业化动机的可能性很大。经查,这部分专利全部都是以许可形式商业化的,不到1年时间通常不够专利发挥其价值。东华的专利在商业化后1~2年和5年集中失效的现象,我们查阅的这些专利的商业化行为方式,东华在商业化后1~2年失效的专利(共22个)的商业化方式全部是许可,而第五年失效的专利(18个)则大部分都是合作专利(14个)。5年在其他图中也是专利寿命峰值出现的位置。对于合作的专利,它的商业化在申请时就发生了,商业化后维持时间就等于其专利寿命。所以图4中东华的曲线的5年峰值与图2中5年的峰值性质基本相同,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政策补贴结束而引起的放弃。
已商业化的专利同样可能源于非商业化动机。如果评价体系或是评奖活动中有对商业化或技术转化的要求,那么不可避免地会有为了完成指标而申请专利并商业化的现象。但是这部分专利不一定真正会被企业需要,在这种“为商业化而商业化”完成后同样可以早早放弃维持。所以商业化后专利的维持时间可用于对“为商业化而商业化”的行为加以甄别。
2.5解决“重数量,轻维持”现象的建议
前面分析过,专利的非商业化动机主要是迎合各种考核数量的指标。因此若要改善高校专利偏离初衷的情况,改变不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才是治本之道。在现有框架内,专利仍是高校应用研究和产学研转化考核的最适合指标。专利在评价体系中代表了应用研究和产学研转化,学术论文侧重学术问题、基础研究。专利有明确统一的申请授权流程,授权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价值受国家、社会广泛承认。目前没有能替代专利数量,考核应用性研究和产学研转化能力的指标。
那么我们建议改进可以沿着以下两个思路:一是更明确地区分学术考核和应用考核,不将这两者混在一个体系中进行评分,对学术研究不再考核专利,仅考核论文等合适的指标,对应用研究再考核专利;二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不仅考核专利数量,也考核专利商业化的情况。严格区分学术与应用很多时候并不现实,上述思路一的可实施范围很小,思路二会是通常的选择。具体可适当减少专利数量的权重,将专利寿命、授权比例、商业化比例等也纳入指标。但是按照思路二,为了迎合商业化指标,未来可能又会出现“为了商业化而商业化”的现象。对此可以再参考本文3.4节,相应的增加对商业化后维持情况的考察。
3总结
本文以专利寿命为主要依据探讨了中国高校的專利的商业化和申请动机,重点考察了华理、交大和东华的情况。研究总结出了三条规律:第一,专利寿命越长,商业化动机越强;第二,在四种商业化行为中,通常情况下商业化动机强弱排序为转让>许可>合作(质押罕见);第三,高校的专利寿命分布在5年时都出现最高峰值,这是因为政策给予授权后3年年费减免。上述高校专利寿命表现出的特征全部能够从动机角度得到解释,证明了专利寿命能够用来表征商业化动机。
在本文的统计范围内,华理、交大、东华3所大学的平均专利寿命均高于所有高校的平均值。交大的专利平均寿命是三者中最长的,而且交大对已商业化的专利维持更重视。华理的专利商业化比例最高,失效比例最低,平均寿命略低于交大。东华的商业化比例仅次于华理,但平均专利寿命低于另外两所高校。
对于高校专利动机偏离初衷的情况,我们建议从相关评价体系人手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对专利商业化的考核指标抑制非商业化动机。后续研究将在本文的基础上,尝试构建一套基于专利寿命的高校专利商业化动机评价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