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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2017-08-23葛照嵩吴旭

魅力中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理依法治国法官

葛照嵩+++吴旭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解决法治化进程的中的法理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深入的法理层面思考,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关键词:依法治国;治理内涵

本文在探究依法治国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总结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策略。

一、依法治国的法理实质

(一)保障公民自由权利

依法治国的法理精神主要从保障公民的权利出发,要求从自由价值角度全面尊重人的天性,只有尊重自由才能独立的安排每个人自己的事情。首先,不干涉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是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内涵,只有在平等的理念下,充分彰显人追求自由的权利,才能实现法治目标。其次,依法治国强调以人为主体,要在法治理念下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要求尊重人的价值,实现人的尊严,社会应当关注和保护个人的利益,注重每个人的情感需要,在自由平等和解放的理念下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第三,保障人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得到繁荣和幸福,意味着公民享受自由的保证,只有充分的保障人民的权利得到实现,才能实现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从而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体现民主与法治内在联系

民主与法治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法治是公民意志的体系,实现法治也就是满足了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需求,可以说法治是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应当为民主国家服务。首先,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公民的利益出发,只有使用法治的形式,才能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需求。其次,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没能真正的民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的实现,不能在民放的基礎上建设法治国家,那么人民的自由也就成为在恐惧下的自由,民主必然会受到各种威胁,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第三,建设民主国家,必须以法治作为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不断强化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为民主提供保证,从而坚定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信心,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高效立法原则

依法治国必须尊重科学性,充分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项科学的事业,实现在全面审视我国法律现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全面提高法律的系统性和公正性,切实满足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需求。首先,完善立法的科学体系,形成正确有效的立法工作程序,使立法工作反映社会主义中国建设的实际需求,解决当前法律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其次,完善法律工作的规划性,制定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方针与战略规划,逐步的加强法制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有效降低法律工作成本,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使人民群众参与到我国法治建设当中,全面提高我国法治质量,通过法治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第三,注重不断的吸取其它法治国家的经验,认真梳理法治国家的历史,总结我国已往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长远性的法治国家建设策略,从而使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走上特色化和高效率的道路。

(二)严格执法原则

法治国家的建设体现在严格执法方面,必须保证以国家行政机关力量和司法机关力量为主体,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法律在全社会事务的调节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首先,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通过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法律调节,不断实现法治化建设的目的。其次,实现公权力的法治化,加强对公权力的必要监督,形成公权力的约束机制,畅通人民群众与政府矛盾之间的调节体系,切实有效调处人民群众与公权力之间的问题,保证依法行政的深入进行,实现责权法定,做到执法严明,保证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法律。第三,全面提高公众参与法律事务,形成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注重建立起必要的责任倒查机制,对严重失误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第四,明确司法人员的责任,严格必要的审判制度,形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或干预司法的现象发生。

三、依法治国的实际操作

(一)实现政法分开

为了推动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必须推动政法分开,着力通过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推动我国利用法治的方法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法治进程中的问题。首先,尊重法律的独立地位,取消行政力量对司法力量的干扰,实现法院与法官的独立判案。其次,法院应当与政府财政系统脱钩,使政府行政力量无法对法院实现约束,这样才能消除政府对法院造成的压力,法院应当拥有独立的司法权,消除法院对政府部门的各种顾忌。第三,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力,全面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考核,注重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畅通法院引进人才的有效渠道,实现法院工作人员素质全面提升,逐步的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到一线司法实践当中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突破进展。第四,倡导执行法官终身制和三审终审制度,注重严肃法官的行为约束,不断改变终审不终现象,防止现有审判制度不满足现实需求的实际问题和矛盾。

(二)独立行驶审判权

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中的权利,通过法院来体现法治的独特地位与公正性。首先,实现审判分离,建立起科学的陪审员制度,解决当前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消除审判不足或审判不严格的问题。其次,建立起宪法法院,注重保证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发挥宪法的作用。第三,注重引入判例法,注重提高法的适用的灵活性,实现法的确定性与统一性,解决以往通过司法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问题,使各级法官尊重判例,从而减少得不偿失的司法实践现象。第四,有效应对当前中国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解决法律滞后性问题,为法律发展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加强立法工作

为了保证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实施,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通过有效的立法工作满足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必须在现有立法水平上完善立法制度。首先,重点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不科学的问题,注重解决立法权限不明和法律名称混乱问题,着力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其次,发挥宪法的指导性作用,注重深入保障任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冲突,凡是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评审,从而全面尊重宪法的具体要求和精神。第三,明确法、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的关系,注重暂行与试用本的规范,注重立法权的统一规范,促进立法工作的全面完善,并且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解决立法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立法的有效性。第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全面梳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着重根据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有效提高立法工作的速度与全面性。

结论: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挖掘依法治国的法理核心,应当全面巩固和树立人民民主和宪法至上的理念,必须倡导政府机关做到法不授权不为,切实加强司法监督,保证法律宣传氛围与法治监督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3-11-13.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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