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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归谁,要看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

2017-08-22常亚春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1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本职工作意志

常亚春

南京农业大学一名硕士生,在某公司实习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利用公司的设备与电脑,发明了一项新技术,想要申请专利,却在专利归属上与公司发生了矛盾。

专利归谁所有,关键在于区分此专利是个人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里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臨时工作单位,而“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从上述相关法律可知,体现个人意志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个人,体现企业法人或单位组织意志的则属于职务作品。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构成职务发明的必要条件,关键是其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实习单位的任务(体现单位意志)以及是否利用了实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习生在使用用人单位电脑或其他设备、资料进行发明创造时,应明确此项工作可能的成果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而不应“偷偷”使用单位设备、电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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