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
2017-08-21王东晓
王东晓
摘要:市场经济需要公证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流转;公证人同样要在市场经济中寻得发展空间,公证人作为国家准执法人员,其地位和功能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公正人;市场经济;地位
一、公证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公证人员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
公证不同于私证,其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证明文件,公证人也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一般证明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证人员依国家授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行使证明职能,所出具的公证书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无论是在域内还是域外,只要不存在实质性瑕疵,其效力即可得到普遍承认,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因此,公证人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而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人员。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是由公证的特殊职能并经我国《公证法》所赋予和决定的。在国外,亦是如此,例如《比利时王国公证法》开篇第一条即规定“公证人是公职人员,其职责是受理当事人必须或希望通过当局的公证行为来确认具有真实性的文件和契约……”,在法国,公证人具有“不领国家薪金公务人员”的特殊身份。
(二)公证人员由国家专门机关任免
行使公证职能的人员,除要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外,还必须要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任命。在我国,公证人员统一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在对被任命人进行嚴格的道德品质、法律知识水平、应用法律能力等考核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公证员资格。目前,公证员资格考试已并入国家司法考试与律师资格、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考试合并统一进行,经考试合格后,才有可能被授予公证员资格。
(三)公证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
市场经济中的公证人员,对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一定的法律水平,很难发挥其应起的作用。当前我国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知识结构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业人员不乏法学学士、硕士人才,他们的法律水平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是比较高的,无论是民商事法律还是其他法律,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政策规定,都能熟练掌握,灵活应用,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依法正确处理公证事务。高水平的公证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人员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行为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与干涉,公证人个人对所承办的事项独立进行,任何外来因素都不能干涉公证人员的正常执业行为。与此同时,公证人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及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与投诉,公证人违反法定程度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当然的公证效力。
(五)公证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信任度
作为为市场经济提供中介信用的特殊证明人员,公证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公证人员的社会活动也正是建立在这种被社会所认可的诚信的基础之上。没有了这种信用,也就没有了市场信用,对现代市场经济来说,商海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深不可测的黑洞,一部分商品交换关系就有可能成为无渊之水,无本之木。
二、公证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
公证,从其社会属性来讲,可以说是国家为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采取的法律手段之一。笔者认为,可将公证的功能(职能)。概括为证明、服务、沟通、监督、预防和保障。
(一)证明。证明是公证最基本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所出具的公证书。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发生了大量的经济交往,诸如合同(契约)、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随之增多,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和范围、资信能力呈差异状态,而正是公证人通过公证证明,从维护市场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对经济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真实性、合法性验证,产生双方期待的法律后果,为市场提供一个平等、诚信、合法的交换机会与环境。
(二)服务。除了必要的宏观法律手段调控之外,市场经济大量需要的是法律事务的服务。公证的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市场主体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担当公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事项,这种服务功能是全方位、深层次和多角度的,不仅是在具体办理公证过程中或是办证前的提前介入,而且还包括在办理公证后和一些办理公证以外的法律服务,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适应、满足市场主体的要求和需求。但是这种服务并非无度,公证人所提供的和所能提供的服务必须严格在法律规范内进行,无论是谁的利益,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正义、公平和严肃性。例如一些公证申请人以喝多少酒、抽多少烟,甚至是在多长时间内离婚为由打赌申请公证,对于这类申请,就不可能为其提供公证服务。
(三)沟通。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管部门相应减少,计划调整逐步消失,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经济交往大量增多,市场主体不可能掌握全方位的信息。由于具体业务的原因,公证人的接触面及经济信息量可能会优于一部分市场主体,诸多的经济信息加上全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对市场经济主体起到沟通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桥梁作用,这种沟通功能是公证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在法律规范内的进一步延伸。
(四)监督。监督职能是公证人的特殊重要职能,从这一职能上讲,公证人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服务人员。对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行为及相关法律文书,公证人员承担着审查、修改,使其规范化、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坚决拒绝办理,对可能违法的要坚决制止,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揭露。即使在办理公证完毕后,也要监督当事人履行契约义务的情况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有效监督,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
(五)预防。公证制度本身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其主要职能之一即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还具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笔者曾受理一起公证申请:某企业丢失一辆使用中的挖掘机,某公民以提供相关线索为条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该车价值百分之十的酬金,谈话中了解到失主单位并未就丢车事报案,且提供线索人系不在省内居住的外省份人员,不能排除提供线索人与偷车人、偷车人与企业人员、甚至是三方人员串通恶意骗取酬金的可能,如果为其出具公证书,极有可能包庇纵容了犯罪行为,于是拒绝了这一公证申请。作为市场经济中法律适用的第一道防线,公证的预防功能是显而易见且不容忽视的。
(六)保障。归根结蒂,保障市场职能是公证人在市场经济中的终极职能。公证人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保障社会的政治、经济、民事秩序。
上述以外,公证人还具有宣传法律、引导公民依法办事、促进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等职能,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之,市场经济需要公证人的服务,也是公证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公证人的地位与职能需要进一步认识与提高,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法律完善与发展的要求。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也将会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证人将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公正的保护神”,公证与公证人将会与市场经济更加密不可分,互相促进,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