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在逻辑及其路径探析
2017-08-16张伟赵吉云杜廷勇
张伟 赵吉云 杜廷勇
[摘 要]高校是法治教育的重要战场,肩负着为国家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责任,任重而道远。在法治教育的普及过程中,高校必须深刻认识到“为何教”“教什么”“怎么教”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不断为高校法治教育创造优良的环境,厘清和完善每个环节的工作重点,从而实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逻辑;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7-0125-03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律进校园”的口号已经响彻各大高校。回顾二十年来的高校法治教育,效果不尽人意,甚至可以说收效甚微。高校实施法治教育,初衷有两个,一是教育引导学生学法用法,以法律做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个是基于依法治国政策的考虑,遵循法治国家构建规律,优先强化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群体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进而提升全体国民的法律素养。但是,笔者经过调研发现,除法律专业的学生外,90%的学生对法律知之甚少,更遑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思维的构建了。学生接触法律的空间过窄,形式单一,高校法律公共课程忽视对法治理念的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少且教学模式陈旧,加之法律深奥晦涩,更是让绝大多数学生对法律望而却步,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让大学生准确理解法治理念并熟练加以运用,是当前高校法律公共课程教学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从“为何教”“教什么”“怎么教”三个维度出发,对当前高校法律公共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对今后的高校法治教育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为何教——高校法治教育普及的内在逻辑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法制经济,加速了法制在各个领域的推进与完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如何在全社会建立被公众所信仰和遵从的法治理念,是执政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法治理念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因此,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参与,人们才能对法治理念的精髓得以深刻理解。这样的规律决定了法治理念势必要践行一条从精英教育到平民普及的道路,因此大学生接受法治理念教育的时代使命呼之欲出。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法治的推广者,他们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在不断践行着法治理念,引导民众对于法治理念不断地进行理解、接收与普及,进而实现全社会法治理念的与完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当代大学生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得以走进高校,享受高等教育带来的红利。其在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权利意识也在悄然苏醒,渴望权益的保护成了这个时代大学生普遍的生存与精神需求。然而,权利诉求的渴望与法律意识的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很多大学生在遭遇权利侵害时不知该选择何种途径保护自己,法律在他们的脑海中只是一张张写满权利和义务的纸而已,空洞晦涩。他们对法律的普及存在着误解,简单认为,只有当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他们才会和法律有交集。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走进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潜意识中维护权益的工具和武器,当法律无法为他们的权益带来保障时,法律距离大学生的生活只会越来越远。
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当今高校诸多学生对法治教育的理解十分狭隘,错误地认为法律教育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所接受的教育。法律是否健全,自己该如何维权等问题,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所要关心和解决的事情,自己所学专业与法律相距甚远,为何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法律?有的人甚至认为法律只是名义上的权利而已,当真正遇到困难时,花钱摆平、动关系走后门、上访等诸多途径,远比通过法律所得到的实惠要多,既然如此,学习法律又有什么必要?这种对法律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与误解,是当前很多大学生认为法律课程无用的深层次原因。如何矫正学生的这种错误观念,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行为理念,是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教育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同时也是摆在高校法律公共课教师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教什么——从法条讲解到内涵阐述的转变
当前高校的法律公共课程教学,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以法条为纲,注重对法条本身的讲解,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用最短的时间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并不对法条本身所蕴含的法律原理进行解析。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是能够让学生对法条有所知悉,弊端是忽略了法律本身的教学规律。法律是一门行为科学,注重对人行为的分析,讲求实证推理,法条的规定只是法律对行为规律分析的字面解释,如果不了解法律对行为调整的内在机制,就无法理解法条规定的真实含义和主旨所在。尤其是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状况,法律越来越精细化,“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单纯的法条讲解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变化。此外,很多高校在法治教育理念上存在认识偏差,没有深入理解法治教育的内涵,一些高校的法律公共课教师只是把法条给学生念一念,对几个概念进行一下解释,就算完成任务了。正是存在着这样的误解,很多教师教科书式的讲义枯燥无味,一味注重说教,缺乏实践和学生参与,使学生上课昏昏欲睡,课堂效果差。法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技能,机械的法条讲解势必会让法律教学沦为循规蹈矩的记忆,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只能是一批批只会记忆法条的书呆子,缺乏变通,一旦法条发生变化,记忆的东西便会成为废纸,毫无用处。
“变则通,通则久”,法治教育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让学生理解法律内涵,变单纯的法条讲解为系统的内涵传授。在这里要厘清法学教育与法治教育两个概念的区别。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的专业化教育,其针对的群體主要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法治教育是以法律实务为对象开展的实践性教育,针对的群体主要是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二者有着质的区别。强调非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内涵,是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的。法学教育学习的重点,除了对法条内涵的准确理解之外,还要对法条本身合理与否及背后的相关学说进行研究;而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法治教育,内容只是对法律既有规定内在原理进行分析,侧重于通过内涵的把握,进而掌握法律规定的出发点和具体实施方法,为法律的普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怎么教——注重灵活多样的法律教学模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只有不断将学习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准确把握法律思维在具体实务中的运用。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教学与实践,形势不容乐观,教学不从实际出发,所有的学科全部教授,而且基本上都是蜻蜓点水,重点并不突出,再加之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内涵进行讲解,学生在听课时往往一头雾水,越听越听不懂,最后索性不听。实践环节更是少得可怜,很多高校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实践性,以课堂教学代替法律实践,即便是开展法律实践,也只是邀请法学院的教师来为学生进行专场讲座,学生并不能从中学到有价值的知识,缺乏对法律直观的理解。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推进当前高校法治教育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增加授课课时
高校必须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完善学生课程教学设置,将法律公共课程设为高校学生必修课程,并通过学分形式予以量化考核。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规定不得以其他课程代替法律公共课程,确保法律课程的开设取得实效。延长教学课时,将课程跨度调整为三个学年,六个学期:第一和第二学年主要以课程教授为主,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学素养;第三学年以实践活动为主,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增加法律实务经验。通过课程教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形式,让法治教育贯穿大学生四年学习生活全过程,从而实现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全程覆盖。
(二)调整授课重点
法律学科众多且知识点繁杂,所有课程都教授,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上文提到,非法学专业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应当是以法律实务为主,首要目的是树立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和具体法律知识的运用,突出法律的实务性。因此,高校法治教育授课的一个重点就是调整授课重点,将精力集中在与学生日常生活及其将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上,将比较冷门或者平时接触不到的法律予以舍弃;此外,转变单纯讲授法条的授课模式,注重对法律规定内涵的解析与运用。例如,民事行为这个概念并没有在民事相关法律中出现,但它却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理解了民事行为,对于合同法、物权法的很多规定便能融会贯通,因此,教师授课的重点就是要讲清楚民事行为的内涵,并适当辅之以案例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
(三)注重实践参与
法治教育的规律和目的决定了法律必须以实践作为落脚点和归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实践,不仅能够让学生对法律有着更为直观的了解,更能激发学生学法用法的动力和信心。首先要积极推广模拟法庭等实务教学形式,让学生扮演各种角色参与其中,体验法律的实施环节与流程,并常态化地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法律工作人员现场观摩,为大家讲解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清晰认识到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差别;其次,应当充分发挥高校法律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同地方司法部门的合作,适时组织学生参观庭审,鼓励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或基层一线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以节假日或普法宣传日为契机,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傳,让学生对法律的运用形成直观的认识与了解,不断增强学生的学法用法能力。
四、结语
高校是法治教育的重要战场,肩负着为国家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责任,任重而道远。在法治教育的普及过程中,高校必须深刻认识到“为何教”“教什么”“怎么教”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不断为高校法治教育创造优良的环境,厘清和完善每个环节的工作重点,从而实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发展与创新。
[ 参 考 文 献 ]
[1] 李春红.加强大学生普法教育的迫切性和对策[J].文学教育(中),2013(6).
[2] 徐洁,代云.对改进高校普法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J].高教论坛,2010(8).
[3] 陈有朋.我国高校普法的困境与出路探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4] 张小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0).
[责任编辑:刘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