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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料车是否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2017-08-16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5期
关键词:货叉叉车特种设备

加料车是否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加料车属于特种设备吗》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12月7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冶炼结晶硅的炉子旁有1台合格证上标称“XX叉车”的场内机动车辆正在使用,但叉车的起升机构(门架和货叉)已经被拆除,新装了一个加料斗。现场B公司负责人介绍说这台“XX叉车”是自己从叉车生产厂家购买的,然后请C公司进行改装的,行内俗称这种车为加料车,不叫叉车。目前,全国还没有加料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例子,国家也没有培训加料车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场地,更没有加料车教练,只是厂家互帮互学,实践掌握。具体加料过程是指加料车从另外一个料斗接来混合好的冶炼原料放入加料斗里,再利用叉车动力把原料运输到炉子旁,由加料车司机通过一个装置控制把原料从斗底部漏入炉子内,这个过程斗是固定不动的。现场检查人员对这台加料车是否仍然属于叉车,是否要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产生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健认为: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B公司使用的加料车已经不是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应该由B公司自行管理。理由如下:

文中的加料车和一般常见的叉车,存在的唯一不同之处是,加料车拆除了原先叉车的门架结构,加装了一个加料斗。根据《场(厂)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第1部分总则1.2.1的规定,“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是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升起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车辆。”根据定义,已经拆除了门架和货叉的加料车不属于叉车,它已经完全改变叉车的功能作用,是一种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机动工业车辆。在《场(厂)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中,还特别注明: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而加料斗正是这种叉车属具。

叉车属具是一种安装在叉车上以满足各种物料搬运和装卸作业特殊要求的工作构件。它改变了物料搬运的传统方式,使叉车成为一种多用途、高效率的物料搬运工具,能对几乎任何可以想象的搬运对象进行叉、夹、推、拉、旋转和侧移等作业,从而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避免产品破损,节省仓储空间。

在现实工作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由于企业的生产需求,叉车在日常使用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有的企业把叉车当作牵引车头使用:在叉车后面加装一个平板车,靠叉车动力牵引,运输货物;有些企业把叉车当作电动葫芦使用:把叉车停在某高处,在其货叉上加上索具,利用货叉的提升功能,提升物品;有些企业把叉车当作机械手使用:在货叉上套上油桶夹子,通过夹子,夹起油桶进行运输等等。面对这些叉车的2.0版本、3.0版本,我们监管人员就要吃透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叉车定义,在万般变化中,把握本质,从而进行准确判断。做到不越位,不把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车辆纳入管理,增加监管压力和企业负担;做到不缺位,不遗漏监管,增加风险,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在《场(厂)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第5部分附则5.1的规定,“改造,是指改变原场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我们在日常监管中,还要注意这些“变形的叉车”是否还涉及到改造行为,这个也要依法管理。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适用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叉车是现在人们常用的搬运车辆之一,是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重物搬运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广泛应用于港口、车站、机场、货场、工厂车间、仓库、流通中心和配送中心等,并可进入船舱、车厢和集装箱内进行托盘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是托盘运输、集装箱运输中必不可少的设备。

第一种意见认为改装后的叉车已经不属于叉车,已经完全改变了叉车的功能作用,仅是冶炼行业智能化生产取代劳动力加料的普通设备而已,但是改装后的叉车,从结构上还保留着叉车大部分结构,从功能上仍具有叉车的货物装卸和短距离运输功能,从风险上分析仍然存在安全风险。如果把改装后的叉车归为普通设备进行管理,安全风险就没有有效控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按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企业可能难以接受,因为目前全国还没有加料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例子,国家也没有培训加料车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场地,更没有加料车教练,若仅把这台加料车作为特种设备进行管理,难以让企业心服口服。

综合考虑,我认为第三种意见处理较为恰当。

山东省德州市质监局王洪革认为:

一是加料车既没有在特种设备目录内,也不符合叉车标准要求。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只有目录内的产品才称其为特种设备。案例所涉及的加料车,虽是经由叉车改装而来,但已与叉车原有的功能发生很大变化,相应的也就无法执行原来的叉车标准,如果按照叉车标准进行检验,肯定不符合实际,也正是如此,该加料车已经不属于叉车,也就没有在特种设备目录内,不能再称其为特种设备。事实上,经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众留言”栏目,也印证了这种观点,如问题:研发氟化盐加料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编号:20150310_35260168),答复为:请你对照新《特种设备目录》和其中的定义以及相应标准进行界定(2015-04-10)。问题:这个厂家对合力叉车进行改造后的加料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叉车的监管范围。(2016-12-16),答复为:叉车有相应标准,请按照相关标准确定。(2016-12-29)。

二是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也符合当下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由于全国还没有加料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例子,也没有培训和实操场地,这也变相说明了该类产品专业性很强,不是具有普遍性的产品,还是由企业完全承担安全的主体责任更为有利,反过来,如果列为特种设备产品,那么政府对此发什么证?如何进行管理,提出什么要求,无形之中都增加了法无规定的难度,于企业于监管部门均没有益处;况且也与当下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不相适应,对于特种设备的目录国家会适时调整,但很多情况下是在减少和整合目录内的产品,而且对于危险性小的逐步移出目录,此种情况下,加料车更不宜列为特种设备产品。

总之,对一种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应该从其执行标准及特种设备的目录出发,同时深入研究其危险性和政府的法定职能,从而正确引导企业合法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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