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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南合同诈骗案申诉十三年之惑

2017-08-14李秀江

中国民商 2017年8期
关键词:重审高院海南省

李秀江

从海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到被判无期徒刑的阶下囚,赵玉南的人生从巅峰跌入深渊。而他坚信自己無罪,在监狱中的13年来,赵玉南一直在不停地申诉,他相信自己能等到迟来的正义。

赵玉南是原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简称“珠建集团公司”)、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珠建股份公司”,后更名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副理事长。

2002年6月,赵玉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玉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玉南不服,在狱中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在过去的13年里,先后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次监督、全国人大代表一次提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赵玉南合同诈骗案的申诉启动了指令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等多轮司法程序。截至目前,全案经历了7次审理,6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已经四次开庭,但判决结果仍然遥遥无期。至今,赵玉南仍在监狱关押,取保候审亦不被准许。

军转干部海南创业

赵玉南曾是中共党员,军转干部。从海军航空兵驻海南部队转业下海后,经过几年的拼搏,赵玉南的商业版图涉猎地产、电子信息、航空、金融、高科技农业、酒店业等多个领域,1993年就已成为海南十大公司之一。1999年,原珠建股份公司经海南省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重组,一只脚已经踏入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看似辉煌的未来,为何戛然而止?一个著名企业家为何转眼间沦为阶下囚?

赵玉南在申诉材料中称,2002年6月被刑事拘留后,发现他根本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又以涉嫌职务侵占、危害国家安全罪等6个罪名继续查他。期间他被辗转羁押于5个看守所和一个秘密羁押点。

2004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玉南无期徒刑,赵玉南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赵玉南依然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先后3次启动监督程序,包括2007年11月一次指令再审、2011年9月一次提审。2013年7月,最高法做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海南省两级法院之前对赵玉南的所有原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经海口市中院重审一审,海南省高院重审二审,目前已经四次开庭,现仍未作出有效判决。

从最高院做出裁定撤销原有判决、裁定至今,赵玉南又在监狱中度过了整整4年。从2015年1月,海南省高院重审二审至今,又过去了两年半时间。

合同诈骗罪名能否成立

赵玉南一案因何而起?为何申诉之路如此艰难漫长?

据了解,1992年,原珠建公司与几家公司一起在海口琼山区开发了百万庄别墅区项目。该项目由包括连体40栋别墅及一栋12层综合商住大楼、一栋8层管理商住大楼组成。

1993年6月,中央开始控制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受此影响,赵玉南开发的百万庄别墅区项目出现了巨大的资金缺口。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1994年1月及1996年2月,珠建集团公司以百万庄别墅区房产及别墅区红线图和别墅区空地两项资产为抵押,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下称“原中投行海南分行”,现为“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订担保协议,珠建集团公司两次获得了共7700万元的信用担保,再以该信用担保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款77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珠建集团公司已经将百万庄别墅区部分在建的28栋别墅预售给其他公司,另有6栋别墅交付给一起合作开发的3家公司作为利润。

之后,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影响,珠建集团公司的7700万借款到期大部分没有还上,原中投行海南分行承担了7700万元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原本平常的抵押、担保、借贷经济活动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赵玉南因此被判无期徒刑。

10多年来,赵玉南一直不服有罪的原判决,求助了一切可能的技术和专业力量,先后三次委托高铭暄、张泗汉、康树华、王作富、何秉松、刘明祥、何家弘、孙长永、梅传强等多位国内著名刑法学、刑事证据和诉讼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专门研讨和论证。上述专家出具了多份意见书,一致认为赵玉南及珠建集团公司的行为纯属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所谓的刑事合同诈骗。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家《意见书》称,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来看,赵玉南代表珠建集团公司与原中投行海南分行签订《担保协议》及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依法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不能将民商事活动中有瑕疵的市场经济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相等同。

评估报告失踪之迷

据赵玉南的律师于道哲说,本案中一份标号为“028号的评估报告”是关键证据。但令人费解的是,原中投行海南分行和海南会计师事务所的028号评估报告都称丢失。

这份028号评估报告共有3份,原中投行海南分行、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原珠建股份公司各一份。赵玉南被调查期间,原珠建股份公司财务账本全部被司法机关查封,唯一存留的028号评估报告原件也无法找到。

这份关键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证明,赵玉南在与原中投行海南分行签订《担保协议》之前,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已经扣除了预售部分的价值,其剩余的房屋和土地价值足以抵扣7700万元的贷款。

赵玉南在申诉材料中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经调取过存档在原中投行海南分行的7700万元借款资料,并对028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他进行讯问。但之后,这份评估报告并没有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

于道哲称,即使赵玉南隐瞒了百万庄别墅已经预售的事实,但别墅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扣除预收款后,仍可以对外合法抵押。

让赵玉南意外惊喜的是,2005年,在本案二审终审之后,司法机关解封了扣押的财务账本。赵玉南公司的留守人员,从存放原珠建股份公司财务账本的20个铁箱中找到了留存的这份028号评估报告。之后,赵玉南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申诉。

2007年11月,最高法决定指令海南省高院再审,海南省高院又认定“028号评估报告是假的”,维持之前判决。

赵玉南坚信自己没有造假,先后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028号评估报告”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时间给其他单位做的评估报告及工商年检时使用的公章与给珠建集团公司做的评估报告是同一枚公章。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均认定“028号评估报告”是真的。

2010年,赵玉南再以“鉴定机构均认定028号评估报告没有造假,足以证明珠建集团公司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为由,继续向最高法申诉。

2011年,最高院提审此案后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发回海口中院重审此案。

最高法裁定指出,本案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事实存在,但因赵玉南方面提交了新证据(司法鉴定书证明“第028号《评估报告》”上印鉴真实),且本案原审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完全排除,故原判认定赵玉南及珠建集团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过,海口市中院重审一审仍然认为,028号评估报告来源不清,有虚假之处,且不能证明该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客观存在并交给了原中投行海南分行。

“对这样一份直接关系到原中投行海南分行承担担保风险责任的重要文件,银行不可能不要求提交。”赵玉南坚称,原中投行海南分行信贷部相关负责人当时确实签收了028号《评估报告》。而在附随的《百万庄产权抵押资料清单》也明确列有资产评估报告。

启动刑事司法是否恰当

赵玉南仍然不服海口中院的重审判决。2015年,赵玉南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而本案的焦点依然是“028号评估报告”的真伪。

此次,对于“028号评估报告”的真伪鉴定,由海南省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而鉴定结论同样认为,“028号评估报告”的印章与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商年检材料上的印章及海口市公安局留存样本均为同一印章形成。

至此,赵玉南方面委托的评估机构和海南省高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均认为“028号评估报告”为真,报告的真实性已无异议。

但是,法院认定珠建集团公司获得借款7700万元后,绝大部分款项既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项目,也未用于担保协议约定的项目,并据此认为,赵玉南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要依据是来自海南海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3)第348号《司法审计报告》和(2004)第17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

对于这两份证据,赵玉南的律师提出异议,并于2016年1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这两份报告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意见书》,认为348号《司法审计报告》有多处明显错误,从实质上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行为规范,严重损害审计报告的证明价值;17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实施必要的鉴定程序搜集充分的鉴定证据,资金用途的鉴定证明大部分不周密不严谨不恰当,其证据价值不可靠。

作为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意见书》的鉴定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司法会计研究中心主任范伟红认为,根据辩护方提供的委托鉴定的案卷复印材料看,无法证明赵玉南本人以及珠建集团公司存在涉案贷款“挪用、转移资产”事实。

在范伟红看来,赵玉南案从本质上定性为民商事纠纷比较妥当,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处罚均没有启动的情形下,刑事司法不宜积极介入。因为司法成本和社会经济效果不同,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司法程序之间存在替代性,尤其對于经济纠纷,民事和行政程序能够救济和解决的,尽量不要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这是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重要司法理念。

此外,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孙长永、张吉喜等教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提字第2号刑事裁定被宣告后,监狱继续收押赵玉南服刑于法无据。”

于道哲律师称,海南高院重审二审超审限、超期羁押且在没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对赵玉南仍继续在监狱执行刑罚是严重违法。希望海南省高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审结本案。

入狱13年来,赵玉南一边不停地申诉,一边坚持锻炼身体。他坚信:“假的就是假的,越审越假,真的就是真的,越辩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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