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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8-12王晓东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4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创新法律

王晓东

摘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理财产品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创新能力不足、监管滞后、专业化人才欠缺、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

关键词:理财产品;创新;法律

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经济体量达到了全球第二的水平,同时居民收入水平也有了大幅度增加,2015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60元。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引发了对于个人资产投资需求的增长。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善,投资渠道较少,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选的投资渠道只有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几种形式。相对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性要求高、高风险,国债、银行存款的低利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其低风险,相对较高的利率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欢迎。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所以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理财产品品种相对单一、市场创新能力有限、金融监管不足、专业性理财人才匮乏等,这些利因素极大地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开展。为继续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就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改变这些不利因素。

一、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性不足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种类众多,但实质投资方式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理财产品设计整体技术含量比较低,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多数都是以证券、外汇、基金等作为投资标的,进行分类组合后,按比例进行分投资,无法体现各家银行自己的服务特色,缺少对客户的实质吸引力。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成长历程有关,银行业开放以前,由于外部环境、体制、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观念、创新能力不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才有所发展,但金融创新的层次水平还比较低。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创新观念,学习国外银行高效的创新机制,增加创新资金投入。只有高质量创新的银行理财产品,才能增加对客户的吸引力。银行要通过市场调研来了解客户最实际最迫切的需求,从客户要求着手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对市场进行细分,提供优质便利的产品,争取做到把产品和与服务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打造属于自我品牌的特色理财产品,突出其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制度大都是针对理财业务开展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的,没有形成一个由相互衔接的系统性监管体制,不同监管文件要求不一致、重复规定以及监察空缺的情况时有存在,这和我国目前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已经不相匹配。

針对这些问题,要求监管部门从根本人手,重新设计一套系统的监管文件体系,完善监管体制。覆盖研发设计,信息披露、宣传销售、理财产品评价、投资者评估等理财业务的各个流程的完整监管体系。同时,还需丰富监管的手段,增强监管的执行力度,对于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一律严格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引导商业银行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作银行理财市场。

三、加快理财专业化人才培养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并精通证券、银行、法律、保险、财税等知识,并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是必不可缺的素质和能力。由于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现在的大多数理财人员还很难做到对各类理财产品都非常熟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是开展业务的基础和保证,为了建好这支队伍,银行应广泛引进国内外的金融人才,把熟悉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具有专业的理财知识,具有理财规划师资格的人才引进来。其次,银行可以在内部人才的培养上选择与高校等财经金融类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把内部有潜力的从业人员派出到这些教育机构接受专业教育,有针对性地培养内部理财专业人才。同时,对理财人员统一实行资格认证、资格准入制,建立考核管理制度,从监管制度上保证理财人员队伍的素质。

四、完善理财产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整体化法制进程相对不够完善,国家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的法制化管理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在金融管理管理领域也有一些漏洞存在,体现在商业银行业务管理领域的就是对于,投资者和商业银行责任权益的规定上还有些不合理的地方。由于投资者在进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是在短时间内仓促做出决定,大多数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众多条款限制没有耐性和专业知识进行仔细研究,因此难以在短时间内充分理解。有些商业银行为回避责任,也不进行详尽细致的条款介绍,因此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投资者因权益受损提起诉讼时,投资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投资者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投资者往往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这就会因为缺乏充足证据而无法维护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可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由天然的具备便利条件,理应掌握充分信息的银行进行举证或提供相关的充分信息数据,并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针对理财产品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下大力气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并逐步完善漏洞,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

总之,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经过多年的蓬勃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和众多的投资者,在看到发展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改清醒地认识到不足,逐步完善这些在发展机制上存在的漏洞,以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业务的发展,满足居民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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