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之我见
2017-08-12徐昇
徐昇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社会关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们都知道,会计人员处于单位里财务部门,这是个敏感且关键的岗位,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下,这些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出现渎职的问题。所以,警钟长鸣,谈谈财会职业者的道德素养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职业道德;会计;财务
一、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职业人的操守必备。做为财务工作范畴的会计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点距离财经更紧密的特点,操守被玷污的几率更高。国家经济建设新常态更是要求从源头杜绝腐败和贪污的歪风邪气。所以,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有着时代赋予的重要的新意义。
(一)会计职业素养建设,是培养企业文化环境的需要
一般的会计工作人员都是从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毕业的学生群走出来的,他们在校学习中应当都是经历过专业道德,特别是会计专业道德培训学习的。对于国家财经法规等必然是了然于胸了的,可真正要成为企业管理核心,这与他们接受企业的再教育,融入企业文化有极大的关联。反之,一个企业文化的健康与否,其管理核心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会计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影响更加深远。为此,谋求良好的企业文化,必然要从其会计人员的道德素养提高做起。
(二)会计职业能力提高,是有效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重要保证
每当谈论到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时,一般我们都只关注社会大环境的状况,而忽略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会计从业人员自己。常言道:打铁还需本身硬。要想避免世俗的恶习干扰和感染,不为虎作伥的做假装,我们的会计人员本身就得职业能力过硬,从而正气凛然的影响和引导企业财务工作生态,确保远离违纪的苗头和端倪,让企业始终走在阳光里。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反贪污腐败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贪污、行贿受贿案件的处理中总是少不了会计人员的影子。可能这些现象的主要责任人不是会计人员,但与会计人员扛不住压力而放弃原则大有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力反腐倡廉,力度之大震撼全球。为了共同的中国梦,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的要尽力。会计工作人员的作用更加凸显。只要我们的会计人员都能坚守《会计法》,时刻牢记会计人员的道德操守要求,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负责人的行贿资源,就能避免许多的官员腐败机会,这是有利于国家倡导的反贪污、反腐败国策的。
二、造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的原因
表面看是因为会计人员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造假作假,使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但是深层剖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是有更深层次原因导致的。
(一)被动做假——迫于上级的权势
会计人员是单位里普通的工作人员,他们总是被领导被管理的下级,一切的行动总是要按上级和负责人的要求而展开的。同时会计人员自身的利益和地位也是由企业单位负责人或者上级所考核和确定的。这样每当面临非分要求时,不由自主的就得选择:坚持原则就得遭受打击或者离职;不坚持原则就得同流合污。这样的境地,多数人会屈从,而且心存侥幸地自认为有人承担责任,就选择按领导或者上级的非分要求办理,并自作聪明的进行所谓的技术处理。虽然这也表现出会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欠缺,但主要还是单位负责人不检点造成的。
(二)社会监督不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们长期以来都是让会计职业道德是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非强制性的。这就因为它的执行力较差,致使财务犯罪成本过于偏低。而且更无奈的是,整个社会舆论和媒体也是不伐参与其中的。新闻报道过个别的不良记者和媒体,这就完全的背离了社会监督经济运行环境健康的职责。由此不难相信,只有更完善的法律和法规环境,才能更好的杜绝会计人员的监守自盗。
(三)法律意识不强——会计人员职业无知泛滥
要想依法开展会计工作,从源头建设风清气正的经济建设环境,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更加的清晰和强化。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就是和财经打交道,而一切经济犯罪的根源就是钱权交易。没有了钱,权力自然独行。要做到这些,会计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和道德要求就摆在了第一位。道德谴责必须辅以法律惩戒,方能确保我们会计人员的干净做事,干净做人。
三、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的途径
(一)完善和制订会计法规及其相关法律
制订和完善会计法规及其相关法律,使之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類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1999年10月31日,我们有了自己的会计法。十多年来,相关的法律约束机制在不断的建立,但是,距离完善的法制下会计工作的状态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因为我们的经济环境和内容有不断的发展和成熟。
(二)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防止造假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在填制原始凭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首先要确认该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样做到每笔业务都是真实的记录,就能让资金的错误流动无所遁形,让腐败和贪污失去存在的可能。没有造假就没有经济犯罪。
(三)严厉追究造假单位所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做起,加大和明确保证经济行为和记录的真实性。从而由上到下营造捍卫会计职业操守的氛围,明确一个经济实体里所有参与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才能抓住杜绝假账的关键和源头。让每个人时刻明白自己作家造假后的法律成本,警戒心时刻高度清醒,方能互相勉励和协助维护良好的会计工作的清明。这样就不会再出现升级胁迫下级做假装,也不会出现下级误导和唆使上级纵容集体贪腐。把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到一个美好的新境界,从源头上维护国家反腐倡廉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