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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8-09吕馨妍

现代交际 2017年15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及对策

吕馨妍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对于民事商业行为所制定的一种法律法规,是非常接近民生的一部法律。以前,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应用价值,但是伴随著社会不断发展,其中的问题也越发明显。对此,为了更好地推动民商法合理改进,本文详细分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5-02

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的实施目的在于实现补偿措施与救济措施,从而提高民商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位置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但是,因为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实际应用现象,导致连带责任的最终实施目的受到严重阻碍。对此,想要最大限度保护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应用价值,就需要针对连带责任所呈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与对策,从而保障民商法的应用价值。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代罗马时代,之后在普通法、大陆法等中获得了补充。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描述,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概念当中将连带责任理解为当事人有两者或更多主体的情况下,权利人的权利遭受某种损失的情况下,责任人承担共同连带的责任。简单而言就是合伙人当中的某一位遭受诉讼时,其他合伙人也必须参与到诉讼当中。[1]除此之外,假设合伙人当中的某一位死亡,其他的生存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其债务的偿还责任。由此可见,在责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单个的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还需要承担一些隐性的责任,但是假设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该责任,则其他责任人也清楚该责任。对此,连带责任制度不仅是对于责任人的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划分模糊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当中,虽然每一个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带责任,但是每一个债务人因为在实际的纠纷当中均可能存在过失的问题,所以对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2]例如,A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同事B外出游玩,在私家车借出之后,因为B酒后驾车导致行人C遭受重伤,C对小轿车驾驶人B提起诉讼,但是按照民航法当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法院需要同时将车主A列为被告,同事因为B无偿还医疗费用的能力,所以车主A需要偿还B所无力偿还的经济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A所犯的错误主要是将车辆外借,但是却需要承担与B同样的严重性责任。对于这种连带责任案例而言,很明显可以看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对于A的权利影响。另外,在这类案件当中,假设A知道B会酒后驾车,那么承担的责任就会更大,假设A不知道B会酒后驾车,那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便会少一些。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这一前提的调查难度相当大,对于承担的过失比例无法准确地作出,很容易出现界限模糊的问题。

(二)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普通的案件有两年的诉讼时限要求,也就是说在诉讼成立时开始计时,并在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过程中,期限是两年时间。[3]但是,在《担保法》当中,对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却是主债务的履行时间为6个月,同时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出现盲目性的问题。

(三)民商法和实体法的关联密切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理应和其他的法律法规实现相互弥补的作用,共同规范我国的法律环境。[4]但是,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中,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会导致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实体法当中的应用出现变化,最终就会促使连带责任偶尔会在民商法、实体法中存在不同的规定,无法确保连带责任的应用效果。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普遍都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连带责任进行评判,这种评判方式与民商法的存在有着明显的冲突性。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改进对策

(一)不断优化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对于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而言,虽然其渗透到了许多的方面,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的规定不是非常完善,需要在制度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对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需要在实际的使用之后,对于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例如应对上述案例当中界限模糊的措施,保障判定结果的合理、合法特性。[5]对此,国家应当加快在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定,同时根据其在实际案例当中的应用效果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与完善。

(二)合法保护当事人权利

在连带责任的判定当中,需要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债务人的判定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对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仅是需要确保债务人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保障肩负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6]例如,在多个股东的经济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所有股东都需要赔偿的比例问题而言,不应当是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而是应当考虑每一个股东的具体持股数量。除此之外,在开展连带责任的认定同时,绝对不能死板地根据条款内容进行判定,以最大化地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性,在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区分的问题,从而对他们给予最大化的法律保护。

(三)在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应当参考实体法

对于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当是在开展连带责任认定当中予以考虑,只有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同时加入责任认定,才可以借助实体法实现保护连带责任的结果认定,同时保障结果认定的合理性与法律规范性。只有在实际的案件审理当中,强化实体法和民商法的关联性,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连带责任的判断结果,从而促使结果的获得更合理。

(四)平衡民商法主体的关系

民商法当中的主体关系平衡最重要的是根据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水平程度来衡量,促使民商诉讼案件的工作实现高效性特点。如果出现新的债权关系或新的连带责任人,则应当协调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并且保障相关的义务、权利可以合理地履行。只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重新明确民商法的具体主体,才可以促使民商行为、主体之间相互适应。在对民商法规定行为中的范围进行明确时,在案件判断时,还需要定义民商行为的主体方权利,预防因为债券债务主体不明确而导致混乱判断结果混乱的问题出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与作用。虽然目前在连带责任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应用问题,但是在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下,基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对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进行改进,促使我国的民商法更加完善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理权利,从而维持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J].中国法学,2015,22(2):266-281.

[2]高国钧.经济法连带责任研究——以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实认证”规制为中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27(3):43-49.

[3]胡琴芳,张广玲,江诗松,等.基于连带责任的供应商集群内机会主义行为治理研究——一种网络治理模式[J].南开管理评论,2016,19(1):97-107.

[4]张平华.论连带责任的追偿权——以侵权连带责任为中心的考察[J].法学论坛,2015,14(5):58-69.

[5]马新彦,姜昕.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未来民法典的理性定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3(1):71-81.

[6]郑志峰.劳务派遣中雇主替代责任之检讨——兼评“不真正补充责任”[J].法学,2015,23(9):36-47.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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