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农药种菜被判刑
2017-08-09樊蓉
使用有毒农药种菜被判刑
家住山东省平度市的王某为了灭杀自家大头菜和山药地里的害虫,非法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甲拌辛硫磷812。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做出宣判,王某的行为因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6个月。
2016年4月8日,当地村民李某在经过村东北角蔬菜大棚种植区域时,发现一块大头菜地地头有4个甲拌磷塑料药袋,怀疑这块地种植大头菜时使用了这种甲拌磷812农药并报了警。随后警方通过调查得知,这片地为村民王某家所有。据农资销售人员介绍,2016年3月,王某到店里买化肥,王某问有没有灭杀地下害虫的农药,他想要甲拌辛硫磷812。销售人员向王某说明这种药国家许多方面是禁用的后,王某还是交了60元钱买下。王某交代,2016年4月7日,他在郭庄村北自家蔬菜大棚前面种了330平方米左右大头菜,用了5包甲拌辛硫磷812,他把包装袋扔在地头上。同日下午,他和妻子又到郭庄村东自家地里种了667平方米左右的山药,他负责将甲拌辛硫磷812和土搅拌后撒到已经挖好的沟里,他和妻子将山药根栽种上,用了15包甲拌辛硫磷812,将一箱的甲拌辛硫磷812农药全部用完。王某辩称,他以前在生产队种辣椒时使用过812,杀地里的害虫挺好用,他种植蔬菜就想用这种药,打算蔬菜长大后拿到市场上卖。因为自己是文盲不认字,年近70岁了一般也不去村委,不听广播,所以不知道甲拌辛硫磷812是禁止使用。派出所民警告诉他这一消息后,他已将种植的大头菜全部清除,并种上了花生。
经取样鉴定,在王某的山药地和大头菜地土壤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平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虽然没有销售,未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但在种植阶段使用禁用的农药,其行为也足够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