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旨主义与本真运动
2017-08-08左亦鲁
左亦鲁
在宪法解释和古典音乐里,“解释”(interpretation)都是个大问题。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领军人物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Frank)曾说:“立法者就像作曲家。他们无法自己解释自己,只能把解释交给他人。” 的确,写在羊皮纸上的宪法条文不会自动降临现实世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总谱也无法自己发声,两者都必须借助他人的解释才能获得生命。
有趣的是,在过去半个世纪里,美国宪法和古典音乐解释中都出现了一场返古运动——原旨主义(originalism)和本真表演运动(authentic-performance movement)。两者都强调解释文本(text)—美国宪法和乐谱—应基于过去的理解和方式。而这两场运动的诞生都是为了反对相似的“敌人”—原旨主义针对的是沃伦法院和自由派的“活宪法主义”(the living constitutionalism),本真运动则是对十九世纪以降浪漫主义演绎传统的反叛。如果说与时俱进、强调解释的灵活度是活宪法主义和浪漫派的要义,那么回到过去、忠于文本就是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的核心。
一 宪法解释中的“返古”:原旨主义
原旨主义发轫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也是美国保守主义复兴和里根上台的时期。原旨主义主张在解释宪法时,必须依据制宪者的意图(intent)或宪法文字在当时的含义(meaning)。围绕究竟是应该按照意图还是含义,原旨主义又分成了新旧两派:旧派重视“原初意图”,新派则强调“原初含义”。
一九七一年,时任耶鲁法学院教授的罗伯特·鲍克(Robert Bork)发表《中立原则与一些第一修正案问题》(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原旨主义崭露头角。之后,最高法院法官伦奎斯特和哈佛法学院教授拉乌尔·伯格(Raoul Berger)相继发表《活宪法的概念》(The Notion of a Living Constitution)和《司法的统治》(Government by Judiciary),批评沃伦法院和活宪法主义背离了制宪者的原初意图。
里根上台后,原旨主义正式成为共和党政治纲领的一部分。一九八五年,时任里根政府司法部长的埃德温·米斯三世(Edwin Meese III)在美国律师协会(ABA)发表演讲,明确提出:“在适用宪法时,这份文本的文字和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必须成为司法标准。”两年后,里根提名鲍克进入最高法院受阻并引发全国性政治风波,标志着保守派和自由派围绕宪法解释的争论彻底白热化,两派都已将手套扔下。
原初意图是原旨主义的1.0版本,其简陋和缺陷也相对明显。保罗·布莱斯特(Paul Brest)的《对原初理解的错误追求》(The Misconceived Quest for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和杰弗逊·鲍威尔(Jefferson Powell)的《原初意图的原初理解》(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Original Intent)代表了自由派对原初意图最有力的批评。面对人数众多、观点各异的制宪先贤,如何从中抽象出一个统一的“原初意图”?究竟谁才是“原初意图”的主体,是费城制宪会议的参与者还是批准宪法的各州人民?在布莱斯特和鲍威尔看来,所谓“原初意图”本就是镜中花、水中月,以此作为宪法解释的基础并无助于减少裁量的恣意。
面对批评,原旨主义者升级换代推出了2.0版本—原初含义。原初含义主张按照一般公众在当时对文本的理解来解释宪法。斯卡利亚是其中最著名的代表。在一九八六年的一次演讲中,斯卡利亚就表示原旨主义者需要把“标签从原初意图的原则转向原初含义原则”。与斯卡利亚一同战斗的,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学者兰迪·伯奈特(Randy Barnett)和凯斯·威廷顿(Keith Whittington)等。文本是原初含义的基础,因此斯卡利亚等原旨主义者往往强调自己首先是个“文本主义者”(textualist)。在分析何为宪法的原初含义时,原初含义主义者通常会诉诸一个“历史语料库”,这其中既包括被原初意图主义者奉为“圣典”的制宪会议记录等文献,也包括《联邦党人文集》和当时的报刊、书籍和字典等。比如在事关持枪权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中,斯卡利亚就借助大量文献和材料逐一分析,何为第二修正案通过时一般公众对 “人民”(the people)、“持有”(keep)、“携带”(bear)和“武器”(arms)等词的理解。
原旨主义者格外看重“解释”与“建构”(construction)的二分法。他们认为,探求原旨是遵循本分“解释”宪法,而活宪法主义则是依照自己的偏好和立场恣意“建構”和创造。从一开始,原旨主义挑起的就不是单纯的理论和方法论之争,而是对美国宪法和政治话语权的争夺。现在来看,原旨主义成功地扭转了美国宪法解释的方式、话语和议程。只需看看今天自由派学者汗牛充栋般声讨原旨主义的文献,恰如沃伦法院和活宪法主义如日中天时保守派的批评,这正从一个侧面说明攻守之势已异也——原旨主义已经从“打江山”变成了“坐江山”。
二 古典音乐中的“返古”:本真运动
再看本真运动。本真运动又称古乐运动(period instrument movement)。简单来说,它主张在演绎古典音乐时应严格按照作曲家的标记和指示,并尽可能还原当时的乐器和演奏方式等。本真运动“昨日重现”的做法包括:严格遵照乐谱上速度、缩小乐队编制、使用古乐器(使用羊肠弦而非金属弦或尼龙弦的小提琴,使用羽管键琴和古钢琴而不是现代钢琴等)和采用古乐演奏技法(小提琴不揉弦)等。哈农库特、诺林顿、加迪纳、霍格伍德、平诺克、唐·库普曼等音乐家是这一运动的代表人物。
伴随着本真运动兴起的是西方早期音乐的复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在巴赫、亨德尔和维瓦尔第之外,拉莫、蒙特威爾第、科莱里、帕莱斯特里纳和格里高利圣咏等大量巴洛克、文艺复兴和中世纪音乐被发现和演绎。本真运动早期的重点是用巴洛克和文艺复兴时期的乐器及技法去演绎早期音乐;但之后不断开疆拓土,开始把本真演奏方式拓展至莫扎特、海顿和贝多芬。近年来,勃拉姆斯、舒曼、柏辽兹甚至马勒、布鲁克纳、斯特拉文斯基等作曲家也被陆续“本真化”。
本真运动要清算的是十九世纪末以来音乐演绎中的浪漫派。以指挥和管弦乐队为例,这指的是汉斯·冯·彪罗、尼基什、富特文格勒所代表的传统。在《伟大指挥家》中,哈罗德·勋伯格就说彪罗“有擅改速度的习惯”。尼基什则更夸张,勋伯格认为“他的目标在乐谱之上,哪怕这意味着篡改乐谱”。在尼基什看来,为了实现贝多芬的真正目的,现代指挥必须在速度和表情上背离贝多芬的指示—“如果完全按照贝多芬在《第九交响曲》乐谱上的指示演奏,这辉煌的音乐将变得难以忍受”。在他们之后,是更为乐迷熟悉的富特文格勒、瓦尔特、克伦佩勒、约夫姆、卡拉扬、伯恩斯坦等,这些浪漫派大师的演绎大开大阖、浓墨重彩。与活宪法主义主张解释要立足当下、与时俱进一样,浪漫派认为在诠释音乐时不必拘泥于乐谱,应允许自由发挥。同时为了实现最佳的效果,浪漫派还主张对乐器改良、新演奏技法、乐团编制扩大和乐器摆位改变等持开放态度。
与原旨主义者一样,本真主义者认为任何脱离了原旨的“解释”都不再是解释,而是建构或再创作。所谓“为了实现贝多芬的真正目的必须背离他的指示”纯粹是为六经注我找借口。如果贝多芬在乐谱某处写了“渐强”,那所有乐器就必须一起渐强,而不能像巴伦博伊姆所说的,为了避免让小号和定音鼓盖住长笛的声音,小号和定音鼓可以晚一个小节再渐强。同理,既然揉弦技术在莫扎特的时代尚未出现—换言之,莫扎特本人压根就不知道揉弦是什么,那在演奏莫扎特作品时揉弦怎么可能符合莫扎特的原意?对听惯了卡拉扬和伯恩斯坦的乐迷来说,本真版演绎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轻、快、薄。如果说浪漫派的演绎是浓油赤酱的大鱼大肉,本真主义的演绎更像少油少盐的清淡素食。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DG、Decca、Philips、EMI和Teldec等几大主流唱片公司都先后推出像Archiv和琴鸟(LOiseau-Lyre)这样的古乐系列。Harmonia Mundi等一批专注于古乐的厂牌也相继成立。加迪纳、诺林顿、雅各布斯等本真运动指挥日益成为各音乐奖项和音乐节的红人。被不少乐迷奉为“圣经”的《企鹅古典音乐唱片指南》也一改初期对本真运动的不认可,从八十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古乐唱片得到认可甚至“三星戴花”。此外,以牛津大学出版社从一九七三年开始出版《早期音乐》为代表,大量期刊和学术会议不断涌现,学院和大学也纷纷设立与本真运动和早期音乐有关的专业和方向,这些则体现了本真运动在体制建设上的成功。
三 原旨与本真:解释中的异与同
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一个就像是另一个在自己领域内的映射,它们有着相同的追求、逻辑和方法。如波斯纳所说,本真运动就是古典音乐中的原旨主义。然而两者在现实中的命运却不尽相同:
“打江山”与“坐江山”。虽然原旨主义与本真运动均取得了很大成功,但两者在现实中的地位仍存在质的不同——原旨主义已从打江山变成了坐江山,但本真运动仍处于打江山的阶段,“革命尚未成功”。体制和机构是观察这一点很好的窗口。以美国宪法解释的最权威圣殿—联邦最高法院—为例,之前九名大法官中斯卡利亚和托马斯都是旗帜鲜明的原旨主义者,而像罗伯茨、阿利托等保守派大法官也会不时诉诸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在斯卡利亚去世后,特朗普提名的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同样是一名原旨主义者。如果把视野放宽到整个法律共同体,经过几十年的苦心经营,原旨主义者已经成功“渗透”甚至占领了法学院、律所、法院和政府各部门;而且这成功绝非昙花一现,在联邦主义者协会(The Federalist Society)等组织的协助下,一代又一代新的原旨主义者还在被源源不断地培养和输送到各个岗位。
反观古典音乐,我们或许可将顶尖乐团比作最高法院。抛开不设常任指挥的维也纳爱乐,至今未有一个本真运动指挥接掌柏林爱乐、荷兰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莱比锡格万特豪斯、伦敦交响乐团等欧洲老牌乐团。美国所谓纽约、芝加哥、波士顿、费城和克利夫兰“五大”乐团亦仍由传统派牢牢把持。迄今为止,诺林顿一九九八至二○一一年担任斯图加特广播交响乐团首席期间,是本真运动在传统帝国攻下的唯一堡垒。其他本真运动指挥要么仍旧指挥自己的亲兵,要么像加迪纳、哈农库特一样在传统乐团不时“客串”。短期内,我们也未见任何一支古乐乐团在影响和地位上有超越传统顶尖乐团的可能。此外,正如下文将要提到的,虽然本真运动在早期音乐领域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但在一般公众眼里,贝多芬的《命运》、柴可夫斯基的《悲怆》以及肖邦的钢琴曲—而非蒙特威尔第和科莱里—才代表着古典音乐的核心与主流,而这些核心曲目诠释的权利(或权力)仍旧攥在浪漫派手中。“农村包围城市”最终还是以夺取大城市为目标的,但本真运动目前只是在浪漫派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建立了一些根据地,离夺取革命胜利仍有相当的距离。
传统与激进。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都主张回到过去,两者应都被贴上“复古”或“传统”的标签才对。但现实是,只有原旨主义成功抢注到了“复古”的商标。在古典音乐领域,本真运动却被打成了“激进派”,浪漫派仍被视为传统的捍卫者。
在《鲍克与贝多芬》一文中,波斯纳就在美国保守派的同仁杂志《评论》(Commentary)上注意到了这种“分裂”。《评论》在一九九○年二月刊登了一篇赞美鲍克本人和原旨主义的报道,称鲍克《美国之诱》(The Tempting of America)是讨论“这个国家当下最重大宪法议题的最佳著作”。在对原旨主义及其解释理念大唱赞歌的同时,同期《评论》却对诺林顿本真版贝多芬交响全集大加抨击,认为诺林顿代表了“文化激进主义”“审美相对主义”和“知识分子对激进平等主义的痴迷”,是“对伟大作曲家的全面攻击,是后现代动摇那些崇高艺术家、思想家和价值的又一次努力”。同是主张返古,鲍克和诺林顿,为何一个是坚守传统而另一个则代表了后现代对传统的恶毒攻击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激进主义”或“激进平等主义”的标签。原旨主义者对活宪法主义的主要批评就在于,后者其实是通过法官造法和司法能动推行激进平等主义的纲领。原旨主义为何把本有可能成为自己“盟友”和“同路人”的本真运动也视作激进呢?
更奇怪的是,甚至本真运动的参与者和支持者也如此自视。哈佛音乐学教授托马斯·福瑞斯特·凯利(Thomas Forrest Kelly)在为牛津通识系列撰写的《早期音乐》中就认为,本真运动和早期音乐兴起的一个大背景就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谣运动、嬉皮士文化和反文化运动。换言之,本真运动也认为自己是七十年代激进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孩子。本是同根生的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究竟是谁的标签贴错了?
“敌我”关系。本真运动与传统派的关系,要远比原旨主义与活宪法主义之间“和谐”。一方面,本真运动通过划分势力范围,基本做到了与浪漫派“井水不犯河水”;另一方面,本真运动与浪漫派间甚至开始出现一些良性互动和融合。但这两种趋势在宪法解释中基本是看不到的。
在现实中,本真派和传统派基本以贝多芬为界划江而治。贝多芬之前的归本真运动,之后的归浪漫派。且不说博凯里尼、蒙特威尔第、科莱里这些本就是本真运动“专属”的早期音乐家,巴赫、海顿、亨德尔和维瓦尔第近年也基本落入本真运动之手。过去人们还经常见到卡拉扬、伯姆、索尔蒂等相对系统地演出、录制古典和巴洛克时期作品,但就像巴伦博伊姆抱怨的,这个市场现在基本已被本真运动垄断。但后贝多芬时期仍属于浪漫派。虽然诺林顿和加迪纳等近年把触角伸向了勃拉姆斯、柏辽兹、马勒和布鲁克纳,但他们的演绎仍多被視作实验和“尝鲜”,难以撼动浪漫派指挥和传统乐团在这些曲目上的统治。
本真运动和传统派的融合与交流则体现在两点:一是越来越多的古乐指挥开始受邀指挥传统乐团,比如哈农库特、加迪纳和诺林顿。在这些合作中,从未受过古乐训练的乐手开始尝试古乐演奏技法(如减少或不揉弦)和使用部分古乐器,传统乐团也开始发出“古乐之声”。另一方面,本真运动的理念也开始影响浪漫派指挥。比如里卡多·夏依指挥莱比锡格万特豪斯管弦乐团最新录制的贝多芬交响全集,在节拍上就大量借鉴了本真运动最新研究和实践成果,其中贝五第三乐章谐谑曲、《田园》和贝九的慢乐章,听起来都令人耳目一新。
这种泾渭分明又互相融合的局面可能出现在宪法解释中吗?布鲁斯·阿克曼在《我们人民》中曾用建国、重建、新政和民权运动等节点将美国历史划分为不同时期和政体(regime)。这其实与古典音乐中文艺复兴、巴洛克、古典、浪漫等时期划分方式并无二致。原旨主义和活宪法主义是否有可能以某个历史时期为界划分各自势力范围?众所周知,原旨主义对新政后福利国家的出现和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不满由来已久。托马斯和伯奈特一直视新政为“违宪”,想尽办法把联邦政府权力关回历史的笼子;斯卡利亚虽未明确表示要推翻新政,但也只是将之看作既成事实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两派是否有可能像本真运动和浪漫派“划贝多芬而治”一样,以新政为界,新政前的归原旨主义,新政后的归活宪法主义?如果以时期划分不行,那以宪法条款或议题划分呢?比如第一修正案归我,第十四修正案归你?或者第一条第八款的贸易权归我,第十款的契约自由归你?
这些“表象”可能反映了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某种深层的不同:
首先,解释理念虽然相同,但解释的技艺却分高下。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德鲁·库普曼(Andrew Koppelman)曾形容阅读斯卡利亚:“读他有种罪恶的快感(a guilty pleasure),就像听斯托科夫斯基指挥瓦格纳。”斯托科夫斯基何许人也?如果其他浪漫派指挥只是强调解释的空间,斯托科夫斯基则以明目张胆修改乐谱著称。别说本真派,很多浪漫派也视他为疯子或异端。斯氏认为“贝多芬和勃拉姆斯根本不懂乐器”,因此为了实现最辉煌的音响效果,改变乐谱天经地义。但斯托科夫斯基的确创造了一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音响奇迹。听他指挥瓦格纳(或任何作曲家)的确是种“罪恶快感”,“罪恶”来自你知道这很可能不是作曲家的原意,“快感”则由于你不得不承认它是如此富有魔力和激动人心。作为一名自由派,库普曼当然不认同斯卡利亚的政治立场和很多判决结果,但将斯卡利亚比作斯托科夫斯基(而非任何一位本真主义指挥),这代表了对手对斯卡利亚和原旨主义解释技艺的高度肯定。
技艺不仅仅是修辞。经过两代人的努力,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原旨主义使美国宪法解释显得前所未有的体系和理性化。与之相比,沃伦法院以布朗案为代表的判决在法律技艺上的确看起来不够精巧和有说服力。翻开斯卡利亚和加纳所撰写的《解读法律:对法律文本的解释》(Read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原旨主义的理念甚至已被提炼成一条条具体可操作的释法指南。与抽象宏大、“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活宪法主义相比,原旨主义无疑有利于法官“减负”,同时也使推理和解释看起来更加中立和去政治化。反观本真运动却多少陷入了“信言不美”的境地。虽在求真和还原上取得了相当成就,但解释的技艺上却仍未超越对手。当斯卡利亚已被拿来与斯托科夫斯基做比较,人们在提起最伟大的指挥家、钢琴家和小提琴家时,首先想到的仍然是富特文格勒、里赫特和海菲兹,而不是加迪纳、罗伯特·列文(Robert Levin)和朱里亚诺·卡米诺拉(Giuliano Carmignola)。
其次,如果说技艺是“术”,原旨主义和本真运动的不同更多还是在“道”。换言之,宪法和古典音乐中的解释也许本就是两种解释。古典音乐的解释发生在艺术领域,“美”是检验实践的最高标准。一个人喜欢马勒还是维瓦尔第,喜欢加迪纳还是夏依,更多取决于他的审美和口味,而不是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因素(以色列和犹太人对瓦格纳的抵制或许是例外)。这种相对的纯粹和无涉使得“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变得可能,这也是本真运动能与浪漫派和平共处的原因。同时,也正是由于音乐解释的首要标准是“美”,一味求真、求信的本真运动一时还无法战胜“美言不信”的浪漫派。
但宪法解释却发生在赤裸裸甚至血淋淋的政治领域。女性是否有权堕胎?同性伴侣能否结婚?“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是否包含死刑?这远比贝多芬第一钢琴协奏曲首乐章中某个音符应该是F6还是升F,或舒伯特晚期奏鸣曲中的重复乐段是否应该保留要残酷。宪法解释关乎非赢即输、你死我活的斗争,首当其冲的是分清敌我。一个听惯了伯恩斯坦指挥马勒的乐迷,只要觉得好听,接受诺林顿的马勒对他并无障碍。但对自由派来说,无论斯卡利亚如何雄辩,也不太可能改变自己在堕胎或同性婚姻上的立场。
这也部分解释了原旨主义和活宪法主义为何不能“划江而治”—因为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理论和方法,二者都无法容忍任何一处自己无法覆盖或解释的地方,全面覆盖和一以贯之是其内在必然要求。两派之所以无法以某个时间节点来瓜分地盘,是因为一切宪法解释都指向当下,一切对历史的争夺都是对今天的争夺。对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解释绝非只关乎一七八七年——谁在三十年代掌握了它,就掌握了对新政的解释;谁在二○一○至二○一五年掌握了它,就掌握了对奥巴马医改、NFB v. Sebelius和King v. Burwell案的解释;如果特朗普打算重新发起对奥巴马医改的挑战,这个条文又会降临到二○一七、二○一八……巴赫或许永远属于巴洛克时期,但宪法却同时属于建国、内战、新政、现在和未来。任何一方哪怕掌握了从一七八七到二○一六年的全部“历史”,谁输掉了今天就输掉了全部。同理,双方也不会放弃对任何一个议题的争夺,因为双方都清楚,一旦在某处失守就会导致滑坡效应从而步步后退。这也是为何双方都对来自己方阵营的“谨慎原旨主义”(faint-hearted originalism)和“活原旨主义”(the living originalism)这样的折中和妥协格外不满。此外,既然宪法解释事关政治与权力,除了认真打磨解释技艺,“功夫在诗外”同样重要。因此在理论和技术外,抢注“传统”和“复古”并抹黑对手、进行政治动员和组织建设等“场外动作”,对原旨主义的成功同样功不可没。可以说,古典音乐的解释更像是一场不预设目的地的乡间漫步,大家从相同的起点(文本)出发,借助不同的工具(解释方法和理论),最终达到不同的终点;而宪法中的解释则更接近高德或百度地图中通向已确定终点的路径规划。
当然,更有意义的仍旧是发现音乐和宪法解释中的“同”,而不是强调两者的“异”(因为它们本就是不同的东西)。回到文章开头所引的弗兰克,法律和音乐唯有通过“解释”才能被“激活”。但这种“解释”不同于文学批评对陀思妥耶夫斯基或卡夫卡的解读与分析。在《威尔第的高音C》(Verdis High C)一文中,憲法学者杰克·巴尔金和桑福德·列文森就指出,法律和音乐中的“解释”其实是“作为表演(performance)的解释”或“通过表演的解释”。在阅读诗歌和文学时,读者无须借助任何人就能够直面作者的文本;但在法律、音乐以及戏剧中,文本必须通过法官、音乐家和话剧演员的表演/解释才能“活”过来。因此,与诗歌和小说中“作者—读者”的二元关系不同,法律、音乐以及戏剧是基于“作者—表演者/诠释者—受众”的三角格局。在此意义上,音乐和戏剧或许比文学跟法律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如果说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成功在于挖掘和突显了法律作为“叙事”(narrative)的一面,但当我们把目光转向“通过表演的解释”这一维度,法律与音乐(以及法律与戏剧)或是又一个值得用功的领域。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美]安东宁·斯卡利亚等著,蒋惠岭、黄斌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二○一七年版; 《活的原旨主义》,[美]杰克·巴尔金著,刘连泰、刘玉姿译,厦门大学出版社二○一五年版;Antonin Scalia and Bryan A. Garner,Read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West,2012; 《伟大指挥家》,[美]哈尔罗德·勋伯格著,盛韵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二○一一年版;《在音乐与社会中探寻——巴伦博伊姆、萨义德谈话录》,[美]阿拉·古兹利米安编,杨冀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二○○五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