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早逼孩子参加重体力劳动,构成虐待罪
2017-08-08
伴侣 2017年8期
案例:
黄某的妻子两年前过世。前不久,黄某带着12岁的儿子建业与带有一个孩子的何某结婚。婚后黄某去外地打工,将儿子留给何某照顾。黄某走后,何某让自己的孩子上学,却以生活困难为名,先是让建业去附近一家纸箱厂糊纸盒。后来嫌挣得少,又让建业虚报年龄去附近工地做苦力工,和泥、搬砖。每天早6点半出工、晚6点半收工。孩子回来后还要给何某和她的孩子洗衣物,否则就要挨打。无奈建业离家出走。最近有关部门发现此事,何某正以虐待罪被追究。
评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條、《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家长让适龄孩子辍学,用工单位用童工等,这些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