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一体两翼”当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教练员”“裁判员”
2017-08-08文长沙市安监局局长胡春山
文长沙市安监局局长 胡春山
突出“一体两翼”当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教练员”“裁判员”
2017年,长沙市将重点突出“一体两翼”(“一体”是指强力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两翼”是指强力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强力监管执法),推动安监人员回归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教练员”“裁判员”角色上来,以执法、服务督促企业担起“运动员”的责任。
主体责任不能缺席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也是企业现实发展的需要,更是对职工生命安全的保障。
现实中,却总有这样的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或者也知道安全很重要,却侥幸认为自己没有那么背时,事故不会发生在他头上,而且一直这么干没有出过事。效益好的时候抢生产,没时间抓安全,效益不好的时候不想投入,本来就没赚到钱还要抓安全?……
这种“病态”心理下的企业负责人,平时不重视或不懂该如何抓安全生产,导致主体责任缺席,一旦出了事,后悔也来不及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没钱吃药,但是有钱买棺材”。
△ 长沙市安监局局长胡春山接受媒体采访
综合这些年安全监管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在安全意识、监管机制、人才素养、工作认识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是漠视。对这类企业,就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让他们为自己的麻木不仁付出代价,让这个代价时刻提醒他们落实主体责任没有商量的余地。
还有一类企业,虽然认识到 “出了事故不仅经济、信誉受损,甚至有可能因此坐牢、倾家荡产、破产关闭”,却由于疏于学习,不知道安全生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因为业务忙,不知道自己的主体责任到底是哪些,缺乏相应知识,感到茫然无措。
这时候,安监部门应该干什么?替企业补上主体责任的缺失,当企业的“安全员”?当然不是!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运动员”,安监部门要做的是,立足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帮助企业的角度,依法当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与否的“教练员”“裁判员”。
只有理清这个关系,安监人员才真正抓住了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这个内因”,才是真正的强基固本,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企业自身抓安全的作用。
否则的话,长沙市3万多家企业,都靠安监人员当“安全员”,一年能管理到多少企业?即使每家企业能走一遍,也认真负责办事了,安全隐患却是动态的,今天管好了,明天又有新隐患了,怎么能管到位?
工艺流程、风险隐患、应急应对等,只有企业自己是最了解的、最专业的,本着对企业、员工和自己的身家性命负责的态度,各个企业也应该当好安全生产的“运动员”,牢固树立“隐患自查,问题自整,责任自负”的观念。
要达到这一效果,就需要我们加强监管执法、大力开展培训、扎实开展宣传教育。这是“一体两翼”的重要环节。
如果企业不听教育、拒不落实、隐患继续存在,并有可能酿成事故,就要强势执法;执法不听,就要把这个反面典型咬住,直到隐患解决为止,直到责任到位为止。这才是依法治安的一个完整流程。
不依法办事、不分清责任,安监部门就会陷入茫茫大海,事倍而功半。出了事故,就会出现“企业赚票子、农民死孩子、财政赔票子、干部掉帽子、安监戴铐子”的怪现象。
执法检查应当有界
企业获取合法利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成本,这个成本就包括安全生产方方面面的投入;这个成本就包括消除自身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的保障。由此,简单地来说,落实主体责任,就是12个字: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检查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去企业应该怎么检查?以往,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直奔现场、直插一线,找隐患、找问题。这就是以往的逻辑,去企业查隐患,代替企业成为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主体。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没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的边界。
遗憾的是,当前,把执法人员看成查治企业隐患主体的认识,还颇有市场。这种认识偏差,本质上来说,是混淆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执法人员不能对被检查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更不能将执法人员看作企业的“安全员”。
安监部门的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就是判断企业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督促而不是代替,是催办而不是代办,不能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嫁到安监部门身上。
按照检查是“落实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的这个逻辑,安全生产检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查台账记录,二是查作业现场。
查台账记录包括很多内容,常见的比如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教育培训档案,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其记录,安全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台账,承包商管理和检查记录,等等。
△ 胡春山(左一)到长沙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督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通过仔细查阅台账,就可以判断出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程度、薄弱环节,并根据检查情况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就作业现场的检查来说,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核实台账记录的真实性。通过抽样或者全面检查,核查作业现场与台账档案的一致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对于企业一般性的台账记录在大数据平台都可以看见,大多数都不需要到现场核查。可能还需要现场核查的就是企业隐患排查、培训等动态过程的记录。
二是通过对作业现场的抽样、部分或者全面检查,判断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与否,制度建立健全与否,培训落实与否,现场管理机制落实与否,等等。
除督促企业整改已有的隐患外,最重要的是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举一反三,排查暂时没有发现的隐患,逐渐形成自我排查、自我整改的良好机制。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再也不能混淆企业和政府的角色了。只有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责任边界,才能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更清晰,才能弄明白安全生产应该检查什么,才能让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轻装上阵,有效落实监督责任。
不良主体坚决惩处
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引导,同样需要强力监管执法,这是促进主体责任落实的一个重要抓手。
去年,长沙市出台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根据运行情况,市安监局正在酝酿一个新的制度,可以称之为安全生产灰名单制度或者叫预警告制度。
为什么叫“灰名单”,这是针对做得差的企业“黑名单”和安全生产抓得好的“红名单”企业而言的。进“黑名单”的企业是少数,进“红名单”的是榜样、是示范、是先进,让大家学有目标,赶有榜样。临近“黑名单”标准的“灰色地带”的企业怎么办?进“灰名单”。
为什么要提出列个“灰名单”,因为有的企业不宜一下子把它拉入“黑名单”,那就相当于一棍子就把它打死。讲句实在话,那也没有必要。把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打死了、关停破产了,政府有什么好处?员工怎么安置、债务怎么处理、地方怎么稳定?
拉入灰名单,就是预警告、预防范,是帮助企业防范事故,防止酿成重特大事故不可收拾。只要企业能提高认识,限定时间整改,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就取消灰名单,同样达到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毕竟现在办企业的确不容易,承受的压力很多。安全生产监管本质上是应该服务企业,惩处绝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当然,如果企业不重视安全,对隐患听之任之,那是绝不允许的。这样的不良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惩处。
总的来说,突出“一体两翼”,就是要通过监管执法和宣传教育,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狠抓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知识、常识、意识的教育,真正使大家扩大见识,有所敬畏,最终实现“四种形态”:督查通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实行预警告成为常态化手段;严重违法、态度恶劣、拒不改正、存在严重隐患或酿成较大事故需从重处分的企业成为少数;出现严重事故需要大力追责、关停的企业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