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委出台: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新增的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项目审批权利下放到省级部门
2017-08-08
本刊记者肖献法文
2部委出台: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新增的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项目审批权利下放到省级部门
本刊记者肖献法文
2 Ministry and Commission Promulgate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Automotive Investment Projects
Recently, 2 ministry and commission jointly issued the “opinions”, make adjustments to the main items of automobile investment project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so on. among them, placed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which the approval authority and filing authority of most of the new auto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refinement and upgrading access conditions of new types of automobil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project.
2017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个关系到汽车产业全局和汽车产业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以往主要通过“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994、2004)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等主要事项作出调整,而今却以“意见”作出。可以看出,这是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对现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版)的部分条款作出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也意味着近年业内传说或期待中的新版汽车产业政策,短时间内还出台不了。
出台背景:国发[2016]72号通知
关于出台背景,《意见》说: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发[2016]72号通知”涉及的汽车部分这样说:“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发[2016]72号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意见》出台之前的10几天之前,2017年5月23日,受工信部(2008年之前受国家发改委)委托、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经工信部同意后作出的《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中机函[2017]185号,下简称《说明》),不仅使用了与《意见》完全一样的“出台背景”,而且是完全按照“国发[2016]72号通知”有关汽车部分的要求作出了200字的3项简要“说明”:“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同意,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如下:(1)申报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务院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2)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3)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相应的部分,《意见》这样说:“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
关于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调整部分,相比于《说明》,《意见》的出台不仅是法律效力的提升,而且有更多的“话”要说,包括细化和提升力了新增各类汽车生产企业项目需要满足的各种条件。
新增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的核准权利:下放给省级部门
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调整,或者说对汽车生产企业项目核准部门和备案部门的调整,《意见》作了如下陈述和安排:
(1)新建的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2)新建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即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3)除了上述(1)(2)以外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这可以理解为,新建的中外合资商用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的纯电动商用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的所有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均由省级政府核准。
(4)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此前的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2004年发布的现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①“投资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②“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务院核准;③其他新建的“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均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可理解为核准或审批)。
关于此前的项目备案部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规定: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可以看出,按照2017年《意见》,国家将新增的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及备案部门),规模空前地“下放”给了省级部门;而国家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只保留了“新建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项目”;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则没有变化(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
笔者认为,上述举措,无疑减少了有关新建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的核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利于缩短企业新建项目的建设周期,并为产品上市赢得更多时间。
但由于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意见》也作了类似规定:“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并提高其准入门槛;所以,省级部门获得的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的审批权力可能是一个“画饼”;但由于将新建的上述几类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扩散至全国各个省级部门,难免会因执行力度的差异,而导致新建项目“准入门槛”的降低!从而引发行业对相关汽车产能进一步扩大和过剩的进一步担忧。例如,2016年底国内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数量超过1100家,相比2005年底的628家,增加了75%——11年里平均每年增加43家,这个趋势还在持续,其结果是:近些年来绝大多数专用汽车(挂车)车型的产能过剩现象十分明显,行业低质量、低价位的恶性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关于国内汽车产能过剩,近些年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也都曾认定过。所以,从《通知》到《意见》给予的上述调整,虽说是为了“简政放权”,但其社会效能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多管齐下:推动产业调整,完善投资项目管理
《意见》用3 000余字分4部分,分别从“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提出了详细的意见。4部分内容互为关联、互为支持。
1.关于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
《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要求(大部分内容此略):(1)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2)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鼓励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发展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污染治理。严格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3)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僵尸汽车企业退出市场。
2.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意见》分别从“严控新增传统产能”“明确跨类投资条件”“规范新能源投资条件”3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准入条件:
1)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以下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上2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b.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c.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3%;d.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
现有乘用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明确跨细分类等投资项目核准条件。现有乘用车、商用车企业:a.申请建设跨细分类(乘用车细分类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商用车细分类为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拟生产产品的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正向研发能力;拟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b.申请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拟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先进。c.申请新建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除符合现有规定外,拟生产的汽油机升功率应≥70 kW,柴油机升功率应≥50 kW。
3)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1)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包括现有商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应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2015年第27号令)的要求。(2)申请新建纯电动商用车企业(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完整的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拥有整车及驱动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及轻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建设内容包括高性能动力电池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整车(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生产体系;新建企业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和售后服务、运营监管等能力,拥有拟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所有权;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上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
燃料电池汽车投资项目参照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投资项目参照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3.关于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
《意见》提出的要点包括(大部分内容此略):(1)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2)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国家发改委……。省级发改委……。
4.关于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
《意见》提出的要点包括(大部分内容此略):(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2)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3)落实监督管理责任。……。(4)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开展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