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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签字的风险你知道吗

2017-08-07

女子世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担保人小董盖章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则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该合同内容。因此,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问:小张和小王合伙做生产面粉生意,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双方的分工和利润分配,请问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算数?

答:我国《合同法》第10條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小张和小王并没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做了口头约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故双方之间的这种口头约定也是有约束力的。但是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另外,即使双方约定了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际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也是有可能成立的。

问:小李和小马合伙做生意,两人约定好于某周末签订合同。但到了周末由于小马临时有事就没有去签合同,此后二人也没有签合同,而是继续合伙做生意。后二人的买卖发生亏损,小马提出其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无效,主张亏损由小李自行承担。请问小马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答:我们认为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的合同并非一定不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小李和小马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只是小马并未签字。对此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本案中,尽管小马未签字,但如果双方已经就该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那么合同成立,小马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但由于没有书面的合同,对于双方合伙的细节比如投入和分配的比例问题,可能不易证明。

问:小陈欲从银行贷款10万,但是需要担保人签字。于是小陈找到小郭让其作为担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小郭碍于亲戚情分,又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就在银行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一年后,小郭被法院诉至法庭,让其偿还借款。请问小郭当时签订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

答: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对自己的签字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小郭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小郭承担。本案也提醒我们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在空白合同保证栏上签字即是对该合同的任意文本均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确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问:小董和小刘是好朋友,小董手中有闲钱10万元,于是将钱交给小刘让其投资至某公司,后小刘将钱投资至该公司并代替小董在投资协议中签上了小董的名字。后该公司经营失败,小董的钱也无法被取回。现在小董主张让小刘偿还其10万元,小刘则认为是代替小董在投资拒绝付款。请问小刘代替小董签字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小董委托小刘向某公司投资,双方之间实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代理权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刘与小董之间虽然是委托投资关系,但双方之间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小刘代替小董签字的行为,在小董不认可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约束小董的,对投资失败的后果应该由小刘来承担。该案也提示我们,代替别人签字一定要经他人同意,否则由签字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由本人承受。

问:小南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对其他公司发生了巨额欠款。其他公司人员因担心公司破产后无力偿还其欠款,故纠集众多人员逼迫其在担保人处签字。请问该签字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处的胁迫是指,一方合同当事人以可能要发生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滋生怯懦、恐怕的心理依据此种畏惧心态而与一方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使合同生效的情形。本案中,小南在担保人处签字,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质上并非小南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担保人处签字,故该签字行为不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编辑/马冲冲ma-ch-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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