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慢性支气管炎临床观察
2017-08-07汪正良
汪正良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四庄乡卫生院,湖北 咸宁 437400)
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慢性支气管炎临床观察
汪正良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四庄乡卫生院,湖北 咸宁 437400)
目的观察中医沙参麦冬汤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效果。方法选取2014年7月~2016年3月我院收治的慢性支气管炎患者60例,随机将其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对照组患者统一用西医常用方法治疗,实验组所有患者应用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结果研究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实验组(P<0.05)。结论在对慢性支气管炎进行治疗时,患者服用中医的沙参麦冬汤的治疗效果理想,应该在临床上进一步推广。
沙参麦冬汤;慢性支气管炎;西医治疗方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慢性支气管炎的发病率也逐年提高。慢性支气管炎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气管、支气管粘膜及其周围组织的炎症,一般来说,慢性支气管炎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为咳嗽并伴有粘痰,有时患者也会出现呼吸困难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为支气管腺体增生[1]。在慢性支气管炎的发病初期,患者的临床症状一般会在冬季加重,天气转暖后有所缓解。随着病情的不断加重,患者会长年咳嗽,并且情况时好时坏,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所以,患者在发病初期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避免病情的进一步加重。我院在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过程中发现,采用中医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的方法,患者的治疗效果较好,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7月~2016年3月我院收治的慢性支气管炎患者60例,其中男32例,女28例。年龄45~72岁,平均年龄53.2±1.4岁。对患者进行治疗前,所有患者均已进行过全面体检,参与研究的所有患者,均符合慢性支气管炎诊断标准。临床上患者的主要症状为咳嗽并伴有粘痰、呼吸出现一定障碍。将患者机分为研究组和研究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参与研究的所有患者均知晓并同意配合此研究,且此研究已经通过我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1.2 方法
对照组所有患者口服盐酸氨溴索进行治疗,3次/d,30 mg/次;外加每晚口服1 ml酮替芬1次;每日喷托维林25 ml,3次。研究组患者每日根据情况口服沙参麦冬汤,药方组成:沙参、麦冬各20 g,桑叶、天花粉各15 g,玉竹、扁豆各10 g外加甘草5 g[2]。如果患者咳嗽加重、呼吸困难加五味子;吐黄痰加海哈粉、知母、黄芪;痰中有血丝加山栀子、丹皮等。依照患者具体情况进行药方的调整,每日煎药1剂,分2次服用。两组患者均进行两周的治疗。
1.3 观察指标
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咳嗽、吐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全部消失即为显效;如果患者咳嗽、吐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均减轻即为有效;如果患者咳嗽、吐痰、呼吸困难等症状无明显改善甚至加重即为无效[3]。
1.4 统计学方法
患者数据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两组患者在进行治疗后,研究组患者的恢复效果远远好于对照组。研究组患者治疗效果的总有效率也远远高于实验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2组患者治疗情况的比较 [n(%)]
3 讨 论
慢性支气管炎病情发展具有进行性的特点,因为发病早期的症状并不明显,患者可能会忽略此病的危害,从而推动病情的发展。沙参麦冬汤是中医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主要药方,其配方的配料都是纯天然的草本植物,配方充分利用了草本植物本身的特性,在治疗上,对患者没有副作用。在服用沙参麦冬汤期间,患者忌辛辣、烟酒。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的应用给慢性支气管炎患者带来了福音,从研究结果看,服用沙参麦冬汤治疗的患者与用传统西医方法进行治疗的患者在共同治疗14 d后,服用沙参麦冬汤的患者治疗效果良好,在治疗期间患者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并且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高达93.3%,大部分患者在进行了7 d的治疗后,咳嗽症状减轻,并且呼吸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治疗到10 d时,患者基本上不再咳嗽,治疗效果显著。
我院对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已有多年的经验,现经研究证明,中医上的沙参麦冬汤对慢性支气管炎的治疗效果比用西医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显著,因此,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应在临床上应该进一步推广。
[1] 骆 健.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疗效观察[J].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15,15(7):18-19.
[2] 季 梅,王子川,杨 进.沙参麦冬汤加减治疗慢性支气管炎临床疗效的Meta分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6,3(6):821-824.
[3] 陈 鹏.沙参麦冬汤治疗慢性支气管炎随机平行对照研究[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15,29(12):47-48.
本文编辑:吴宏艳
R259
B
ISSN.2095-6681.2017.03.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