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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如何构建

2017-08-02支韵然

神州·中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构建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职业构建还没有真正地形成,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律职业构建的现状、原因,以及我国法律职业构建的出路。

关键词:我国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律职业人员的核心任务是维护法律和公民权利。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便成了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我国由于观念、历史传统、经济基础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导致了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目前仍处于一种离散和冲突的状态,这种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和隔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律专业人员,即未经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在法律职业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到目前为止,仍有大批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系统,而那些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或者不能进入本专业系统。这种现象危害之大,由于我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专业不对口现象呈铺天盖地之势,这种不完善、不合理、不理想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法律职业的完美构建。

第二,法律教育的非职业化和政治意识形态化,割裂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联系,并使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的话语基础和知识背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教育就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大学法学教育却不能成为法律职业的资格,接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生未必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现象的存在与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结合的理性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之间是不相沟通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没有必然联系,担任法官、检察官不必取得律师资格,更不要求律师经历,再加上法律职业人员复杂的教育背景和补充渠道,从而造成价值取向不一,思维模式相左,没有同质性,以致出现大量恃权抗法,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现象。

二、我国法律职业构建的必要性和构建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专门的法律训练;另一方面,西方社会亦经历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方式之一便逐步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学者—这些在西方世界拥有悠久传统的法律职业者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从法治的长远目标来看,在我国进行法律职业的改造,构建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承担起法治的重托已是当务之急。

(一)健全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一次性完成的,而在德国、法国和日本,司法考试一般分两次进行。因此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把国家司法考试分成两次进行。首先统一进行司法资格考试,考察职业基本素质。凡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者,根据所选择的法律职业不同分别参加该法律职业系统内组织的职业训练,训练期满后参加国家司法职务考试。这时便可以考察分析实际案例,撰写法律文书等能力。

(二)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确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相当专业化和复杂化。要胜任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一系列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而要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不能靠边干边学式的自我摸索,必须靠系统的法律教育。因此,我国应从制度上确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使法律教育成为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首先,要确立正确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培养专业化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以质量、素质取胜,而不是以学历、数量取胜,并以此为原则和基点来构筑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方案。其次,建立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使以法律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与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再次,根据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及时调整课程安排体系,并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不但要使学生牢固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必备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而且还要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的培养,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的培养制度,将法律硕士降格为双学士的水平,以抑制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对现行法学硕士、博士培养制度的不良影响和负面冲击。

(三)增强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职业交流

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间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是必不可少的,但理解与认同的形成除了靠训练外,还有赖于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职业交流。首先将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可以经一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通过职位转化机制可以使法官、检察官理解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性质,也使律师体验法官的实际工作,了解检察官的立场,从而缩小了彼此间的差距,排除了偏见,促成了法律职业者体会共同的使命,强化彼此的认同感,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其次是建立法律职业者的岗位业务交流制度,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泛参与其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在这种经常进行的充分的思想交流中,在不断的切磋中,有利于形成法律言语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

总之,法律职业的构建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的发展与成熟相应地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的具体体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建构固然需要完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规范,但与之相辅的法律职业发展与建构必须同步进行。法律职业的构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这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说: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的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

作者简介:支韵然(1993.12.09)女,民族:漢,籍贯: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职务:研究生,职称:研究生,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公务员队伍建设方向,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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