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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建议

2017-08-02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关键词:保障金残疾人企业

魏 林 王 钦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建议

魏 林 王 钦

自武汉市地税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得长足发展,收入规模日渐扩大,控管日益严密,为残疾人及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实施,也日益凸现出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武汉市江岸区地税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为例,作一个透视、分析。

一、征收现状

武汉市江岸区地税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来,从当初每人每年几十元到现在每人每年785.81元,每年的征收金额都有大幅的增长,十多年的时间增长了10多倍,这在法治需求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无论是作为征收机关的地税局还是作为缴费人的企业,都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困境。

对于征收机关来讲,类似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行政性收费,征收难度越来越大。对于缴费单位来讲,负担较重,苦乐不均。以走访的两家企业为例,企业一: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从事专业服装的外资企业,从业人数约140人。2015年收入1.8亿元,税收负担1325万元,净利润为-263万元,缴纳残保金99958.83元。作为一个传统的服装贸易企业,利润率相对较低,于是减少税费的开支成为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我们了解到,残保金对于他们来说犹如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严重的压缩了他们的利润空间和缴费积极性。企业二: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湖北武汉,注册资本1.66亿元,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为支柱,建成从土地开发、施工、管理、策划、营销到物业管理"一条龙"服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从业人数约70余人。2013年全年营业收入8.7亿元,税收负担1个亿,净利润为7414万元,缴纳残保金52033.36元。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较大,收入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8倍,但是缴纳的残保金却少于某商贸公司,对于该公司而言,残保金并没有成为他们的困扰,并且为了息事宁人,“搞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去年分别在两地缴纳了残保金。

二、征管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残疾人及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不断实施,该项制度也日益凸显出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征收法规不完善。自从2005年,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残联和湖北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残联审核、地税征收”的原则后,残保金的征收逐年增长,但是仍然存在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从立法来看,我国在1990年才颁发了残疾人保障法,1991开始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虽然在1995年就已颁发,但是至今已有15年,该规定已经跨越三个“五年计划”一直都没有改变。随着残疾人总数的不断增加以及社平工资的年年增长,已有的征收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现在多变的社会环境。从执行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对欠费等行为的处理缺少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如果仍拒绝缴纳却没有明确的流程和惩罚方式,对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强制力不够,缺乏执法刚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拒绝缴纳残保金且态度强硬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也毫无办法,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法力度较弱。

2.征收超企业负担。企业负担较重的原因主要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从纵向来看,主要是由于征收标准增长过快,残保金的征收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近十年来,武汉的社平工资按照平均17%的比例快速增长,使得中小企业的每年的缴费金额都在增长。很多企业的利润的增长幅度远低于社平工资的增长幅度,企业已无力负担。从横向来看,征收标准一刀切,企业负担不均。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是企业的从业人数,与企业经济效益无关,那么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压力就会大很多。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率远不及房地产业,但却要承受更多的残保金负担,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3.征管体制缺陷明显。残保金的征管体制主要涉及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的征管体制都不是很完善,导致征收机关的“征收难”。一方面,残疾人联合会为审核机关,但是在审核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没有一个较强的手段来掌握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对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不清楚的状况比较普遍,使得残保金的审核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地税部门作为征收机关,虽然不强调征收金额,只强调征集率,但是地方政府仍然是在用征收金额对各区局进行考核。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采取基数加增长的粗放管理模式下达征收任务和靠谈判来实现残保金任务目标的情况。同时,由于营改增,地税部门对于户管的控管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失去了强有力的控管手段,于是越来越多的缴费人拒交残保金等地税部门代收的行政性收费。

4.缴费意识淡薄。造成缴费人缴费意识淡薄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宣传不到位。对残保金的收缴没有进行全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很多人对它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不知道为什么缴费。同时部分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缴纳残保金持消极、观望态度,能不交就不交。其次,残保金的使用不透明,让很多缴费人对其用途心存疑虑。半月谈网在2016年6月发表名为《乱象丛生:“残保金”用管叩问社会福利效能》的文章,通过对京津晋皖等地的调查,发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用管乱象,不仅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且严重侵害了残疾人的权益。其三,残保金的缴纳对于缴费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激励,导致缴费人的积极性不高。一些调查显示,虽然残疾人联合会每年都会用残保金对残疾人进行扶助、帮助残疾人康复等,但是存在培训范围覆盖不够广、培训内容不够全面的问题,同时这些与缴费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能产生激励作用,无法提升缴费的积极性。

6月12日,湖北省国税局胡立升(左一)局长一行,到湖北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调研指导工作。(图/文:市国办)

三、征管对策

1.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制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因此,面对现在的征收困境,残保金的征收也应顺势而行,更加完善其征收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规范执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及对欠缴、漏缴和不缴单位的处罚性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来规定对用人单位欠缴、漏缴和不缴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现如今简单行政性的收取滞纳金的形式约束力较弱,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2.扩大宣传力度,并且公开、透明残保金使用的明细情况。地税部门要拓展残保金的宣传范围,运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让缴费人更加了解征收残保金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公开残保金使用的明细情况,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社会公众都具有知情权。公开、规范残保金的用途,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发挥该项资金的最大效益,同时又保证残保金不会被挪作他用。

3.通过相应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方面,在强调残保金的同征、同管、同考核的基础上,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也应该和税收一样,和企业的经营情况相符,而不是仅仅以从业人数、平均工资为征收标准,使企业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维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比如北京、山西、福建等省份,是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标准,缴费多少与企业效益相挂钩;另一方面,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从2015年开始,武汉市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并且根据财政部的最新消息,小微企业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增加到30人,无论是年审部门还是征收部门都应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4.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审核。对于残联部门来说,要强化审核意识,加大审核人力的投入,不能因为客观原因忽视了残保金的审核工作。残联核实残保金的应征数额,是征收残保金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解决因人手不足造成审核数据准确性不高的问题,可以考虑除集中年审外,要常年开展调查、扩面和核定工作。集中审核期过后,除进行“依法审核”外,还要加大对“未主动年审”单位的检查。

5.采取措施让企业能够直接受益于残保金的缴纳,比如将工伤保险和残保金相结合。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残保金也可以效仿工伤保险的模式,当缴费企业的员工因为工伤致残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就业扶助,让企业能从自己缴纳的残保金中直接受益,从而提高企业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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