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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问题研究

2017-08-02胡江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处理措施

胡江

[摘要]: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山林延包、林地承包流转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征用林地等工作的开展,由于历史、人为以及经济利益驱动各方面的因素,致使各类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不断发生。文章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经营管理不善、人为因素、地籍管理紊乱等方面阐述了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提出调处方法及对策,包括建立调处体系和机制、把握调处的基本原则、规范调处程序、讲究调处方法、熟悉调处的法律政策、注重调处的实际效果等,以期为以后山林权属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出现问题;处理措施

1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常常导致对争议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扰乱了林业正常经营管理程序。如果调处工作不及时或调处不当,就会造成异常的上访事件,严重妨碍政府机关的工作,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只有依法、及时、有效地进行调处,确保林区和谐稳定,稳定,才能有力地促进广西林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形成相互协调、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巩固和深化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加强调处组织机构、队伍和制度的规范化、信息化的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山林权属纠纷成因分析

2.1历史遗留原因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共对山林所有权、使用权进行了4次确权发证,即1952年的土改,60年代的四固定,1981年6月开始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以及两山到户(责任山、自留山)。整个确权过程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在当时,林业三定的发证工作几乎是由当地村干部填写的,许多地方并没有深入实地的踏界,再加之村干部素质的参差不地齐,导致有山无证、一山多证,山林界线模糊不清,甚至重叠交叉、张冠李戴,这些都是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

2.2利益方面原因

利益方面原因其实才是导致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山林权属之争事实上就是利益之争。比如一些地区经过多年的造林与抚育工程,使得原本的荒山变成了能够产生收益的山林,于是山林权属纠纷也随之产生。因为只要争到了林地,也就争到了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原本这些没有纠纷的山林也被人为地产生了纠纷。此外由于部分村干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观念落后,也是导致原本一些较小的山林纠纷被推波助澜演变成了大纠纷的重要原因。

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对策

3.1建立调处体系和机制

形成市、县、乡、村4级调解体系,负责辖区内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情况了解、人员熟悉的优势,小纠纷积极组织调处,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大纠纷积极协助县、乡调解部门,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提供真实证据。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调解队伍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排查机制,全面了解本地纠纷数量和纠纷性质,分轻重缓急,逐个化解;建立联动机制,重大纠纷要做到“上下联动”;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每起纠纷调解过程、调处结果及时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保证公平正确,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评估纠纷调处质量,及时修正新问题,对调解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3.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在当今社会诸多矛盾纠纷中,由于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如何处置好这些事件,各级调处机构和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感对群众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不回避、不推诿,靠前指挥,积极主动的化解矛盾、控制局面,平息事态,防止事态的扩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实行信访联席会制度,做好重大信访问题及信访积案的排查处理,切实畅通信访渠道,杜绝因山林权属纠纷集体越级进上访事件的发生;加强法制宣传,依法行政。加大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同时加大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的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3.3提高山林纠纷调处的认识

通过做好宣传工作以提高群众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理解与支持,是遏制山林权属纠纷向恶性方面发展的重要措施。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途径来讲解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典型案例,让群众明晰整个调处过程,明晰山林权属纠纷所带来的危害性,进而让群众产生主动调处、配合调处的思想意识。针对故意煽动或制造群体事件、故意扰乱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要果断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并对参与人员进行公示批评,在维护执法严肃性的同时,也间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深刻认识到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艰巨性和严峻性,统一思想,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全局高度统筹各个相关部门更新观念,转变思路,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切切实实将调处工作作为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落脚点。

3.4注重调处的实际效果

山林纠纷调处的目标就是要使纠纷矛盾得到平息,争议问题得到化解,从而达到林区稳定和谐,因此调处纠纷一定要注重效果。在依法、依理办事的基础上,力求公平公正,完成调处的纠纷要经得起时间考验。山林纠纷调处要让纠纷双方和周边群众感受到政府对群众的关怀,感受到调处工作是政府為民办实事、做好事。此外,通过具体的调处实践,不断提高调处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在调处过程中,还要注重全面宣传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

结语

伴随山林利用开发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夺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矛盾双方常常忽略了山林资源的保护与再生,进而对山林造成了掠夺性、毁灭性的破坏。与此同时,矛盾冲突中产生的聚众械斗行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现象更是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对维护林区稳定,对协调山林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持以及林业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邓广平.沅陵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对策研究[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6,(03):108-109+43.

[2]田忠辉.隆林各族自治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17):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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