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
2017-08-01张佩佩
张佩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由于立法层次低、规范简单和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生育保险在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妇女的生育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所以,认真研究生育保险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障制度既包含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障,还包括孕、产妇女的劳动保护等。生育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执行制度,尽管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法规也正在趋向完善,但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生育保险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在实施当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
生育保险的功能
根据生育保险的制度设计,该制度有以下功能:一是促进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可,对妇女生育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就是从国家的层面对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提高人口素质,保证怀孕妇女和生育母亲足够的休息和营养,有利于胎儿和新生儿的哺乳和培育,为提高后代的先天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有助于推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当前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仅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内的,政策外的不能享受,但这一作用是阶段性的。四是有助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统筹生育费用,利于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帮助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
当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设计影响统筹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只能在市、县级范围内实现统筹,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办法》只是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并未明确统筹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导致了统筹层次低,直接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都形成了瓶颈。
政策限制导致覆盖面过窄。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狭窄,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女性个体户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视野。
津贴发放不到位与结余严重并存。由于在享有生育保险的人群中,生育保险的支出人口比缴费人口少,而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随着工资总额的增长不断增加,造成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在五种基本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金逆势结余,但把全社会的育龄妇女全包括在内,基金的结余现象将会消失。
生育假期短种类单一。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我国传统产假为90天,2012年调整为98天,仍属较短,产妇98天以后上岗工作必然导致孩子无人照料。另外生育假期集中规定为产妇享有,事实上剥夺了父亲照顾新生婴儿的可能,男性在生儿育女方面所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少。
改善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提高统筹层次。建议建立全国性的生育保险基金,推动实现全国孕婴统一保障,这一保障既要考虑实现筹集资金社会化,也要考虑实现享受社会化的待遇和社会监督,做到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支付。在社会风气的形成上,倡导在全社会形成女性和儿童一视同仁的良好风气,任何女性生育对社会的贡献都是一样的,生育保险覆盖到全社会和全部出生的婴儿,真正体现社会公正。
生育保险实现全覆盖。对农村妇女和城镇未就业妇女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明确这一类不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会性便很难得以充分体现。从城镇就业看,女性受教育水平和生育等影响,其就业率远低于男性,“在职”如果可以界定生育保险的资格,城镇妇女又将有一大批排除在外。所以建议将全国所有育龄妇女纳入到生育保险范畴之内,不必区分其身份。在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的同时,继续深化改革,继续提高我国妇女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保障我国海外人口的生育权利。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建议研究适当下调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比例,同时下调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这样既使生育保险統筹基金缴费结果明确显示出来,又一定程度上节省单独征收生育基金管理的成本,彻底解决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的问题。
适当延长生育假期。参照先进国家经验,高度关注妇女生育问题,重点研究延长妇女生育假期,关心关爱产妇身心健康,以更加充分保障产妇权益,同时增加父育假,执行并延长父亲的育子假期,提高亲子教育中的父亲作用。也可以研究建立弹性制度,将假期长短和收入高低挂钩,提供多种多项选择,增加社会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