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及对策
2017-08-01周运新
周运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较为相似,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以合同的方式签订相关物品采购与服务协议,由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具体承担提供公众所需要的服务,而政府只负责提供资金和进行监督。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的方式,将原本由政府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委托给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以缓解政府工作压力,提升实际的管理工作效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问题
认识不足。目前政府对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认识比较不足,这与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过于单一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政府对于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而这些服务管理工作又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由于缺乏对购买公共服务的全面认识,政府在实际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担心部门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愿意放手,导致大量公共服务无法以委托形式真正交付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这不仅造成购买公共服务无法顺利地落实下去,而且政府部门自身也缺乏足够的人员和精力来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制度不健全。针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当前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做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西方舶来品,在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对于购买社会服务的需求较大,但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难以确保合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部分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存在合同不规范、合同格式和内容比较简单等问题,甚至存在政府与企业简单约定而没有任何合同的情况。在这样的形势下,根本难以保证最终的服务质量,给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带来了巨大隐患。
非政府组织不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社会组织发展并不成熟,企业以及社会机构无法完全承担起公共服务工作,这同样影响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执行。尽管目前社会上拥有一批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接受公共服务委托,但是质量和水平都参差不齐,同时也缺乏专门的机构对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予以监管和评估,这不但严重威胁到公共服务安全,同时也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使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完善措施
革新思想认识。为切实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落实和执行,政府自身应该转变原有的观念和认识,革新保守思想,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虽然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但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的缺失。相反,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管,切实保证最终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将部门职能转让给社会之前,必须认真划分职责界线,明确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尽可能避免双方合作中的矛盾和冲突,防止因职责模糊而发生责任推诿的情况。
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落实,还需要从法律和运行机制角度出发,通过健全的制度和体系保障,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全面化。为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修订政府采购法相关法案,确定公共服务购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并将服务监管、监督以及评估等纳入到法律法规当中。另一方面,针对公共服务购买工作,政府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该运行机制的建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公共服务转移的范围和界限。同时,应明确公共服务购买人员的职责,并严格落实过程监管。对于存在违规、贪腐问题的购买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此外,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专门的公共服务购买平台,定期更新政府转移公共服务目录,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招标文件,实现招标行为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的规范化。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当前国内社会组织和企业繁多,但是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多数组织和企业都无法满足政府公共服务购买需求。对此,必须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首先,应加强服务类型甄别,循序渐进地落实培养工作。其中,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类公共服务购买需求量较大,政府应着重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培养工作。其次,政府应当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创新,迎合政府职能需求。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组建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以加强公共服务评估,促进相关行业的经营规范。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升及服务成本的下降。就当前国内现状而言,政府部门必须积极转变观念意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強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以真正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