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预防与防治对策研究
2017-07-31王立
王立
摘 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外部发现乃至及时干预相当困难,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揭示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特别是对儿童的影响,催化了儿童不良心理、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产生。提出了干预对策建议。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意识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245-02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阐述
家庭暴力,主要为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在农村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人的态度是沉默、忍让,即使受到很严重的伤害,也不愿用法律等外部手段来解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认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事再大也是自己家的事,“家丑不可外扬”,不可说给外人,连邻居都不能让知道,更何况去国家机关举报?如果有人举报使得家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被认为是造孽,要承受很大的舆论压力。大家普遍的观点是不该告状,自己家的事就自己解决。实在解决不了,可以找村里有威望的老人从中调解,但决不能报官。这样的观点根深蒂固,因此很少有人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家庭暴力。二是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很弱。据了解,除了在学校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以外其余的几乎不懂法律,更别提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存在偏颇,他们对法律有种恐惧感,因为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主要源于刑事案件。对于民事纠纷,人们常常不会用法律来解决,因此,人们感受到的绝大部分是法的强制性而很难感受到法的公平作用,在内心深入人们不愿意遇到问题诉诸法律,法律在人们心中代表了约束、限制和剥夺,而不是对人们权益的规范和保护。传统观念及对法律的偏颇认识,导致家庭暴力事件被当作平常事隐瞒在家庭内部,也使得施暴者越来越张狂。
同样,城市里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很突出。据了解城市里的家庭暴力相比农村要多一些,原因之一可能为城市生活的压力所致。在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城里人更懂一些法律,他們的法律意识比农村人稍强,但是实际生活中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并不多。除了上面所讲的传统观念的原因外,顾虑面子也是他们对家暴事件不愿诉诸法律的原因。现在的人都很好强、好撑面子等等原因使得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寥寥无几。
总之,目前实施家庭暴力还真不少,导致离婚率逐渐增加,虽然有关部门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也没有明确的统计资料,但是现实生活不是没有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许多人们不愿意报案,自己内部解决或请一些平时自己村里人都比较尊敬的人来帮他们做比较公平的解决,离婚的也大部分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的,有一些家还一直存在家暴事,对她们来说身体的虐待是家常便饭,而且大部分是夫打妻,虐待妻子家庭暴力中已经是常见的。妻打夫的很少,甚至没有。男人们还理直气壮地在外面讲自己打妻子的事,而女性们还在隐瞒自己被丈夫打的事实。这样那些狂风的施暴者们更加变得放任,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在家庭暴力中被施暴者的遭受来看,她们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头发拉掉很多,重者肋骨断裂,耳膜穿孔,乃至有些剥夺性命。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受传统的腐败思想观念的影响,生活的压力,施暴者的素质,法律宣传度不够广不够强等等有很多种原因,主要有以下:
1.外界的因素
1.1受传统腐败思想观念的影响
虽然现在都说男女平等,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男尊女卑的观念,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的在普遍农村家中大事都是男人来决定,女性只能听命与男人做的决定。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妻被夫打不算多大的事,可是妻对夫打那可是天大的事,那个女的就变成了老百姓心中的魔鬼了,对夫甚至都不能顶嘴。这等的传统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到现在还是保障不了妇女的权利,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疾。这样人们默认了在家男人有权打女性的权利,妇女们被打也算是倒霉,自己上辈子造的孽而这辈子遇到一个这等的丈夫,不能顶嘴、不能反抗、不能报案,只能一忍再忍,这样男人们的权利扩大了,发生家暴必定的。
1.2生活的压力
很多妇女社会经济比较低,甚至没有外来收入,有些家庭中一家人的生活全靠男方一个人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家里的所有大大小小的人完全依靠丈夫,丈夫负担太多家里人的责任,在外面工作不顺在家没有一句温暖的话还长跟妻子斗嘴,这时他们尽量压抑情绪,经常控制情绪,而长久克服的情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这样的生活压力给一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感。克服不了生活带给他们的压力时男人在外面酒瘾或工作狂,在家越来越听不进妻子的唠叨,慢慢丈夫厌倦看不起妻子,酗酒后打妻子发泄工作的压力,而家庭暴力产生后,由于妇女自身心理素质低,对家庭的后顾之忧及过于注重对外界的评价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一味迁就,隐蔽,妥协,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1.3.法律宣传的削弱
由于我们疏忽了法律宣传的重要性,使有权部门尽管规定了一些惩治犯罪犯子的法条,它也起不了太大的的作用。虽然法律规定了解决家庭暴力的有关规范,但是纸上的知识运用实际里的不多,人们不是不想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是很少人知道它的存在或它的权威。
2.立法的不完善
虽然在《婚姻法》中规定了有关家暴的一些法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反家暴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家暴行为,我们的立法未作出有效的针对性防治规定,导致实践中的家暴行为未得到根本的制止 。
3.个人的原因
3.1施暴者素质低下的原因
许多的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者,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来自你自己的家,因为我们年轻,依靠别人的年,那些养育我们的人,我们决定命运早。如果父母没有教育子女或没有做好榜样,后代将会走上不正确的道路上,缺乏良好的品德,身心素质低下,性格变得孤僻。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自认为异于他人,易受他人的愤怒及批评所威胁,在外面受别人的批评到家找人发泄,没有自控能力,心胸狭窄。因为素质低下而缺乏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外面没人接近你没人受得了你的臭脾气,在家里你就不喜欢听家人的劝导意见,想法和意见永远和你身边的人不同有异。把人与人的接触不顺服,对健康的,稳定的及真正关心你的人没兴趣,反而伤害她们。有这等坏毛病,素质低下的人容易实施家庭暴力。
3.2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欠缺
长期以来,许多受害者缺乏维护自己权利意识是促使家暴升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老百姓对法律表示模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认识程度不足。由于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对法律很陌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信法、不用法。使家暴者法外逍遥,长期存在家暴的问题。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1.加强宣传法律知识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参与社会宣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关机关部到老百姓中宣传有关的规定,清楚地讲受害者的权利及施暴者受到的制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老百姓知道法不仅仅是惩治那些危害公共利益的,法也会惩治危害私利的,会保护个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无论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都有权主张让法律来保障你的权益。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那些施暴者,让他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不会行得通那些腐败的传统观念,侵犯了别人的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公平公正,它具有强制性,只要你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你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这样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同时,应教育那些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这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自尊,自强,独立,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这样受害者们不会一忍再忍让那些施暴者逍遥法外。
2.明确规定惩治施暴者的规范
完善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和制度。现行的法律中已载入了保障人权的问题。同样婚姻法中也规定家庭暴力的有些法规,但是规定的没有那么详细、明确和具体。《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可能引起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婚姻法》则把家庭暴力列为导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原因之一。《刑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则要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家庭暴力的问题载入到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刑法中,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对施暴者的惩治,也沒有界定情节的严重及轻微。是那些受害者也处于举棋不定中,自己的受到的伤害到底算不算严重的,法律会不会管,如果没有触动法律的底线万一法律保障不了自己的权益,那以后的日子更难过了。施暴者觉得自己实施的侵害好像不算太严重的,法律里之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样的观念使那些施暴者没有受到惩治反而越来越放纵他们的行为,持续存在家暴事。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的处罚,对保护受暴者礽嫌不够。所以应当完善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和制度,为依法制裁家庭暴力提供详细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很重要的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办法中,应当细化法律关于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有关部门机关主动去调查
目前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问题存在是普遍的,但是运用法律来解决的却很少。由于受害者及旁观者的种种无奈而没有报案,且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被动性而公民的权益很难法律来保障。所以有权管的组织机关主动去调查,村委、居委及公检法若知道存在家暴,不要有不告不理的观念,去主动调查取证,保护弱势群众,惩治那些眼中无法的逍遥者,是实现法的价值。让施暴者感受到法的威慑,会收敛其暴力行为。能减少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发生,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改善,提高婚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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