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套现是下跌的罪魁祸首?
2017-07-31董少鹏
董少鹏
要从源头上来抓,科学地评估上市公司“老资产”的价格。
近期,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原始股东减持股票做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对此,不少股民和学者连连叫好。
但笔者认为,股市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对存量财富进行再分配,原始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抛售股票是其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制定过于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就是剥夺原始股东权利的一种方式,应该慎重。
大股东和高管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责任的承担者,他们有依法对公司管理事务进行必要的操作权利。同时,是否抛售股票,也是他们的权利。
有一种说法是,股民为上市公司送上了真金白银,原始股东抛售股票就是赚取了散户的钱。这个说法制造两类股东的对立,缺乏法理逻辑。在新股发行之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原有的存量财富和通过IPO 融来的资金,这两部分资产共同作为上市公司财富的整体,不能简单地把IPO 所获得的资金与上市公司原有的资产割裂开。
5、6月人们议论较多的第一创业和中国核建,两家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股价大跌。一种意见认为,这些公司在当初股份制改造和IPO前,其资产都作价过高,所以,解禁之后出现大范围的抛售,因此存在不公平。
笔者认为,即使存在这样的问题,也不能够以普遍性的强制性限售措施来解决,而应当重新核查特定公司在资产评估、溢价发行的时候是不是存在超高定价的情形。如果有应该依法查处。反之,对当初的资产评估、溢价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闻不问,而一概封堵原始股东减持是不对的。
由于发行制度是确定的,同时在执行上存在一些不合理,就把股市被描述为大股东、高管们的提款机,甚至有个别人把股市描绘为赌场。这种说法在大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一家公司当初上市时做了违法违规的评估,本身就是违法的。既然当初没有认为它是违法,现在也不能重新认定它违法,应当视同于新的投资者认同当时的发行价格,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否则就是制造新老股东对立。
如果不立足于起点、程序等的基本制度建设,而是以新老股东对立为基准去调整制度,就会建立非常严重的对立情绪和条件反射,只能越搞越糟。
所谓大股东、高管们的限售股解禁数量越来越大,二級市场压力越来越大,散户永无抬头之日的说法,是夸大其词、想当然。大股东、高管们让公司上市仅仅是为了抛售变现吗?不能这样解释。但也要承认,由于IPO定价偏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始股东有套现的愿望。
对于这种制度上的不足,需要新股东和为新股东服务的机构(投行)来共同解决,即改革新股定价机制。要从源头上来抓,科学地评估上市公司“老资产”的价格,从而使新股的价格定得更加合理准确,而不能简单地、武断地卸掉大股东减持的权利,制造不合理的条件反射。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