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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国峰:避免金融科技生态失衡

2017-07-28魏枫凌

证券市场周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魏枫凌

中国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础与金融改革的时代背景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管和行业参与者们也在磨合,克服失衡风险,数据垄断以及金融科技业与传统金融业的竞争合作尤为受到关注。

金融科技(Fintech)的生态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良性互动的金融科技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的行业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第一大金融科技市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2017年朗迪金融科技峰会上称,建设中国金融科技生态,要避免在快速的发展当中出现失衡,监管机构要促进金融科技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方面失衡

在孙国峰看来,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容易出现五方面的失衡。

就行业内而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可能发展失衡。孙国峰指出,金融科技的新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可能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向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以及相应的足够的激励机制,进而有可能会影响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的失衡。金融巨头产品线的汇集原本就有大量的数据,但再大的金融机构从全市场的角度看也是信息孤岛。金融数据的开发利用又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孤岛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生态的发展。

“同时,金融科技的巨頭,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带来数据垄断。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孙国峰说。相比于显性的财富鸿沟,数字鸿沟问题在2016年中国主办的G20会议期间已被各国首脑提及。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一不平等会进一步催生财富和各方面竞争力的不平衡。

“基于大数据进行商业化的运用还是要强调它的正当性。”孙国峰进一步解释称,“我觉得正当性包括几个方面。正当的目的。你用大数据进行运用,要透明开放,要公平自由,还要消除数据鸿沟,避免由个别的机构掌握了数据之后不提供给其他人,造成数据鸿沟,形成信息孤岛,还要强调权力制衡。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有权力,这个权力要制衡。正当的技术。虽然大数据关系很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这些是弱相关关系,不一定是强相关关系,从中得出结论,还需要进行很多的探索。正当的时效。大数据的应用要有反复性,因为这个数据要反复使用,叠加性,不同时间段数据可以叠加,还要进行利益共享。要保证大数据运用的正当性。”

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也会出现发展失衡。孙国峰直言,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他所指的这一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也就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

再者,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RegTech)发展也可能失衡。众所周知,金融科技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传统人力监管要升级,面临的失衡或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投入和企业的不匹配。“我们可以看到在发达经济体RegTech发展的比较快,背景是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巨额的罚款,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开始发展RegTech,但我们是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自身对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孙国峰说。

面对金融科技行业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将不断地上升,过去体现为人力成本,现在更多地体现为资金投入,这种投入有可能是几何级上升的要求。孙国峰称,如果投入跟不上,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将会出现失衡。

此外,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失衡。由于部分的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控制度不一定健全,再加上监管体系还在发展完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不仅影响行业生态,也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稳定。

传统银行与金融科技:竞争与合作

在金融科技生态当中,传统金融服务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生态系统存在交叉,二者竞争与合作关系是行业生态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因素。

其中,传统银行业是金融服务行业的最主要部分,也是金融科技行业最主要的竞争对手。金融科技对于传统银行的冲击散布在各个细分领域,包括银行曾经不愿涉足的一些微小金融服务,这种影响在宏观上又如何体现?

“比较大的变化,第一是产品,第二是文化,第三是监控。”渣打银行零售金融董事总经理周邦贵说。中国之所以是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市场,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这种变化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

“以产品为例,在过去几年,很多钱都流到支付和网上借贷。很多中国人都可以看到移动支付变得非常普遍,因为大家有支付宝,有微信支付,这已经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 周邦贵指出。

但是,金融科技在中国之外可能发展还没有那么快,换言之,对于传统银行业的冲击相对有限。即使对于商家来说,有了线上支付以后,可以很快提高交易的速度。“我们看到谷歌、ApplePay等金融科技支付工具在很多传统的商家不受支持,而且相当一部分人也觉得用信用卡在网上购物会更加安全。” 周邦贵说。

不过,金融科技在海外并不像中国那么流行,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海外的大银行自身拥抱技术革命更加主动。据一位曾在海外银行工作过的海归人士介绍,早在本世纪初互联网技术革命时期,美国大型银行就已经开始在内部实验各种金融科技服务,并且以此来改革业务流程和产品。

对此,周邦贵也深有感触:“我们的银行曾经是一个传统的银行,有着非常明确的等级制度,技术解决方案多是在过去的几年由技术公司提供的,但是像这样子的技术壁垒和边界正在分崩离析。”

相比之下,中国的银行业近几年经历的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行业的竞争更像是突如其来的冲击。而且,这一冲击还叠加了中国互联网用户爆发式增长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双重时代背景。

中国的银行业的应对措施往往是利用金融科技对传统业务进行改造。

“中国传统银行业意识和架构在做很大的改变。”中原银行网络金融总监韩志远说,“现在很多的商业银行都成立了大数据部门,首先就是数据一定要把控,有一个专门的、比较高阶的部门进行管理,进行数据的存储和各种数据的对接。”

“比如说,有一个人有一套房子,想抵押了做贷款,实际上在线上地图上输出它的地址就得出一个价格评估的价值和可贷的金额。如果客户真的要贷款,把自己的身份证一扫描,再提供一个手机电话,通过验证码就可以立刻有信贷审核的结果。一些银行在个人贷款线上化转型的实践。”韩志远用个人抵押贷款这一传统业务举例称。

基于这个贷款的例子,很显然,银行在房屋价值数据方面本身并不具有优势。怎么样合规地获取到这些数据,对于银行的转型来说至关重要。

“我看到很多做数据业务的企业做交流,它们的布局都很深。在把握各类的数据方面,我相信银行可以和这些企业有更多的合作。”韩志远进一步称。并指出,从地市级到省级,每家商业银行都有本地资源。

“我想,传统银行在未来会有更多有独立性的板块过渡到以用户为中心的架构。科技团队的作用也将发生变化,过去是为银行交易服务的,谈到支付,谈到网关,谈到信贷理财都有了解的。”韩志远在预测银行业适应与金融科技行业的竞争与合作时的业务架构称。“未来,银行对接客户不管是2B还是2C,都需要迈进一步。这个时候需要非常懂用户或者用户所在的行业,这样提供的金融科技服务才有可能渗透到业务当中。”

对外开放与内部竞争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17年“两会”上称,人民银行高度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但同時“既要鼓励发展,也要防范风险。”在2017年陆家嘴论坛上演讲称,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正在从制造业扩展到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是竞争性服务业,受益于对外开放,还要进一步扩大开放。

在孙国峰看来,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较强,但还需要进一步地保持和提高。

孙国峰呼吁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要更加公平有序,以保护行业声誉和消费者权益。“我们在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科技公司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和信息孤岛。”

关于行业竞争格局,孙国峰进一步称,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完全是竞争,更多的是优势互补的合作。

“比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改造、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层次的大分工。”孙国峰说。

“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企业的未来是合作还是竞争呢?我相信两者都有。”美国金融科技企业Caplinked的CEO Eric Jackson说,“合作是共赢的基础,而大公司、大银行相对于过去的行为来讲,现在他们是越来越欢迎最新的金融科技,这也从某种程度上促进跟鼓励各类金融技术公司的发展。”

在独占信息跟独霸市场这个方面,Eric Jackson并不认为这会成为未来的最终结果。“因为监管机构还是有一定的执行力度的。”他称。

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在监管部门封堵监管套利的时期,科技手段越发重要。在孙国峰看来,随着RegTech的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RegTech当中的应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这样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孙国峰强调,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金融科技公司、金融行业的长期发展利益是一致的。“所以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这样要求我们探索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路径。”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金融回归实体经济被再度提及。孙国峰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同样要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本质是资金融通经济的服务性机制。

监管的作用

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单独的法律体系。孙国峰认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这样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为金融科技生态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

“当然,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还需要高水平的执法能力予以保障,而执法能力的形成也需要参与者共同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他补充说。

考虑到金融监管有外部性,体现在监管成本的上升,因此孙国峰认为监管能力也要适度化。

“有一种表现形式是RegTech,全体纳税人是不是要为此全部买单,整个金融科技行业是不是也有必要承担一部分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并把此视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然支出呢?”孙国峰提出了这一疑问。

他认为,实现监管成本内部化的路径有多种,例如,在建设新系统的时候可以为监管当局建造监管系统。“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当然,监管系统的标准要由监管当局决定。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监管当局也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还有其他的路径,监管当局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搭建系统,相关的一部分成本由金融科技行业来承担。”

除了促进国内有序竞争,孙国峰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推动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实现在全球的领先。

“通过制定完整的行业技术标准,有效地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中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并且向全球推广,这样有利于促进全球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孙国峰说。

监管机构在金融数据标准化方面要肩负整合金融科技行业的重任,要避免产生数据鸿沟和信息孤岛,还要促进跨部门之间的合作。

目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重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016年杭州G20峰会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方法。前不久的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也强调,不利用公开的网络破坏数据完整性,并在发生此类攻击时开展合作。

除了政府重视以外,金融科技公司也需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格式化的消费者协议和服务提供商的强势地位面前,消费者处在弱势。如果不同意格式条款,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

孙国峰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成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金融科技公司在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为消费者提供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安全的、透明的产品和服务,要向消费者披露充分的信息,并且避免欺诈行为,金融信息公司还要做好消费者数据、安全、网络保护,并且提升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孙国峰指出,除了完善法律以外,还需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中介机构为金融科技提供服务。他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科技生态当中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信息共享。”孙国峰说,“在一定程度上,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以探索RegTech在自律组织工作当中的应用,提升自律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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