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临时家长”
2017-07-27陈慈林
陈慈林
前不久,我应邀去哈尔滨,在全国铁路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品牌建设推进会上,汇报自己10年来为8名失足少年当“临时家长”的往事,引起同行们的兴趣。
“临时家长”正式名称叫“合适成年人”,意思是——当未成年人犯事后,联系不上他的家长时,检察院聘请合适的成年人来充当他的临时家长,既协助公安与检察机关感化教育他们,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并不鲜见,有一些流浪少年在列车上、火车站犯事,被抓后常常联系不上他们的家长。2007年7月,我受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聘请,担任“合适成年人”,开始接触不同类型的“临时孩子”。
别看是孩子,犯案的事由却五花八门:当贩毒马仔、参与贩卖妇女、在车站和列车上偷窃财物、偷盗铁路器材、盗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等,每个案件都令人扼腕痛惜,他们被拘后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17岁的小蒋家住湖南农村,坐火车时偷了邻座价值3089元的手机,乘警询问时主动交出了藏在厕所的手机……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随两位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
小蒋身高马大,看起来像大人,却一脸懵懂,根本不知道自己犯事的后果。我恳切地对他说:“你父母务农,含辛茹苦把你拉扯大,你却为一只手机毁了自己的一生,怎么对得起对你寄托期望的父母?怎么对得起把你教育成人的老师?怎么对得起关心你的亲戚朋友?孩子,你真不该伸手啊。”原来满不在乎的小蒋听了这话后竟然痛哭流涕,表示了深切的悔悟。
我向两位检察官建议对小蒋从宽处理:他系初犯,无前科;是一时起意,并非预谋盗窃;主动交出手机,并取得失主谅解;知罪、悔罪,态度较好。检察院经慎重研究,决定“相对不起诉”。我送别他时,小蒋又一次流下了悔恨感激的泪水。后来他到上海近郊一家汽车4S店当技工,还几次给我与检察官发短信,汇报自己近况。
1992年8月7日出生的小林,2009年4月11日在火车上为毒贩当“马仔”,携带4000多克“麻古”,被乘警抓获,坐在其他车厢的同案毒贩王某和彭某也同时被抓获。
与别的偶尔失足的孩子不同,小林13岁就离家闯荡社会,沾染了不少江湖习气。在与我交谈时,他目光飘忽,显得有点“油”。他回答问题避重就轻,还企图为2名成年同案嫌疑人打掩护。2名成年嫌疑人则百般推脱,把罪责都推给小林。
为此案,我先后三次到看守所,向他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我明确告诉他:“此案重大,你如是成年人,肯定会被判重刑。毒贩让你当‘马仔,案发后又把罪责都推给你,根本不讲‘江湖道义;你还帮他们掩护,真是把你卖了,你还帮着数钱。”最后我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孩子,只有说真话,你才能救自己。”
三次交談逐渐取得了他的信任,促使他交待了好几个关键细节,为锁定王某与彭某罪行提供了证言。最终王某与彭某以运输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小林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
小庆是我接触的第三个“临时孩子”,案情很简单,过程却有点曲折:他在火车上偷了1200元钱,当场被抓。以当时立案标准为1000元而论,他进了看守所。提审时,小庆很爽快,只用几分钟就把作案过程说完了,随后他偷偷打量着我,好像还有话想说。我和声和气对他说:“孩子,你还有什么话,都可以对我说。”
小庆看了看我们,吞吞吐吐地说:“老伯伯,我其实还不到16岁。”
原来,小庆为了方便出外打工,故意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提前了近2年。如情况属实,那他在列车上偷钱时,确实还未满16周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外,未满16周岁者轻微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我说明情况,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与警方都非常重视,当即专程到他户籍所在地江苏某县,通过当地派出所,以及其就读的小学老师、同学和邻居处等调查,最后确认小庆作案时未满16周岁。于是撤销此案,在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后,让其家人把他领回。(文中失足少年皆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