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指期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
2017-07-27裘良辰
裘良辰
【摘要】随着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金融理财产品,股指期货就是其中之一。股指期货就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主要负责价格发现、稳定股票市场以及对股票现货市场风险进行转移等。因为它的本质是一种期货产品,所以不可避免的是有很大的市场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规避风险是异常重要的。本文详细介绍了股指期货在市场上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详细阐述了当今我国为降低股指期货风险所建立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股指期货 风险 成因 防范 法律机制
股指期货是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经济投资,活跃了整个股票期货市场,但是由于它本身就是一种期货性质的经济产品,所以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不可避免会有不小的风险。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较为活跃,股指期货的发展也比较迅速,但是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方面力度还不足,因此,我国现在要加快建设符合我国行情的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以此来稳定我国期货交易市场,推动期货交易行业的成长与发展。
一、股指期货各种各样的风险
(一)市场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
(1)无规律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性。当前期货产品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走红,收到各行各业人士的投资,主要原因在于它极大的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有些投资者能够获得巨额的利润,但有些投资者只能血本无归,给金融和期货市场都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在。
(2)信息获得滞后带来风险。期货市场不稳定,投资者们判断市场变动的主要因素就是所获的市场信息,但是许多个体投资者市场信息来源少,时间也比较滞后,因此,他们无法及时准确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判断,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3)交易转移带来风险。期货交易市场比较自由,交易成本也比较低,因此,期货产品流动性很大,交易转移相对的也会带来风险。
(4)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期货市场都比较活跃,交易也比较方便,但是有时因为合约设计不当等因素会导致交易困难,带来流动性风险。
(二)市场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期货市场的管理条例架构的还不够完善,就很容易出现人为操控市场的行为,一些机构为了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利用自身的资金和及时的市场消息来人为操控市场,让市场行情朝着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这样造成了投资市场极大的不公平,个体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消息来源都无法与实力雄厚的机构相比,就被迫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
(1)交易主体结构失衡。当前我国股指期货的投资者以个体户为主,这些个体户通常都把期货投资作为增加收入的“副业”,对股指期货的了解程度不足,规避风险的意识也比较差,而且他们获得市场信息也比较滞后,常常会出现从众现象,导致期货交易市场混乱。并且当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结构失衡,很容易导致一些资金雄厚、消息来源广的机构对市场进行操控,违反交易规则,使个体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为了个人利益钻市场规制的漏洞,也造成了市场的不稳定,带来风险。
(2)股指期货标的物存在风险。当前我国股指期货发展迅速,股指期货指数也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样本容量合适、样本股稳定、市场流动性充足以及编制方法透明和不易被操纵等诸多优点。但它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对股指期货交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给证券市场带来风险。
二、目前国内建立的规避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机制
(一)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
建立规避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机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要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相关部门应该利用相关政策鼓励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尽快结束现在期货市场上个体投资者为主题的局面,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这样,才能够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成长,稳定市场,改善因为市场主体结构失衡带来的风险加大。
(二)完善股指期货立法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于世界金融市场来说起步比较晚,股指期货交易市场发展速度太快,发育不够全面,因此,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也比较大,为了规避风险,我国必须要建立有关防范风险法律制度。
我国首部有关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2007年4月15日颁布,自此,我国开启了风险管理的法律时代,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对国内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图片。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完成了建立规避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制度的任务,要完善这一法律制度,还要尽快制定符合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实情的《期货交易法》,并在其中对股指期货交易各种行为细节做出规定,认真规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及从事这一交易业务所需要的各种资格审查、审批程序。
(三)加大期货交易所更多的监管力度
要对股指期货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要注重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能力,但是当前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不足,一线监管职權较少、因此,在未来的有关规避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立法中,一定要注重加大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力度,赋予期货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权。这样有利于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督的功能,及时获得市场变化的信息,迅速的对市场变化做出调整,这样才能有效规避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当前,我国法律中对股指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监管机构的职权交代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定位,因此,在我国未来构建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时,要注重对两者职权虽给出明确的界限。
三、结语
股指期货是伴随着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它的本质是一种期货产品,所以在交易中具有很大的市场风险。为了规避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国要根据当前股指期货风险的特点及成因,建立符合我国期货市场实情的规避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赵宏伟. 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若干探讨[J]. 法制与经济, 2015,(2).
[2]王小丽.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J]. 现代经济探讨, 201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