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怕婚前财产约定“碍面子”
2017-07-26谭芳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7期
谭芳
因财产分配问题而产生矛盾,是再婚老年人离婚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多数老年人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会“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
所以在很多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就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为了厘清财产关系,也为了让子女同意再婚并避免日后的家庭纠纷,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進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
那么,怎么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首先,双方签订协议需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其次,协议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再次,协议的内容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有违公序良俗。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内容,还能约定婚后财产的使用方式,并为将来的财产归属提供证据支持。对于再婚老人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则有助于顺利实现再婚、避免财产纠纷、调和家庭关系、保护个人财产等。因此,建议老人婚前未雨绸缪,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若有条件,还可至公证处进行公证,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再婚后少烦恼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