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7-07-25杨颖
杨颖
摘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在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对财政存量资金表现形式的剖析,总结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各种方法,通过审计挖掘出存量资金的规模、结构,掌握存量资金的管理情况和结存原因,达到促进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存量资金 审计 方法 措施
每年年底,各级财政账上都会有一笔“没花完”的资金,有预算项目未执行完还需继续使用的资金,也有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终止之后剩余的资金。如何发挥这些财政闲置资金的效益,解决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资金紧缺的问题,是当前摆在审计机关的重要问题。下面就加强财政存量资金审计谈几点体会。
一、财政存量资金的概念
财政存量资金概括地讲是指各级财政和相关预算单位结存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具体而言是指政府作为财政收支主体,在其财政年度中因收入支出时间错配而正常持有,收入超预算增长、收入延迟划拨而消极持有,支出计划不完善不可执行而被迫持有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存量资金的表现形式
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闲置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当前,财政存量资金呈现出规模大、形态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按存量资金存储的位置分为:一是存储在国库的存量资金(国库存款);二是存储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存量资金(银行存款);三是存储在财政专户的存量资金(其他财政存款)。
(二)按存量资金的来源可分为:一是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形成的存量资金;二是本级资金形成的存量资金;三是留底资金形成的存量资金,比如偿债准备金、财政周转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四是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形成的存量资金。
(三)按存量资金是否继续使用分为:一是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二是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方法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次创新。但是,部分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因地区或部门利益不愿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有的甚至千方百计采取措施隐匿存量资金,以便部门、单位小团体灵活使用,隐含较大的风险。这就需要审计及时揭示各类财政存量资金,推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下面介绍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几种思路和方法。
(一)银行账户资金构成审计。主要是向财政部门、部门预算单位发放反映财政资金存款情况的“国库存款和各类财政专户结存资金表”和“部门预算单位开设的各类账户结存表”,要求填列所有银行账户及账户余额构成情况,并在规定时间收回。审计人员根据反馈回来的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了解各类财政资金银行账户开户及资金信息,并对各银行账户的余额逐个进行甄别,审核填列的账户余额构成的每项资金内容、资金划入该账户年度、资金来源、金额等情况,发现并找出未经报批开设的账户,项目已完工仍结余在账户中的财政存量资金等问题,掌握财政资金存放情况。
(二)预算结余结转审计。一是通过分析财政决算报表,结转项目台账、预算指标等资料,掌握财政和部门预算单位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末累计净结余,根据人大批复的年初预算、预算指标账等资料,在核实预算执行中动用年初净结余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的基础上,掌握本级财政结余结转情况,并及时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异;二是对国库部门管理的“暂存款”科目和其他的“往来科目”进行重点审计,分清资金性质、类别、结存年限、可否继续拨出等,重点审查项目资金长期结存和隐藏在往来款中的结余资金。
(三)专户资金结存审计。要求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填写反映专户资金结存情况的“专户结存明细表”,并提供支撑表中内容的证明材料,注重检查地方税务、法院等收入部门违规设置过渡户滞留收入或从预算列支后转入专户等情况。
(四)其他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根据预算会计核算资料,核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償债准备金、预算周转金等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以及在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科目中的虚列支出和应计未计收入等形成的存量资金。
(五)财政资金制度管理审计。一是询问座谈、调查了解各项制度的制定、建设、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效果;二是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揭露资金未发挥使用效益所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
四、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挂钩机制,修改完善现有制度中与激活财政存量资金要求不相符的相关规定,促进激活财政存量资金。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推行三年滚动预算编制,要求财政和预算单位做好年初预算编制,将所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三)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改进工作方式,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及时收回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惠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如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同时制定较为完善的资金分配和拨付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检查,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对支出进度慢、激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