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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纠纷调处机制新模式

2017-07-25郑铅慧孙啸宇王晨佳顾潇

消费导刊 2017年5期

郑铅慧 孙啸宇 王晨佳 顾潇

摘要:随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在人们法制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大量的民事纠纷蜂拥至法院,且新类型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多元化矛盾纠纷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促使着调解风生水起,与诉讼审判机制形成二足鼎立的大格局。基于对公平与效率为主的多重考量,“诉调对接”旨在建立起一个独立操作、各取优势、程序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新常态趋势。

关键词:诉调对接 调解前置 纠纷调处新模式

一、国外纠纷调处机制的经验

(一)美国的诉调对接机制

美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之后,风起云涌的经济局势变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美国民众的诉讼需求。为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司法当局将ADR制度纳入法制建设和轨道。在传统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程序,其最为主要的特点是诉讼与调解交替使用,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英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与美国的诉调对接制度相比,英国法院的推行调解更为传统保守,它采取了一种相对自主的方式,赋予了纠纷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其仅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多的鼓励调解条款,法院仅具有鼓励和帮助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的义务。当然,面对恶意选择调解的当事人,英国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日本的调解前置机制

与美国和英国相比,它同样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与英国相比,除了在费用方面做出了规定外,在调解协议的效力上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日本的诉调对接主要是调动民间资源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在日本,调解与诉讼同样密不可分,调解组织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直接采取消极立法的方式,直接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不能适用调解的情形。

二、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现状

随着诉调对接模式以及调解方式的推进,浙江多处法院出现诉调对接“直通车”;上海法院打出“诉调服务人性化、信息化”的口号;辽宁法院努力构建诉调对接大格局,致力于为法官减负;海南法院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这些地区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主要基于社会经济发达,基层法院诉讼案件繁多,诉调对接模式的实行满足了两地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认可程度高。安徽地区基层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各种诉调对接流程及其条款的规范统一,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纠纷及当事人心态差异等特点突出个性化设计,有效提升诉调对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更易于诉调对接模式在基层法院的推行。

浙江地区法院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开通了诉调对接“直通车”,主要服务为农民工服务;上海地区法院已初步形成“2+1+x”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福建福州法院设立医患纠纷诉调工作室,旨在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海南省各级法院与各级工商联就涉非公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日常沟通与协调,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调解制度设立之初就主要针对民商事案件以及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占了调解总额的绝大多数,这也与民商事案件本身巨大的基数密不可分,此外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诉讼的调解数占其案件比例相对较高,但其案件数量相比民商事案件明显较少。在知识产权类纠纷领域,司法系统内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并未能跟上步伐,这就需要有额外的力量来解决日益增加的知识产权类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出现则解决了这一问题。此外,保险类纠纷的专业化调解也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而值得关注的是海事类纠纷也在部分地区初步实现了针对部分案情较为清晰的案件的调解,但这类调解往往需要有地区海事法院的配合及“相关意见”支持。

三、新模式的发展愿景

(一)规范层面

在诉调对接机制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案件调解质量不高,衔接不顺畅,相互推诿等现象。不难预见,今后对现有诉调对接机制一系列制度和规则加以完善的重点将会是優化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更大程度的发掘司法系统的自身潜力。

(二)实践层面

现阶段,法官需要转变利用“诉调对接”缓解审判压力的思想观念,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多方式地培养出一批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民调解员;对于人民调解员而言,应注重其个体意识、独立意识的培养,结合激励考评机制提升实务绩效。确立法官与调解员的具体分工,避免推诿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才库建设的方式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人才后备资源体系,以确保调解机制可以长期有效的运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