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年金怎么办
2017-07-25吴蓉
◎吴蓉
离职后年金怎么办
◎吴蓉
赵先生被公司解雇了,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判决公司支付赵先生赔偿金34.7484万元。然而,对于赵先生提出的年金要求,法院却未给予支持。法院的判决理由何在?
首席执行官突遭解职
在H公司任职10多年的赵先生,职务至首席运营官。后又被任命为下属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并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出任首席执行官仅5个月,H公司就先口头通知赵先生停止职务,此后又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不服H公司对自己劳动关系的草率处理,赵先生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判定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5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奖金及投保年限相应的退休补助金。仲裁裁决H公司支付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484万元以及2013年度的绩效资金9.2万元。对此结果,赵先生和H公司均不服,遂先后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年金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法庭上,H公司辩称,原告原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故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以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原告主张的奖金实质为盈余分配,而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不符合申请享受退休补助金的条件,故无权享受退休补助金。
被告H公司认为,原告在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存在同意及放任所负责的相关部门虚拟发货;怂恿、放任所负责的部门,通过不计提、少计提成本及费用的方式虚报业绩;假借公司名义威胁公司员工辞职,并向公司隐瞒员工离职原因;公报私用、营私舞弊的行为等违纪事实,故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被告提供邮件及发货清单、协议书、报告公司员工离职情况的邮件、离职说明、付款单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对被列举的违纪行为不予认可,并表示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原告有批准虚拟发货的行为,是否批准发货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掌握仓库盘点、初步审核工作,而原告不负责主管财务部门;部分邮件所涉事情发生,原告并未被任命为首席运营官;员工离职时,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协议书,故不能证明原告虚报员工离职原因;原告未超过审批权限为员工报销,报销费用属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开销,不存在原告违规报销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所述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且员工手册中没有相应条款,被告以原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理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重申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之通知的告知函》,明确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告知函中未载明具体的解除理由及依据,根据被告于本案中的陈述,被告系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怂恿、放任、同意所负责的部门虚假发货、少计提费用,虚报毛利和业绩;隐瞒事实,虚报员工离职情况;超越权限报销费用等原因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事实,故被告以违纪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以及原告的工资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484万元。
关于2013年度绩效奖金,根据《2012年度分红、2013年度薪酬标准之通知》所示,该奖金实为业绩分红,非属劳动争议纠纷,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以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退休补助金之请求,法院认为,退休补助金系H公司的子公司J公司依据制定的《员工两金实施管理办法》,逐年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退休补助金,主体有误,故原告此项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原告可依据《员工两金实施管理办法》,依法向J公司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H公司应支付原告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484万元。
专家点评
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退休补助金,也即年金,该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从参与人员来区分,我国目前的年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职业年金,参与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另一类为企业年金,针对的是企业内的员工。和目前大家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均不是要求强制参与的。特别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立法层面,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仅有《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前者由国务院制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后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20号令的形式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办法对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规定。在领取条件方面,两个方法基本一致,工作人员/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在本案中,由于是子公司为赵先生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年金的,而不是现在的公司,所以诉讼主体不符,也就是说赵先生在年金的诉求上告错了人。另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除非赵先生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否则他对于年金的诉求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相关链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