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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7-07-25刘冰谭琳

世纪桥 2017年6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

刘冰 谭琳

【摘 要】东北地区新一轮振兴发展已经开启,而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和不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将成为黑龙江省能否抓住此次机遇实现经济振兴的关键。促进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即更新观念,推动新一轮思想解放;调整经济结构,放宽非公经济准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非公经济政府服务体系;加强对非公经济的组织领导。未来,使黑龙江省非公经济不再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而是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黑龙江省;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圖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6-0059-02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指出:“ 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目标还未实现,关键的一点是民营经济没有发展起来”。2016年8月,国务院《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公布印发,标志着东北地区新一轮振兴发展正式开启,在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面前,龙江能否实现经济振兴发展,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抢抓机遇推进所有制经济结构调整,加快非公经济发展。[1]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关于推进黑龙江省非公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非公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政府层面。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现实地位“三个没有变”的论述,结合自身思想实际,着力实现四个思想转变:即实现由等、靠、要向独立自主发展的转变;由单纯依赖国有资本投资向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力量发展的转变,由主要靠政府行政管理向注重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用的转变,由一味靠投资拉动经济向主要靠社会消费刺激经济增长的转变。主要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任一方履职尽责负责到底,克服短期执政思想行为。

(二)民间层面。克服单纯依赖政府涨工资改善生活的生存理念,克服地方长期形成的懒散、惰性、小富即安、不求进取、偏于保守的思想劣根性,树立自立自强、自主择业、艰苦创业、甘愿打工、争当老板改善生活境遇的新思想,充分挖掘自身潜能和优势,主动融入全国创业创新的时代潮流中来。企业层面要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克服看摊守业、因循守旧维持发展的理念,要树立改革创新、另辟新径、转换动能、激发活力、焕发斗志、再创辉煌的新思想。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发展。为此,建议在全省开展“认清省情、解放思想、发展非公、振兴发展”的大讨论活动,努力营造解放思想、创业创新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在发展非公经济的问题上,推动我省人民实现新一轮思想解放。

二、统揽全局、突出重点,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

(一)全力推进所有制经济结构调整。黑龙江省工业国企存量占所有制经济存量50%以上,国有体量偏大机制不活,但仍是振兴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要“强筋壮骨”进行调整不能丢。要坚持“国退民进、量减质增”原则推进国企改革,保留垄断行业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长期经济负增长、负债率高企、无投资价值的国有企业和施救成本高的“僵尸”企业,不再进行投资“注血”,通过引进民间、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采取合资合作、资产重组、并购收购、资本运作等方式,使这部分国企有序退出国有序列,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参股企业。黑龙江省非公经济占据半壁江山,但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制造业占比重少,规模工业企业仅十几家,缺少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民营制造业发展空间巨大,这一块要“扩大增量”快发展。要坚持以供给侧改革为主线,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抓好非公经济总量扩张、质量提升。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政策和措施,先行先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倒逼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

(二)全面放宽非公所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坚持“非禁即入”最大限度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条件。[2]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鼓励社会资本、跨国资本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及绿色生态农业、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等领域投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科技企业入驻经济新区、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发展;鼓励有雄厚资金技术实力的本地企业适应“一带一路”开放新形势,依托对俄、对东北亚贸易地缘经济优势,与周边国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

(三)着力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小微企业是黑龙江省非公经济总量占比最大的经济主体。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水平为核心,引导以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着力实现由粗放型、资源型、低端型向集约型、产业型、高附加值型转变,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为大企业提供零部件、配套产品、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着力实现由粗加工、低标准向“专精特新”转变;引导以智能制造为主的小微科技企业主动向创业园区靠拢入驻,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土地、资金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小微企业着力推进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支持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鼓励科研机构以技术、专利参股或控股方式介入小微科技企业转型升级改造;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全省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服务;推动一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民营企业,推动一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资质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家族式管理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引导在同一区域生产同一类产品的小微企业走股份合作道路建立产权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民间、社会资本依托经济资源优势,重点投资互联网+现代农业、畜牧业、乳制品、林产品加工和生态旅游业,形成我黑龙江特色非公经济模式。

三、依法治理、跟踪问效,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突破

(一)构建非公经济服务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行政审批“一张网”,形成“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督。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完善工商、税务、金融、国土、工信等部门的“改革绿色通道”,消除企业并购中的各种“梗阻”,为非公经济渐进式改革增量创造宽松条件。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建立完善出口产品物流“绿色通道”,降低民营企业出口物流成本。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负面清单”。坚决禁止没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政府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更不允许非法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外地转包套取政府资金,坚持政府采购招标向有科技资质、有生产能力的民营中小企业倾斜,清理废除一切限制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不合理制度条款,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要与金融机构联手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率,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提升非企业发展能力。成立省、市企业家培训中心机构和分支培训站,加强对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着重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决策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3]

四、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加强非公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认清今年“两会”以后全国各地发展非公经济的新形势、新动向、认清发展非公经济对实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关键性、重要性,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在促进工业生产、扩大出口、增加财政收入、吸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4]

(二)虚心学习南方发达地区非公经济发展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非公经济发展模式,研究制定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三)建立完善上下贯通、指挥有力的非公经济发展组织领导体制、协调推进机制、问效考核机制、激励奖惩机制。根据非公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建议省、市政府成立非公经济发展委员会,设立非公经济发展财政专项基金,定期研究和协调阶段性非公经济发展重大疑难问题,根据形势变化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办法,确保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新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到位。

(四)加强与南方非公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科技合作,实现南北资源优势与资本优势的互补,加强本地大型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央企的对接合作,用好用足国家东北振兴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扶持非公经济新政策,充分发挥哈尔滨非公经济核心示范区的龙头牵动和辐射引领作用,发挥各级工商联、民建组织对个别民营企业的助力发展作用,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资源和力量,为促进黑龙江省非公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年滚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EB/OL].

(2016-08-22).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

2016-08/22/c_129248259.htm.

[2]郭倫德.以习近平同志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做 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J].中央社会主 义学院学报,2015,(6).

[3]廖鸿中.引导民企人才管理五个“转变”[J].人才开 发,2007,(4).

[4]葛鸣珏.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新贡献[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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