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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

2017-07-25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7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

樊崇义先生创办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有序进行,这一改革的要求,使侦查、起诉、审判都要以人民法院庭审的标准进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集中要解决庭审程序虚化、庭审质证形式化,使庭审进入实质化。如何解决庭审实质化的问题,其核心和关键就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只有把证据的量和质把握和运用得当,案件的质量才能得以保障,错案才能防范。就此而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证据的问题,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这不仅是诉讼的规律,也是我们从近年来纠正的一大批冤假错案中得出的教训和结论。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其基本内容包括: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3.除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1.证据的收集、保管、保全、移送、辨认、出示、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行为规范法治化,以保证证据的证明力;2.严格把握法定的八种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3.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被告人自白规则等;4.保障质证权和严格适用质证规则;5.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依证据而定;6.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和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7.认真解决各种言词证据在适用时的难题,例如,对口供的过度依赖问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问题,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7年2月17日颁布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实施提出的四项原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笔者认为,只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推进庭审实质化,才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当前要着力解决的主要有六个方面问题,一是要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防范,以夯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二是下功夫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愿排、不想排、不敢排、不会排”的“四不”问题,查找原因,解决障碍,切实把非法证据排除出去,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三是对于证人、鉴定人“到案难、出庭难、说实话难”的问题,要采用各种举措让证人、鉴定人到法庭上接受质疑和质询,以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四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和功能,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五是充分听取控辩律师的意见,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对于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采用与否都要认真分析并作出回应;六是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所形成的疑案,即证据不足,必须以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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