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凌云:电动车乱象频出如何从根源上解决
2017-07-25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余凌云:电动车乱象频出如何从根源上解决
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问题在城市交通管理中越来越受重视。专家们普遍认为,电动车自行车问题日渐引起关注,除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违法行为多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生产、销售环节缺乏良好的制度设计。那么,目前我国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和法规大体是什么样?国外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电动车乱象又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对此,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进行了解读。
一、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法规现状
(一)国家标准: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1999年由原国家质监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一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能超过20kg,并要求车辆具备脚踏装置以便骑行。其中,时速是强制性技术参数,必须遵守;而整车质量和脚踏骑行功能则是推荐性的参数要求。
(二)法规范:2013年,我们曾做过一次法规范检索,共搜集到了全国各地180多部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法规范,其中法律1部,法规20部,地方人大决定2部,规章14部,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则高达148部。可以看出,80%的法规范属于“红头文件”。很多地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时,依据的就是这类层级较低的法律文件。
从颁布的时间来看,最早的法规范是1998年 8月13日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大约在2002之后,电动自行车法规范的数量开始稳步上升,并在2010年之后呈现出急剧增长之势。(见下图)
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些法规范较为完整地涵盖了电动自行车的各个管理事项,包括:
生产管理:涉及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把关,以及对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管等事项。
销售管理:涉及建立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以及让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承担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义务等事项。
登记管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通行管理:涉及对电动自行车在路面上超速驾驶、违法载人、无牌证驾驶等违法事项的查处,以及通行条件的保障等事项。
不达标产品管理:已经在用的不达标的电动自行车,对于它能否通行,以及通行是否要考驾照、允许通行多久、是否要上保险等事项进行规定。
治安管理:涉及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惩治。
二、国外在电动车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在国外,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作出了规定。
美国2002年发布的《联邦电动自行车法》,对“低速电动自行车”作了明确界定,它规定,低速电动自行车可以是二轮或者三轮车辆,但必须配备可骑行的脚踏板,并且最高时速不能超过32km/h。
欧盟2002年发布的立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须配备有踏板,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
通过中外比较,可以发现,国外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车辆的最高时速设定得比中国高。美国和加拿大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定在32km/h,日本是30km/h,欧盟则是25km/h。这些参数都比中国现行的20km/h要高。
(二)在车辆标准中引入了超速断电技术。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实际运行速度在限制范围内,欧盟规定,当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超过每小时25km/h这一极限值后,电机将停止供电,不再提供动力。美国华盛顿州的法律规定,车速达到每小时32km/ h时,电驱动装置须停止工作。而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没有引入此类技术手段。
(三)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功能。在国外,电动自行车的电力驱动装置仅仅是辅助性的动力装置,主要还是要靠人力骑行,所以要求车辆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为确保这一要求获得遵守,一些国家引入了特殊的技术要求。比如,加拿大规定,电动自行车开始骑行时必须先踩脚踏,只有在人蹬车的速度达到每小时3km/h时,电力驱动装置才能通电。欧盟则规定,如果骑行者停止脚蹬踏板,车辆将停止供电。而我国的国标虽然也规定了脚踏骑行功能,但这并非是强制性规定,更没有像加拿大和欧盟那样,引入脚踏通电技术。
三、根治电动车乱象,我们应该怎么办
对“电动车乱象”的治理,涉及标准修订、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和通行管理等多个环节,它们环环相扣,共同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其中,“通行管理”处在整个环节链条的最末端,前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末端的通行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车乱象”,我们应当优先从前端的标准修订、生产、销售等环节出台针对性的措施。
(一)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已经难以满足民众对更快、更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需求。应当加快推进对现行国标的修订进程,重点是在最高设计时速和整车质量方面做出放宽,同时通过引入超速断电技术,确保电动自行车产品的速度要求获得遵守。
(二)实行动态的产品目录管理。产品目录制度是指在车辆出厂后,有关行政机关将允许在当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目录进行公示,只有列入目录的产品方可销售和上路。该制度的目的是填补生产环节和后续的销售、路面通行环节之间的监管空白,防止不达标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当然,是否将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是以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唯一判定标准的,因而不会发生有人所担心的另设准入门槛,限制或排除竞争的问题。对已经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要不定期地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将其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求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在出售车辆之前,向消费者说清楚该车辆是否能在当地登记上牌。如果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车辆无法在当地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二是要对进行非法生产或销售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进行曝光,利用声誉处罚机制督促有关厂商生产、销售合标车辆。
(四)对不达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要明确其产品缺陷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因此,如果不达标的车辆在道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非法厂商的产品缺陷责任,以利用经济杠杆,威慑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督促厂商对不达标产品采取补救性措施。对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的企业和销售者,要明确他们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性措施的责任。监管部门发现厂商生产、销售不达标电动自行车的,应当责令其采取以上补救措施,否则,应给予行政处罚。
结语: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需要妥善协调民众需求、行业利益和道路安全等多种利益,这考验着政府的治理决心与能力。要改善并根治“电动车乱象”,应当加快修订新的国家标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前端管理措施到位后,再在末端的通行环节施以人性化管理,方可奏效。此外,还要对目前存量巨大的不达标车辆制定特别的管理方案,以实现此类特殊车辆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