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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2017-07-23邱云飞王露萍李鹏飞詹子晔

世界家苑 2017年4期

邱云飞 王露萍 李鹏飞 詹子晔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2017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归总、统计分析,找出我国现阶段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诉讼;专利侵权;侵权赔偿制度

引言

在最近出现的一系列热门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存在的诉讼赔偿请求与最终判决相差甚远以及天价赔偿的问题引发了普通大众的热烈讨论,人们对我国专利权侵权赔偿的确认依据及相关的立法产生了质疑,为什么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诉讼赔偿请求与最终判决相差甚远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2017年专利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找出我国现阶段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2017)样本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创新创业的大力倡导,专利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国家对于专利的保护也愈加重视,前后出台了多项政策予以支持。所以笔者选取了2017年近一年时间以来法院有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试图准确地反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确定的现状。

1.分析样本的选取

考虑到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所统计分析的判决书均为经过两审终审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案例主要来源于无讼案例网(https:∥www.itslaw.com/hj)收录的2017年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另外,由于需要统计分析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额和法院支持的比例,因此本文所统计的案件均为原告(权利人)终审胜诉并且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

2.统计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样本选取的规则,最终获得了2017年共计377件专利侵权案例。以下是从不同方面对所得到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

1)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在选取的377件案例中,涉及发明专利57件(15%)、实用新型104件(28%)、外观设计216件(57%)。

2)权利人是否就损害赔偿数额举证

在选取的377件案件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举证的有42件,占比11%,没有进行举证的有334件,占比89%。

3)权利人举证类型分布

在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举证的42件案子中,有14%的当事人就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有60%的当事人就侵权所得进行举证,有26%的当事人就许可费进行举证。

4)损害赔偿举证是否得到法院认可

在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举证的42件案子中,法院支持了的有28%,其余72%法院都没有采信或者没有直接支持。另外就不同的举证类型法院支持的情况来看,针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法院有50%的予以了支持,针对侵权所得的举证法院仅有19.2%的予以了支持,而针对许可费进行举证的案件法院有36.4%的予以了支持。

5)损害赔偿数额请求的支持比例

在选取的377个案件中,就权利人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55%的案件法院仅支持了其中40%及以下的请求数额,有21%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其中的40%-80%,仅有7%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其中80%以上的请求数额;另外有17%的案件,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请求法院直接适用法定赔偿,酣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由数据可以看出,权利人举证与否对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影响并不大,而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如果适用的是《专利法》65条第一款,赔偿数额支持比例将会比适用第二款有显著的提高。

6)《专利法》第65条第1、2款适用比例

在所选取的377个案件中,法院最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有97%的案件适用了《专利法》第65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仅有3%的案件适用了《专利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

1.《专利法》65条第一款适用率低

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和法定赔偿四种专利侵权赔偿确定的方式,它们依次適用,只有当第一款规定的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和许可费都无法确定时才适用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这样立法的目的一是为了更好的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符合民法填平原则的要求,二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过度依赖法定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立法目的并有达到,《专利法》65条第一款的适用率非常的低,由结果6)就可以看出来,法院依照《专利法》65条第一款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仅占3%。

2.法院依照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普遍偏低

当权利人或者侵权人没有就赔偿数额举出证据或者举出有效证据时,法院就会依照《专利法》第65条第二款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甚至有部分被侵权人会直接在审判过程中请求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而由结果5)可以看出,当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有效举证,即法院最后适用《专利法》第65条第一款确定赔偿数额后,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满足比例得到了大大的提高。相比之下,当法院适用《专利法》第65条第二款,即法院依照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较适用第一款时普遍偏低,这表明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没有得到其应有的惩治,赔偿也不符合填平原则的要求。

结束语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无需多言。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现有的保护基础上,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我国近些年来建立起的一批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以此为使命。我相信,在诸多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日益完善,国家也会得益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变得越来越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