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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保障和促进“五化”民政融合发展

2017-07-20陈慈英

中国民政 2017年12期
关键词:人本化五化民政

◎ 陈慈英

以法治化保障和促进“五化”民政融合发展

◎ 陈慈英

今年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讲政治、顾大局,凡事都从党和国家大局思考和处理问题。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精神,不仅要认真做好每项民政法治工作,更要学会从大局全局的角度思考谋划法治工作。湖南民政系统十三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纵深推进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五化”民政建设。民政法治建设不应仅抓法治化,而应更好地与人本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结合起来,以法治化促进其他四化的发展,在服务其他四化中提升法治化的水平,通过促进“五化”融合发展发挥好法治的功能作用,在民政工作大局全局中体现法治的力量。

一、以法治化助推人本化。民政工作的理念是民政爱民、民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人本化,不仅是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是民政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人本化是法治化的灵魂和内核,法治化是人本化的表达形式和外在体现。人本化是一切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为此,法治化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巩固和实现人本化。一是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凸显人本化。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就是人本化、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法律。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一书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在价值上,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应以人为核心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应关注困难群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建立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在程序上,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全面贯彻和落实民主原则,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执法应体现人性化。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的是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是以人为本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人性化并非人情化执法,也不减弱执法力度、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而是注重执法态度与方式的改变,把依法行政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从而杜绝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

二、以法治化助推标准化。标准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有效补充,标准化是法治化的延伸和拓展,法治化是标准化的前提和基础。在法治化建设中,要坚持法治化建设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既要将标准化作为推进法治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又要通过法治化推动和促进标准化的发展。一是在立法中为标准化奠定制度基础,提高标准权威。法律法规规章是标准建立的制度依据,只有确定了标准的性质和地位,标准才有权威和效力,才能真正发挥好作用。为此,在立法中要树立标准意识,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事项,善于通过设定强制标准予以规范;对于实践中成熟、可行、有效的标准,善于通过立法设定为法定标准,推动民政标准与民政法律法规有机衔接。二是加强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保障标准的合法性。对于每个标准都要从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还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纳入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三是在执法中将标准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标准的实施。在民政执法中,要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标准,运用行业准入、合格评定、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对于强制性标准实施要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强制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对于推荐性标准实施要以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和自愿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四是组织制定行政执法标准,推动两化融合。要将标准化作为深入推进民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法治水平的重要路径,制定行政多方面的标准,让每项民政执法在法治化的基础上通过标准化进一步得到规范,从而使民政业务流程更加科学,服务质量更趋完善,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以法治化助推信息化。信息化是推动民政法治化的技术保障,而法治化为信息化提供制度保障,要从法治民政的大视野审视信息化,以法治化引领民政网信转型发展。一是要用法治思维引领民政网信制度建设。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文件都对民政信息化建设提出了相关指标,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要结合实际贯彻中央、省里的相关要求,要高效精准地以梯次规划引导合理预期,加快推进信息化与民政政策法规的深度融合,制定出台信息化建设的规范体系,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各业务系统的无缝集成。二是要用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信息化建设“一盘棋”的思路和“大平台、小系统”的方法,做好软件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梯次开发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一体化。打造民政数据库,按民政服务对象、民政业务口、行政区划等维度画好“数据画像”,用信息化把民政工作“全过程”“全口径”关进“数据铁笼”和“制度笼子”。三是要推进“互联网+法治”大平台建设。信息化规范全省民政执法,积极运用“互联网+”推动法治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在依法规范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每项民政业务办理的条件、程序、文书及其档案的基础上,将条件、文书等通过信息化予以格式化、流程化,构建民政执法信息系统,以最大限度防范民政风险。要以信息化创新民政法治宣传,除了利用新媒体把办事服务传送到“手机端”,传播民政正能量,还要传播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民政政策法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办事指南、资金信息、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等,深入人心、人人知晓,用新媒体宣传指数提升民政普法指数。要以信息化创新民政法治监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社区、集分析和决策于一体、人工监督与技术监督有机结合的“互联网+监督”大平台,对民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开创“全天候全透明全方位”民政法治监督新局面。

四、以法治化助推社会化。民政是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推进民政社会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民政事业,凝聚各方资源发展民政事业,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是民政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民政法治建设中,要将服务、促进社会化作为重要使命,以法治化推动社会化的发展。一是要以科学创制拓展社会参与的制度空间。在民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对于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领域交其承担。对应当由民政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民政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则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二是要以规范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在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上,对公办机构和民办机构一视同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保障社会力量在民政领域平等、放心参与竞争。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让社会力量在参与民政服务中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要以合同审查防范社会化过程中的风险。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的实践刚起步,许多制度还不完善,签订一份好的合同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在法治工作中加强合同审查,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对于出现的纠纷,也需要我们加强法治工作,通过复议诉讼及时化解民政社会化过程中的矛盾,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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