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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抄袭判定的标准

2017-07-19王颖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9期

摘 要:炒的沸沸扬扬的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终于落下帷幕,其背后隐藏的作品抄袭之风盛行无法回避。本文结合美国的"抽象认定法"、"侵权认定法"与现实中法官对该案的审理过程出发,谈作品抄袭判定的标准。

关键词:表达相似;抽象检验法;感知标准

2014年,琼瑶状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其《梅花烙》,这一案件当属近些年来最吸引大众关注的知产案件。两次审判历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令被告于正一方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审理过程中,判定《宫锁连城》是否抄袭《梅花烙》是该案重点。著作权法中判定侵权从“接触”和“表达相似”两个角度,只要符合二者,即可判定为侵权。对剧本的“接触”,不仅包括看、听,还包括公开的方式,例如被拍成影视作品。《梅花烙》公开的时间早于《宫锁连城》长达20多年,并且于正也曾在博客上表达其了对《梅花烙》的欣赏和评价,可以看出已符合“接触”这一侵权要件。对“表达相似”又该如何判定,对于这一要件,需要对表达与思想两个领域进行深入划分。

长久以来,学术界盛行的一项原则就是著作权法只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予以保护,对作品的内容却不给予保护,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是因为人们普遍认可,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对文化的传播造成限制,进而会造成思想的垄断,限制作品的出品。因此可以说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其表达。要想解决于正是否抄袭琼瑶的作品,就要辨别琼瑶方提供的21处情节及角色设定是思想范畴还是表达范畴。“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它经过思维活动产生,存在于意识之中。“表达”是将“思想”用语言、行为等方式展现出来。艺术作品中,完整的作品可以分解为各种抽象而具体的元素,例如思想、情节、场景等。对于情节和场景我们应该结合具体个案,做具体分析。最常被世界各国法官们引用的是美国的抽象检验法。它是将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具体的表达存在于金字塔的底端,存在于顶端的则是抽象的思想。当文学作品被起诉时,可以通过比对两部作品的类同部分处于金字塔中的具体位置,进而判断相似部分属于思想亦或表达,离顶端越近者,越可归类于思想;离底端越近,越可归于表达。

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最常被法官们使用的是美国的侵权认定法,它分为三步。第一步为“抽象法”,首先把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抽象提炼出来,思想不同则不属于抄袭;第二步为“过滤法”,将原、被告作品中思想相同但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过滤,公有领域的表达是所有人都能产生的,它的相似性不构成侵权;最后一步是“对比法”,经过前两步的提炼和过滤后,作品中剩下的部分应该归于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当这两部分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的相似,才能判定为侵权。接下来用此种方法来分析本案。首先,将《梅花烙》与《宫锁连城》的“思想”抽象出来,可以看出二者的主题非常相似,都是相爱却不能在一起,以及对于爱和责任如何取舍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界定二者的表达并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存在与否。通过对比可得,两部作品中人物关系和情节存在相似性,但是首要的是界定人物关系和情节是否可归属于表达。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如果只概括为“同学关系”、“恋人关系”等,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概念,按照美国的“三步检验法”来判断,无疑归于金字塔的顶端,属于思想范畴;而根据上述人物关系具体化,如“男女主人公是因偷龍转凤导致身份颠倒”、“男主的养父是王爷”等剧情设置来看,这样的设置无疑应归于金字塔下层。特定的事件之间插入人物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设计,这样的设计会在金字塔更加底层的部分。文学作品中,塑造典型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的搭配,脱离情节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是不可以的,我们要比对的是基于特定人物关系发生的特定情节。然后继续进行第二步,将《梅花烙》与《宫锁连城》中相同但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过滤出去。比如琼瑶方列举的21处情节中的“偷龙转凤”在别的影视剧领域中也存在,属于公有领域,可以剔除。第三步,将两部作品的人物设计、内容以及情节、逻辑进行对比。原告剧本全部核心人物关系和人物情节,“偷龙转凤”、“女婴被拾,收为女儿”、“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拌少年”等21处故事情节几乎被完全体现在《宫锁连城》中。因此可以看出从故事的起因、经过到结局来看,《梅花烙》中女孩的身世、与男孩相识、相知相恋的情节与《宫锁连城》是一一对应,由此便可断定《宫锁连城》并不具有独创性。

此外,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一审法官还提出了“感知标准”这一相对客观的判定条件。通过了解观众对两部作品间相似性的感知,也是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根据调查,相当比例的被调查观众有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相似感受,有些认为后者是前者的“新拍”作品。在该案的判定过程中,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据此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综上,最终判定于正作品侵犯了琼瑶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卢海君,张雨潇.“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中国出版,2014.

[2]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

[3]彭飞,王军.专业是律师成长的快车道.律界精英,2015.

作者简介:

王颖,(1991年-)女,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