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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

2017-07-19彭空军朱久霞

商业会计 2017年12期
关键词:税负建筑企业营改增

彭空军 朱久霞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文章探讨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及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降低建筑企业税负、涉税风险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负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

从宏观上看,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近几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在逐渐复苏,但经济增速却持续下滑。“营改增”在治理结构上清除了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了新旧动能的转换,培育了新的增长动能。就社会层面而言,“营改增”社会效应良好,一方面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各行业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缓解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

从微观上看,“营改增”完善了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营改增”后,以往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之间存在的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税收中性,通过各行业之间的环环抵扣,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优化了税制结构,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不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长远角度,对企业来说都是一大利好。但是由于各行业的特性,增值税与各行业之间的融合并未达到理论意义上的高度,甚至有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多年来,建筑企业一直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除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的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的征收率是3%。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只有2.91%,低于营业税的3%。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实得到了改善。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和营业税时期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购买的建筑设备以及建筑原材料或者应税劳务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有利于建筑企业对自身设备进行更新改良,对企业的大型建筑设备进行技术升级,购买机械动力设备等固定资产将不再造成建筑企业的重大负担。理论上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变大,建筑企业的税负必然下降,但是在实务中,税负是否减轻还要以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准。

“营改增”以来,对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动力成本构成。三项成本中,只有当期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动力成本一般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体现在总成本中,在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上,两者都不可抵扣;建筑业主要以输出劳务为主营业务,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的占比较高,尤其是在当前职工工资不断飙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前提下,建筑业的人力成本在逐年增长。由于人工成本不在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内,因此在税负方面对企业并无助益。由此看来,建筑企业的各种成本比例是影响其可抵扣税额的重要因素之一,材料成本比例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少。(2)建筑企业的材料供货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他们并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即使通过税务部门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只有3%,对于抵扣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多在郊区进行,企业为节省运输成本,一般会就地取材,选择较近的建材点进料,并且,对于大多数原材料的购买,供货商都要求现款结算,这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3)建筑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耗用资金大的特点;而且,近年来建筑业的发展也是“风雨飘摇”,还要缴纳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等,企业为保证资金流,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不向金融机构贷款。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情况中,真正对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由于从3%的营业税税率升为11%的增值税税率所带来的增税效应与受以上因素影响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所带来的减税效应的博弈。如果增税效应大于减税效应,则税负加重;如果增税效应小于减税效应,则税负减轻。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一)纳税申报地点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向劳务发生地即建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之后,则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分公司的建筑项目也应当先向总公司汇总,再由总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二)征管机构发生变更。过去地税部门一直是营业税的征管机构,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要向国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并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不论规模大小都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改增”以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建筑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改增”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款计征难度,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以往建筑企业核算税额都是采用簡单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的办法,而现在建筑企业在核算应缴纳的税额时,要根据其纳税身份选择计税方法,还要考虑进项税额等因素,不仅增加了核算税额的难度,还增加了核算税额的工作量。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如果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不太了解,容易发生失误,增加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建筑企业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对进项税额做到充分抵扣。建筑材料成本在建筑工程总成本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购买建材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着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时,应当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意识,在综合成本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之间做出权衡,在保证建筑材料质量和满足企业所需数量的前提下,尽量选取正规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建材的主要供应商,为税款的抵扣做好准备。另外,在从供应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要做好管理,保证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利于抵扣。在获取时间上对供应商做出规定,避免因为发票开具不及时而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在时效期内抵扣。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只需考虑物美价廉即可。

(二)合理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通过抵扣降低动力成本。建筑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动力设备,比如搅拌机、挖掘机、塔吊等。建筑企业在进行设备置新时,应当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分期分批次地购进固定资产,使得每期的进项税额都能在时效期内进行抵扣,避免因为一时的大量购置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并且购置动力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减少人工成本,而人工成本是不可以抵扣的,所以购置动力设备在成本比例方面也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以来,租赁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如果建筑企业的资金紧张,但又需要动力设备完成工程项目,那么企业可以选择租赁动力设备,而且租赁的费用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弥补一部分动力成本。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比如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方面,建筑企业应当考虑自身以往年份的经营状况、建筑业的发展速度以及与建筑企业相关的各种指标对其未来的纳税情况进行测算,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定,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并非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其一切建筑服务都必须以一般计税方法进行核算,有些建筑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法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也可以用简易方法计税。虽然建筑企业这些服务无法在进项税额上抵扣,但以3%的征收率计税,建筑企业的税负会降低不少。

(四)加强人员技能培训,降低涉税风险。“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问题更加困难,建筑工程项目大多又涉及诸多政策,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具备足够的税法知识,对增值税一知半解,涉税风险将不可避免。因此,一方面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加其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使其掌握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了解税收新动态,两者双管齐下,才能降低发生不良事件的可能性。S

参考文献:

[1]周丽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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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研究[J].财政监督,2016,(20).

作者简介:

彭空军,男,沈阳大学会计硕士;研究方向:企业会计。

朱久霞,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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