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7-19刘泉红刘健
文/刘泉红 刘健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文/刘泉红 刘健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的共同点
将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置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高度
美国政府认为保障自由竞争可以导致国家的繁荣,而扶持中小企业能够消除不完全竞争,因此其把中小企业政策视为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日本通产省制定了多项产业政策,给予中小企业很大支持。政府有针对性的、旨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政策措施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强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成批出现,某种意义上己经形成一种与大企业相抗衡的力量。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对中小企业给予较大支持,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2000年3月的欧盟里斯本峰会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使欧盟在2005年成为企业欧洲,在2010年前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知识经济区。2006年3月欧盟25国首脑会议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再次作为推进“里斯本战略”的重要内容被提上议程。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各国都无一例外地相继建立起以官方机构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美国的小企业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隶属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白宫的小企业会议和作为政府部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是1958年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依法具有制定、协调政策,资金支持等职能。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是中小企业厅和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最高的专门机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首相府的附属机构,提议或审议各种政策,并与中央政府的各省厅保持密切联络,进行协调。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门机构一方面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制定和执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一些特殊和具体政策。其专门机构是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科(都、道、府、县都设立中小企业科)和相应的各种审议会。1986年,欧洲共同体成立了“中小企业特别行动小组”,专门起草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提案与计划,在此基础上,于1989年创建了第二十三总局,专门负责执行中小企业政策。1993年后,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由欧委会企业总司负责。
建立起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在内的完备法律体系
美国国会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被视为美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小企业法》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础,确定了一系列扶持小企业的领域,如提供货款担保、技术和管理援助、帮助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等;同时,还为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的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出台于1963年,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其他法律和政策的主要依据,因此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它也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制定得最为完整的法律。此外,各国在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法规。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
制定涵盖财税、金融、创新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水下无线传感器网络(underwater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UWSNs)是基于水声通信建立的一种传感器网络,典型的UWSNs三维结构如图1所示.水下无线传感器网络一般是由布放在海底或海中的传感器节点、水下中继节点、水上船基接收站、卫星及岸基站接收器等设施组成.水下传感器节点之间、水下传感器和水下中继站之间通过水声通信来实现信息交互,最后信息将汇集到水上船基接收站,再通过卫星通信等方式将信息传送出去.水下无线传感器网络在海洋开采、海洋监测、海洋军事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美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涵盖了财税、金融、创新、信息、创业支持、市场拓展等各个方面,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品和技术结构,加快技术创新,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催生了一大批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在新兴产业中快速发展。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涵盖了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组织化政策、创业支持政策、信息化政策、技术创新政策、劳动政策、国际化政策等各个方面,全方位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现的是“择优扶强”的方针,由经济产业省的地方局选择当地处于优强状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专门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欧盟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则包括了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税收、金融、欧洲化和国际化、技术创新、中小企业转型支持、就业支持政策等各个方面。
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在美国,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与管理指导,组织经理服务团为中小企业主提供免费指导和低费用的培训,联合学校、科研部门、商会、协会和其他社区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以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服务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为美国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美国还有由小企业发展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开发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小企业研究所等共同构成的支持系统。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和13个“一站式资本店”等也为不同领域的小企业服务。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它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分不开的。在中小企业指导法的框架下,日本已形成由国家、都道府县、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以及商工会、商工会议所和中小企业团体会等机构组成,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以及信息提供等方面的全方位指导和服务。另外,日本有各种各样的中小企业协会组织,这些协会是官助或官办民营的中小企业团体,是协助各级官方机构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令和扶持、指导中小企业的社会力量。
各国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差异
不同国家及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有所差异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小企业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既不限制也不保护,任其自由发展;30年代以后,则采取保护与扶持政策;50年代开始,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把保护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这一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理念是通过限制市场垄断和解除制约小企业发展的法规与体制因素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并且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对小企业采取必要的扶持。20世纪90年代以后,则把发展风险企业作为美国面向21世纪的重点目标。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中小企业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有所转变。从1948年8月中小企业厅诞生到6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特征是“经济民主化型”,政策制定主要基于纠正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外不利因素。从20世纪60年代初期到1999年为第二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特征是“产业结构政策型”,其政策目标旨在通过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来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差距。从1999年12月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公布以来为第三阶段,中小企业政策的特征是“竞争政策型”。主要政策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多样化发展,并且把创新型企业、新创业企业和风险企业作为主要目标群体。欧盟中小企业政策理念侧重于为成员国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在组建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构建中小企业跨国战略联盟和拓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空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有所不同
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不同,其在界定“中小企业”的参照系及界定标准上都各不相同。美国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中小企业,以缓解政府制定针对性扶持政策的不便。美国企业被划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两种形式,其小企业即为中小企业。而欧盟企业划分相对较细,包括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除大型企业外的3种形式均为中小企业。而日本则是在行业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雇员人数或资本额的二次划分,使政府在中小企业扶持方向上更具有明确性。
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模式及其侧重点各异
根据国外中小企业政策的重点、演变趋势及内在机理的不同,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模式可总结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市场平衡型等3种基本模式。
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在金融政策措施方面,美国主要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贷款援助,且以贷款担保的形式为主,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美国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和NASDAQ股票市场主要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援助。日本则主要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以低息贷款为主的贷款援助,还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欧盟主要以设立基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资金的投资。在经营指导政策措施方面,美国和欧盟侧重于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而日本更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诊断或辅导。
国外中小企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完备的扶持政策体系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
各国通过选择和建立适合本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证和政策制定实施框架。就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模式特点而言,美国表现为运用较少行政成本和财政成本的清障铺路模式体系,即在保证市场公平、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障碍,提供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技术等服务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此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强调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日本则实行财政成本较高,行政审批程序较复杂的政府协调模式体系,以产业政策或经济计划为核心,凭借较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予以政策支持,更适用于政府主动干预型经济成长阶段。因此,我国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模式上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明确、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并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模式。
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
通过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不断摸索,美国和日本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发展基本法,不同程度上奠定了本国中小企业政策基础。虽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发展的历程不同,但却在采取法律扶持上具有共同点:立法已成为各国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我国也应尽快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完善的财税金融体系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可靠支持
有效的财税政策是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间接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方法之一。各国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都以各国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环境为研究对象,依据各国基本法,制定符合本国中小企业当时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此外,在财政支出和政府采购方面,不断的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此类政策的扶持力度更为明显。各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了广泛的、多层次的支持。我国应注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制定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特定环境下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通过分析和评价国外政策的优劣进行选择和借鉴,从而改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得力保障
建立完善高效型政府是当前各国努力的方向。美国政府采取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协助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选择政府主导型的方式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政府有必要认真吸取和借鉴国外政府建设的精华,坚决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完善宏观调控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企业问题、扶持企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建设和完善起我国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外部保证
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都具有一套健全、完善、系统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其服务具有全面性、灵活性等特点,特别是能够注意从现实出发,对中小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加以解决。而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诸如融资能力差、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较弱、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当务之急是要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保证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