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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新展开

2017-07-18孙晓彤魏兆池

现代交际 2017年14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传播

孙晓彤+魏兆池

摘要:“快播案”被持续热议有两方面原因,即能否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对缓存服务器的行为的定性。本文结合“快播案”,着重对“传播”“牟利”进行具体的语境分析。结合“快播案”提出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时代的法律应当被完善,司法活动应保持独立性,不能被舆论左右。

关键词:快播案 传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络时代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4-01

一、问题的提出

“快播案”一出,当即成为2016年度最具群众性的热门话题。无论是辩护律师的精彩激辩,还是公诉人的不罢不休,直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社会、学界依然论争不断。争论聚焦在两大方面:一是能否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是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的缓存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二、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传播”的解析

我国刑法针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未具体地规定传播的内容。根据语言学上对传播的解释,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其根本特征就在于使淫秽内容为公众所熟知。在实际生活当中传播的方式复杂多样,通常表现为播放、出借、展览、发表等。总的来看,传播行为的核心在于其扩散功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是将处于定点的淫秽物品通过某种具体手段使其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行为。

结合“快播案”来看,快播公司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其向用户提供的建立在P2P技术上的视频浏览服务。第二层面是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自动抓取浏览频次高的视频用以其他用户快速观看。在第一层面上,仅仅是欲观影的用户和拥有资源的站长之间的双向互动。传播的核心在于其具有的扩散性,当用户通过快播下载或观看储存在服务器当中的淫秽视频时,就满足扩散性这一要件。因此,快播公司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要件。

三、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牟利”的解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从主观方面来看,要求行为人内心具有牟利的意识,而“牟利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此外,牟利中的“利”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在“快播案”当中,快播公司显然是通过收取会员费、廣告费等方式来实现正常的企业营收。所谓会员费,又称会费,是指为支付团体某方面开支,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征收的金额。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这两种手段是目前主流的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营收的普遍做法,其具有社会性与普遍性。那么,“快播案”中的会员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被认定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利”呢?首先就需要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是故意的不作为,还是过失的不作为。

早在2012年8月的深圳网监以及随后在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以及之后的多次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均对快播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内容基本上与其网站内的淫秽色情视频相关。所以,可以确定的是,快播公司对其缓存服务器当中的淫秽视频的存在是知晓的。在明知存在淫秽视频的前提下,快播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的监管义务,反而继续放任缓存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被用户浏览、下载观看,可以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主观方面上的间接故意。那么,上文中所提到的会员费与广告费就可以被认定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利”。

四、结语

“快播案”之所以能够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究其根本在于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的刑法法条之间的激烈碰撞。快播一案带给我们的深思有如下几点。

第一,对涉嫌违法行为要紧扣时代性。快播公司CEO王欣以“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为自己辩护,而这句辩护词体现的是“技术中立”原则,该原则通常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应用。第二,法律的解释与修正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发展,许多词语都或多或少会发生语义上的变化,为了避免使用时出现歧义,导致审判的不公正,司法机关或权力机关应当结合社会热点及时地对有争议的法条中的词语加以解释,对于新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对落后于时代的法条予以删除。第三,对社会舆论的适度尊重。“快播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方面,这说明民众愿意积极参与和关注司法活动,这有利于司法教育的普及与宣传。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民众的关注将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时刻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被舆论所左右,导致审判的不公正。

参考文献:

[1]鲍遂献.妨害风化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苏彩霞,时延安.妨害风化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单吟.论刑法中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若干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张明楷.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6-09-14.

责任编辑:杨国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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