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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2017-07-18吕海英

魅力中国 2016年46期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吕海英

摘 要:开放利用对的档案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档案的开放会存在一些问题,本篇文章主要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的隐私做好合理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让用户隐私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

关键词:档案开放利用 隐私权 保护

档案可以作为一种原始的信息,同样也是对隐私做好记录的载体。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对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开放的形式也得到了发幅度的提升,其中相关的隐私问题是目前社会发展所关注的话题。档案开放不但要让利用者所使用的权利受到保障,而且还要确保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隐私权,从而有效的将利用人员和形成者冲突做好合理的协调,进而确保档案开放利用可以正常的进行。本篇文章主要对档案开放利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分析。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种类

隐私权是由相关学者而提出的,并且受到了全球的关注。某国家学者曾经发表一篇关于隐私权的含义。在国外有关理论中的含义有很多说法:比如“信息说”、“接触说”等。在我国也有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的含义做出以下诠释,可以理解為是私人生活不公开的权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隐私权简单的说是能够享受私人生活的安静,并且会得到相关法律的维护,不被别人所侵扰的一种权利。还有相关学者认为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个人信息能够具有保密性;其二,个人生活不会被打扰;其三,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在我国有关法学界通常认为:隐私权可以理解为个人信息等属于个人的范围内部会受到别人的干扰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从客观的角度来说,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个人隐私。其中,公民隐私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公民自然状态所具有的隐私,例如体重、出生当;第二,公民基本健康情况的隐私,例如:生育能力、遗传病等;第三,公民婚姻情况的隐私,比如:离婚、复婚等;第四,公民所拥有的财产属于隐私,例如:存款、收支等;第五,倘若公民受到处分属于隐私,例如:受到处罚、犯罪等;第六,公民所研发的成果属于隐私,例如:秘方、发明等;第七,政治、宗教信仰等也都属于隐私的一种。

由于隐私包含很多中,并且档案的种类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在公务档案中会存在个人相关信息,而且还存在和公益没有关系的一部分,通常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公务活动所产生的档案,比如:统计、声像档案等;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采取政绩的形式而保存的个人档案,它们一部分是属于个人,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所得。与此同时,记载隐私的方法有很多种,不但存在纸质的档案,而且还有电子档案。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档案,倘若关系到个人隐私,都会关系到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

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2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说明我国档案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已经把档案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加以规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隐私权保护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档案开放利用的各种程序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健全和完善,档案开放利用的范围、相应的权限和责任追究制度也会逐步确立。但隐私权的内容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主要会受到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风俗的制约。个人的隐私在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当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与之相关的公民在一定范围内不能主张隐私权,也就是说个人隐私权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

三、目前我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档案工作的目的,是要通过档案的开放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价值,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隐私权主体则要求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限制开放,以获得隐私保护的权利。这说明,档案开放利用与隐私权保护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正确处理好这一矛盾,才能使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正常进行。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正规的隐私权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实体法中只能是间接的规定,尤其是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档案开放利用会和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与档案所有者存在关联;其二,与利用者密切相关;其三,与关联人存在联系。倘若相关部门要将上述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一定要将上述三方面的关系做好协调工作。就档案开放利用而言,倘若想要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那么就应当制定合理的保护方案。笔者认为,可以从多方面来进行解决,比如:范围和鉴定、恰当的开放形式等。

相关部门在开放档案鉴定过程中,特别要对私人档案引起必要的重视,由于所存在的隐私资料是非常具有丰富性的。这里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所谓的私人档案和个人档案属于不同的两种概念。

私人档案指“公民个人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个人档案仅指私人档案中公民个人在私务活动中形成和合法获得的档案。私人档案包括了个人档案,也包括了法人档案。对于私人档案中的法人档案,可采用鉴定公务档案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

作为利用者,如果要利用公民捐赠、寄存的档案,一般应先征得公民或其法定继承人的许可,否则很容易造成侵权,例如为知名人物撰写传记需要查阅档案,或需要发表人物照片等个人资料,必须与权利主体协商,办理一定的授权手续,方可进行。而作为档案的所有者,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权利人有相当的控制权和使用权。

五、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档案开放不但要让利用者所使用的权利受到保障,而且还要确保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隐私权,从而有效的将利用人员和形成者所产生的冲突做好合理的协调,进而确保档案开放利用可以正常的进行。因此,相关人员就应当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好相应的措施,从而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侯衡.中西方档案开放理论比较研究[J].浙江档案.2015(01).

[2]李扬新,贺军,李昕.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开放政策之责任评价[J].兰台世界.2014(11).

[3]董和欣.中美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比较[J].山东档案.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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