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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共和的理论变迁

2017-07-18明晨��

现代交际 2017年14期

明晨��

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共和”的内涵有着大致相同的本源,但各种政治思想理论和制度却不尽相同。从古羅马的传统共和主义开始,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共和主义的兴起,从意大利共和国到17、18世纪的荷兰和英国共和实践和发展,再到美国制宪先贤对共和主义的辩论,建立起美利坚的联邦共和国,无不体现着对共和主义的传承和不断超越。本文从不同历史时期的共和主义思想和制度,来探讨“共和”的内涵与其外延。

关键词:共和主义 现代共和 混合政体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190-02

一、古典共和主义

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源头。古典共和主义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古罗马的集大成者西塞罗。混合政体或者说均衡政体是古典共和主义的要素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中和单一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极端化倾向,确保政体的适度与节制。[1]而对混合宪制进行过最系统论述的政治思想家,无疑是西塞罗。

混合均衡政体几乎成为古典共和主义的代名词,在不同时期,各位政治思想家都有着各异的混合政体思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个由“哲学王”治理的理想状态下的政府,他在晚期主张用法治代替人治,构建君主制和民主制二者混合起来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将政体按照两套标准分为六种,一套是按照统治人数是一个、少数还是多数,另一套是政体为了统治者的私利还是为了共同体的公益: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他认为各种政体都有其固定的特点和因素,如才德是贵族政体的特征,财富是寡头政体的特征,平等和自由则是民主政体的特征。他尤其赞扬贫富兼顾、多元混合的共和政体,它可以保证中产阶级的强大,免除党政,秉持中道,政治安定。任何圣人和君主都是靠不住的,只有建立在宪政和法治基础上的共和国才是人类的福祉。

西塞罗是传统共和主义的集大成者,他传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并在其著作《论共和国》中对混合制宪作出了系统的阐述。西塞罗首先给“共和”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于多人根据正义观的一致和利益上的伙伴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2]而后,他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类,在对这三种政体逐一分析后,他认为三类政体都有着内在的缺陷。因此,西塞罗对此三种单独形式的政治体制都不表赞同,而是推崇将这三种单一政体混合而成的政体。他认为,这样的混合政体融会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西塞罗把罗马作为共和国的典型代表,他在《论共和国》中用了很长的篇幅记述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历程,来彰显以罗马为代表的共和制度的优越性。书中叙述到,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包括元老院、执政长官和公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和公民大会三种权力分别代表贵族、君主和平民,三者之间都应存在制约与平衡关系。但是,元老院和执政官都是贵族出身,贵族对权力的垄断导致平民在三者之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最终导致了第一次撤离运动。这种最高权力掌握在元老院的古典共和主义,说到底是一种贵族的共和,古罗马共和国也就是贵族共和国。

除此之外,古典的共和主义还强调法治原则以及公民的美德。公民美德是古典共和主义的原则之一,城邦内的公民需要美德,将公共利益置于自己的私利之上,愿意为城邦的利益牺牲公民自己的利益。美德源于自己的内心,内心不稳定且不可靠,城邦越大民风民俗就越不容易统一,所以政治制度的稳定不能过分依赖于公民的美德,一旦美德败坏就会变成专制和独裁。法治是共和国的另一原则,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政治思想家无不遵循法治原则,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将《罗马法》作为政治者统治的合法性依据,可见法治对共和国的重要性。

二、古典共和主义的传承与发展

(一)分权均衡政体

自由主义对共和政体思想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英国的贵族思想家洛克首次提出了国家权力分立的理论,在其著作《政府论》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对外权。设立有限政府从而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这种理论适应英国当时的历史,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在制度上,传统的共和主义中的“混合均衡”强调的是各个阶层的参与,而“分权制衡”强调的是政府不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进而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政治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和制约。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历史经验都表明,拥有权力的人将会滥用权力,并且不用到极致决不罢休……所以,想要避免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3]他的理论同时也启迪了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联邦党人在此基础上构建起美国的联邦共和国,美国宪法将分权原则作为建立合众国新政体的基础。

(二)民主的共和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开放的城市逐渐取代了封闭的城邦,民主的呼声越来越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倡导的人民主权理论最具代表性。孟德斯鸠则认为共和国是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前者是民主政体,后者是贵族政体。要求平等也是民主的诉求之一,孟德斯鸠的民主共和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专制政体下根本不存在自由和平等,即使存在,也是集权专制下虚假的自由与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公民对于美德的追求,是共和政体发展与完善的动力。其中,在民主政体中,美德更为重要一些,这里的美德主要指提倡守法精神,尤其是执法者守法,强调平等的法治;提倡节俭,反对腐败,贪婪、侵占公产、贪图享受等。

(三)美国联邦共和国

1787年,北美十三州的代表齐聚费城,历时三个月制定了一部新的联邦宪法草案。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深受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建立分权制衡式的共和国已经成为共识。费城制宪会议后的一年里,各州就是否通过新制定的宪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内容记录于《联邦党人文集》之中。美国建国国父们通过大量辩论和说理发展了传统共和主义理论,最后联邦党人以微弱的优势通过了联邦宪法,建立了一个代议制为基础的联邦共和国。

汉密尔顿一生致力于构建共和政体,他构想的是以宪法治理的联邦主义共和国。联邦党人认为,面积广大的国家可以容纳更多的利益集团,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牵制,不易结成拥有固定利益的多数人而欺压他人。在此意义上,联邦党人麦迪逊将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议制政体,而将行使直接民主的古希腊雅典城邦称之为民主国家。联邦党人推崇代议制的共和政体,将政府委托给由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精英管理的这种间接民主的形式。代议制可以广泛发现人才,它集中了实现社会各部分和整体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使政府处于成熟状态。联邦党人认为共和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分权原则、代议制原则和保护少数人权利原则。国家权力分散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平衡,这样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会因政府各部门权力的竞争、妥协而得以保存和实现。与此同时,应当强化对立法权的制约,通过坚持司法自主权来遏制危及共和国的种种可能的暴政。代议制民主结合了民众的最后权威和代表的直接权威,能够更好地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既能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减少发生“多数暴政”的概率,还能汇集精英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样,共和国成为汇集民意的中心,联邦主义共和国也就更稳定和巩固。

三、新共和主义

共和主义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并于美国国父时代到达顶点,共和主义自这一顶点开始在现代工业时代的逐渐衰落。一直到20世纪中期,西方学界逐渐发起了一场共和主义的复兴运动,共和主义一词仿佛又重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新共和主义的出现是对陷入危机的自由主义的一种批判和修正。17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占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自由主义也逐渐体现出不足。如注重个人主义、私人利益,缺乏公平、公正。新共和主义就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完善和补充。其代表人有阿克曼、米歇尔曼等。新共和主义有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首先,新共和主义强调主权在民。与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不同,新共和主义强调人民,认为人民主权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现代民主国家,形成了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代议机构进行立法和政治决策的机制。人民在有些情况也会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如全民公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民不直接参与到政治中,而是由人民的代表行使。新共和主义认为,虽然代议制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但人民应当通过协商或监督的方式积极地参与政治,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实现自由和共和的目的。

其次,新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是与协商民主结合在一起的。协商民主强调人民广泛参与并且理性地参与政治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这个复雜多变的社会,因为他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也是人,利益也应得到保障。美国建国之初设计的选举制度,各州参议员固定两张选举人票,其他众议员选票数量通过各州人数多寡、地域大小等原因决定,保障了人数再少的州也有至少三票的选举人票,这样参选者不得不照顾少数州的诉求,保障公民的利益,防止“多数的恶”。让公民发表政治言论的直接式民主比代议制更能体现人们的诉求,从而实现更高质量的民主。但是,这种协商的实现需要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可以自由表达意志的平台,包容人们政治性的言论自由并参与政治决策。

最后,新共和主义的自由更加注重“积极自由”,也就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自由。共和制下的公民也是“积极公民”,热心国家事务,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而且把这种参与视作人生的价值本身,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在强调积极自由的同时重视公民责任和公民德行,这与新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以及协商民主是一体的。

参考文献:

[1]郑戈.共和主义宪制的西塞罗表述[J].中国法律评论,2015(2):196-208.

[2]西塞罗.论共和国[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39.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85.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