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幼孤为奴”现象刍议
2017-07-18王子今
王 子 今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暨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872)
汉代“幼孤为奴”现象刍议
王 子 今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暨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872)
汉代“略卖”人口犯罪,往往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略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以及家庭完整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危害。其主要原因,在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普遍存在。而未成年人社会地位的低下,也致使他们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动荡等多种原因导致“幼孤为奴”或说“幼孤为奴虏”情形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边境冲突和民族战争中发生的掳掠未成年人的情形,也值得研究者重视。社会构成中未成年奴婢的大量存在,是研究汉代社会文化应予关注的现象。
汉代;略卖;未成年人;幼孤;奴;奴虏
两汉时期多有“略卖”人口犯罪。这种罪行往往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略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亦破坏家庭完整,扰乱社会治安。这种现象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普遍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幼孤为奴”或说“幼孤为奴虏”现象,成为严重危机的表征。边境战争与中原社会动荡形势下发生的掳掠和买卖未成年人的情形,也是民族史、战争史和贸易史研究者应当予以关注的历史现象。奴隶贸易中“僮”的身份,多体现承受惨重压迫剥削的未成年人社会地位的低下。走马楼简所见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说明一般民家此种构成的普遍存在延续至东汉末期以后。
一、窦少君“为人所略卖”故事
儿童为人“略卖”,被迫“为其主”辛苦劳作的情形明确见于史籍记载。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记录了窦皇后弟窦少君的特殊经历。姐弟离别场景与重逢时的言辞,通过司马迁真切的细节描述,可以打动人心:
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曰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①《太平御览》卷八七一引《史记》:“寒卧岸下,岸崩,百余人皆压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中华书局用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1960年2月复制重印版作:“墓卧岸崩,百余人皆压死。”第3860页。,少君独得脱,不死。自卜数日当为侯,从其家之长安。闻窦皇后新立,家在观津,姓窦氏。广国去时虽小,识其县名及姓,又常与其姊采桑堕,用为符信,上书自陈。窦皇后言之于文帝,召见,问之,具言其故,果是。又复问他何以为验?对曰:“姊去我西时,与我决于传舍中,丐沐沐我,请食饭我,乃去。”于是窦后持之而泣,泣涕交横下。侍御左右皆伏地泣,助皇后悲哀。乃厚赐田宅金钱,封公昆弟,家于长安[1]1973。
窦广国“年四五岁时”,“为人所略卖”,“传十余家”,从事的是“入山作炭”劳作,曾经经历生死劫难。这种儿童被“略卖”,“十余家”转手,惨遭奴役的情形,在社会秩序不稳定的时期,可能并不罕见。“观津”出身,而“传十余家,至宜阳”,专卖至距离家乡甚远的地方。《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记载:“栾布,梁人也。”“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1]2733②《后汉书》卷三一《廉范传》李贤注:“栾布,梁人,为人所略卖为奴。”中华书局1965年5月版,第1104页。这应当是秦代情形,与窦广国事年代相近。由“梁”至“燕”,距离更为遥远。
在窦广国“作炭”劳作中,一次可能因山体滑坡的地质灾害“尽压杀卧者”*《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文窦皇后》写作“尽厌杀卧者”。中华书局1962年6月版,第3944页。多至“百余人”的事故,说明“其主”或说“其主人”*“为其主入山作炭”,《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孝文窦皇后》作“为其主人入山作炭”,第3944页。所经营的生产规模。这种劳动者生命安全不能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形,值得关心民生史的学者重视。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说事故发生因“岸崩”,《论衡·吉验》则作“炭崩”:
窦太后弟名曰广国,年四、五岁,为人所掠卖,其家不知其所在。传卖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人入山作炭。暮寒,卧炭下百余人,炭崩尽压死,广国独得脱。[3]94
刘盼遂集解注意到《史》《汉》“岸崩”与《论衡》“炭崩”的差别,以为“但广国为主人入山作‘炭’,故卧炭下也”,“疑《汉书》‘岸’字误”。黄晖按:“《史记·外戚世家》字亦作‘岸’。”《论衡·刺孟》也作“炭崩”:
窦广国与百人俱卧积炭之下,炭崩,百人皆死,广国独济,名当封侯也。积炭与岩墙何以异?命不当死,虽岩崩,有广国之命者,犹将脱免。[3]468
王充特别强调“炭崩”与“岩崩”的区别。而“积炭”竟至“百人皆死”,则非地质灾害,而体现经营管理问题。事故之严重,也证实其生产规模之大。
窦少君故事因为主人公与窦太后的特殊关系,得司马迁记录,成为我们了解当时社会犯罪导致儿童受害的宝贵信息。
其实,通过司马相如所说“幼孤为奴,系累号泣”情形,可以得知社会下层相关现象可能是比较普遍的。
二、司马相如言“幼孤为奴,系累号泣”
汉武帝时代,司马相如著文难“蜀父老”,有“幼孤为奴,系累号泣”的说法。《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记载,司马相如回复“耆老大夫荐绅先生”对汉武帝西南夷开发的质疑,当时有这样的言辞:
今封疆之内,冠带之伦,咸获嘉祉,靡有阙遗矣。而夷狄殊俗之国,辽绝异党之地,舟舆不通,人迹罕至,政教未加,流风犹微。内之则犯义侵礼于边境,外之则邪行横作,放弒其上。君臣易位,尊卑失序,父兄不辜,幼孤为奴,系累号泣,内向而怨,曰:“盖闻中国有至仁焉,德洋而恩普,物靡不得其所,今独曷为遗己。”举踵思慕,若枯旱之望雨。盭夫为之垂涕,况乎上圣,又恶能已?故北出师以讨强胡,南驰使以诮劲越。四面风德,二方之君鳞集仰流,愿得受号者以亿计。故乃关沬、若,徼牂柯,镂零山,梁孙原。创道德之涂,垂仁义之统。将博恩广施,远抚长驾,使疏逖不闭,阻深暗昧得耀乎光明,以偃甲兵于此,而息诛伐于彼。遐迩一体,中外提福,不亦康乎?夫拯民于沈溺,奉至尊之休德,反衰世之陵迟,继周氏之绝业,斯乃天子之急务也。百姓虽劳,又恶可以已哉?[1]3051
《史记》“幼孤为奴,系累号泣”,《汉书》卷五七下《司马相如传下》又写作“幼孤为奴虏,系絫号泣”[2]2586。
所谓“幼孤为奴,系累号泣”,或者“幼孤为奴虏,系絫号泣”,所说应当并非“为人所略卖”或者“为人所掠卖”情形,而属于当地常见的奴隶买卖导致的社会现象。所以说“父兄不辜,幼孤为奴,系累号泣,内向而怨”。西南夷“僰僮”作为人力资源,因进入市场成为财富。《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髦牛,以此巴蜀殷富。”[1]2993《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关中)南御滇僰,僰僮。”[1]3261《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也说:“(巴蜀)南贾滇、僰僮。”颜师古注:“言滇、僰之地多出僮隶也。”[2]1645
虽然“僰僮”一般并非被“略卖”者,但是司马相如所谓“幼孤为奴,系累号泣”,或者“幼孤为奴虏,系絫号泣”,却能打动“蜀父老”,致使“诸大夫芒然丧其所怀来而失厥所以进,喟然并称曰:‘允哉汉德,此鄙人之所愿闻也。百姓虽怠,请以身先之。’敞罔靡徙,因迁延而辞避”[1]3053。这是因为“幼孤为奴,系累号泣”,或者“幼孤为奴虏,系絫号泣”是违背“汉德”以及“中国”“至仁”的,与汉地“略卖”或说“掠卖”未成年人被推崇“博恩广施”的“父老”们看作同等的罪恶。
三、王莽的谴责:“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
未成年人沦为被奴役人等的社会原因有多种。汉高帝五年(前202)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后汉书》卷三四《梁冀传》:“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第1182页。似乎“自卖”曾经是比较常见的情形。[2]54汉武帝时,“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2]2799。严重灾荒导致“民父子相弃”[2]3044,“父子分散”[2]3358是普遍的情形。苛政也往往致使“父子相弃”[4]1458。频繁的战争,也造成“孤儿号于道”[2]2833,“孤儿号于道路”[5]2951的境况。
刘平故事反映了两汉之际“天下乱”之严重社会动荡背景下民“弃其子”的情形。《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记载:“更始时,天下乱,平弟仲为贼所杀。其后贼复忽然而至,平扶侍其母,奔走逃难。仲遗腹女始一岁,平抱仲女而弃其子。母欲还取之,平不听,曰:‘力不能两活,仲不可以绝类。’遂去不顾,与母俱匿野泽中。”[5]1295
豪强盛起引发的土地兼并也许是导致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的重要问题。西汉中晚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王莽曾经指出当时“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造成的社会压迫的残酷,又说到“奴婢”买卖,公然成“市”,被奴役者地位卑下,几同于“牛马”。于是“奸虐之人”至于通过“略卖人妻子”以求“利”:
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颜师古注:“‘兰’谓遮兰之,若牛马兰圈也。”第4110页。,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颜师古注:“《孝经》称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故引之。‘性’,生也。”第4110-4111页。。《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2]4111
所谓“略卖人妻子”,其中所谓“子”可能多是未成年人。这种犯罪行为,是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这种标志社会形态的历史现象密切相关的。“奸虐之人”“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的行为虽然当时就受到社会谴责,然而由于“因缘为利”的原因,“略卖”未成年人的犯罪不能禁止。
四、战乱年代“幼孤”“系虏”境遇
《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说到两汉之际因“攻战”“苛法”“饥馑”“疾疫”等综合社会危机、自然灾害和行政失败诸种因素导致的严重的灾难。“攻战之所败”列在最先:
攻战之所败,苛法之所陷,饥馑之所夭,疾疫之所及,以万万计。其死者则露尸不掩,生者则奔亡流散,幼孤妇女,流离系虏。[5]517
“幼孤”被奴役,成为“系虏”“奴虏”“奴”,可能是这种社会灾难条件下相当普遍的现象。
战乱之世,所存“非锋刃之余,则流亡之孤”,“幼孤”“流离”成为严重的社会悲剧[5]801。
《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晔传》裴松之注引《傅子》记载,曹魏“受吴降,即拜(孙)权为吴王”,刘晔劝诫,提出对魏吴关系前景的假设:
(孙)权既受王位,却蜀兵之后,外尽礼事中国,使其国内皆闻之,内为无礼以怒陛下。陛下赫然发怒,兴兵讨之,乃徐告其民曰:“我委身事中国,不爱珍货重宝,随时贡献,不敢失臣礼也,无故伐我,必欲残我国家,俘我民人子女以为僮隶仆妾。”吴民无缘不信其言也。信其言而感怒,上下同心,战加十倍矣。[4]446
刘晔推想孙吴抗敌鼓动时可能发表的“无故伐我,必欲残我国家,俘我民人子女以为僮隶仆妾”言论,其中“俘我民人子女以为僮隶仆妾”,应当是当时战争中常见的情形。“子女”成为“僮隶仆妾”即被奴役人口,与前说“幼孤妇女,流离系虏”是同样的情形。
五、少年“为人仆隶”现象
《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说到后来成为名儒高官的王象少年时代的艰苦生活:
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年十七八,见使牧羊而私读书,因被箠楚。[4]663
《艺文类聚》卷九四引《魏志》曰:“杨俊同郡王象,孩少孤特,为人仆隶,年十七八,见使牧羊而私读书,因获箠楚。”[6]《太平御览》卷八三三引《魏志》作:“见使牧羊而私读书,用获箠楚。”[7]3719王象“为人仆隶”在“年十七八”之前“孩少”时,应当看作未成年时的境遇。这显然是值得研究者注意的反映当时阶级关系的资料。
《后汉书》卷七四上《袁绍传》可见袁绍上书有“臣以负薪之资,拔于陪隶之中”语。李贤注:“负薪谓贱人也。《礼记》曰:‘问士之子长幼,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陪,重也。《左传》曰:‘王臣公,公臣卿,卿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又曰:‘是无陪台也。’陪隶犹陪台。”[5]2384-2385可知“负薪”也是未成年人最初从事劳作的形式。袁绍出身官僚家族,自称“负薪”“陪隶”,当然是自谦虚语。但是社会下层多有自“幼”为“负薪”“陪隶”情形,可以因此察知。
《史记》卷一○四《田叔列传》褚少孙补述说到西汉名臣任安事迹,涉及少年时生活于底层社会时从事辛苦劳作的情节:
任安,荥阳人也。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
司马贞《索隐》:“将车犹御车也。”[1]2779翦伯赞指出:“这里所谓‘为人将车’就是受人之雇为人赶车。”[8]其实,“为人将车”恐未必体现雇佣关系,即所谓“受人之雇”,似不能排除依附人口为主人“御车”“赶车”的可能。汉代画像资料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为人赶车”的情形。江苏邳州陆井墓出土汉画像石,表现主人陆博游戏场景,右侧可见一辆已经卸套的牛车,而牛在左侧,一未成年人手牵系牛鼻的缰绳。有研究者解释为“屋外左侧刻一儿童坐在杌子上逗牛”[9]105,图一四三,图版说明第48页。所言“逗牛”恐不确。这位儿童,应是来客所乘牛车的御者。所从事的,应是《太平御览》卷五〇〇汉王褒《僮约》“饮马食牛”[7]2289一类劳作。又如山西离石马茂庄出土墓室门侧画像可见如下画面:“一人牵牛车行进,牛昂首前行,车为辎车,四人在旁随之而行。”[10]208,图二八二,图版说明第77页牵牛者身高不及牛背,与随行“四人”比较,亦大小悬殊,可知应是儿童。而四川乐山张公桥崖墓石刻画像,画面中驾车者也是未成年人[11]。安徽定远靠山乡出土汉画像石,“画像刻四维轺车一辆,舆内一乘者一驭者,一骑先导,一骑者背‘金吾’护卫,一挑夫随后”[9]161,图二一二,图版说明第77页。其中“驭者”,也是未成年人形象。陕西绥德刘家湾出土汉画像石“车骑出行图”可见“三辆轺车”,御者从身材看,似乎都是童子[10]92-93,图一二一,图版说明第31页。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铜车马有隶书铭刻,其御者身份,驾驭“小车马”者称“御奴”,而驾驭“辇车马”即货运车马者则称作“将车奴”[12][13]。可知“将车”者的身份是相当低的[14]。汉代画像所见未成年御者,其身份不排除“御奴”“将车奴”的可能。
山东沂南汉墓出土画像石还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参与“装粮、扫粮”劳作的画面。儿童于画面右端执箕,承担着谷物出入仓时可能与粮食计量等相关的劳动。据发掘报告执笔者所描述,“一戴尖顶帽子的人,双手拿着扫帚在扫地下散的粮食归大堆,一人从其背后走来,右手拿着箕,也是为扫粮食用的。这些人都是地主家里的仆役”[15]20,拓片第35幅[16]153,图二○四,图版说明第67页。画面所表现的,应当确实是少年“仆役”。此外,成都曾家包汉墓出土画像砖画面所见“养老图”[17]40,图四八,图版说明第14页中自仓房走出,为一持鸠杖长者双手用标准量器“捧送粮食”的少年,所从事的也是类似的劳动[18]。
六、“僮儿”“僮子”“小僮”
汉代社会拥有相当数量的“僮”,是富家共有的特征。这是自战国以来即出现的现象。《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韩破,(张)良家僮三百人。”[1]2033《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1]2510-2511《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季布者,楚人也。为气任侠,有名于楚。项籍使将兵,数窘汉王。及项羽灭,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季布匿濮阳周氏。周氏曰:‘汉购将军急,迹且至臣家,将军能听臣,臣敢献计;即不能,愿先自刭。’季布许之。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朱家心知是季布,乃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必与同食。’”[1]2729所谓“田事听此奴”,体现“僮”亦“奴”身份参与“田事”的情形。汉武帝推行“告缗令”时,宣布“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卷三○《平准书》。司马贞《索隐》:“若贾人田,则没其田及僮仆,皆入之于官司也。”[1]1430-1431。此所谓“田僮”,就是“置之田”,从事“田事”的“僮”。《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临邛中多富人,而卓王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史》又说:“蜀卓氏……富至僮千人。”第3277页。[1]3000“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1]3001据《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拥有“僮手指千”者,“亦比千乘之家”[1]3274。《史记》卷二八《封禅书》记载:栾大受到汉武帝信用,“赐列侯甲第,僮千人”[1]1391。《汉书》卷八二《史丹传》:“数见褒赏,赏赐累千金,僮奴以百数。”[2]3379《汉书》卷九八《元后传》:“五侯群弟,争为奢侈,赂遗珍宝,四面而至;后庭姬妾,各数十人,僮奴以千百数。”[2]4023也都是“僮”或称“僮奴”数量众多之例。又《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列传上·折像》:“(折)国有赀财二亿,家僮八百人。”[5]2720
《史记》卷一一三《南越列传》:“吕嘉等乃遂反,下令国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国人也,又与使者乱,专欲内属,尽持先王宝器入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仆。’”[1]2974《汉书》卷九五《南粤传》:“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2]3856这是典型的买卖“僮”的情形。
这些“僮”,我们不能明确其中的未成年人占到何种比例。但是应当注意到,当时文字,“僮”与“童”是相通的。《说文·人部》:“僮,未冠也。从人,童声。”所谓“僮,未冠”,很可能是“僮”的初义。段玉裁注:“《部》曰:男有辠曰奴。奴曰童。按《说文》僮童之训与后人所用正相反,如穜种二篆之比。今经传僮子字皆作童子,非古也。《杂记》注曰:‘童,未成人之称。’《学记》注曰:‘成童,十五以上。’引申为僮蒙。《玉篇》引《诗》:狂僮之狂也且。《传》曰:狂行,僮昏所化也。《广雅》曰:‘僮,痴也。’若《召南》僮僮,竦敬也。则又如愚之义也。”[19]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说文》僮童之训”的例证,还有《史记》卷二四《乐书》:“汉家常以正月上辛祠太一甘泉,以昏时夜祠,到明而终。常有流星经于祠坛上。使僮男僮女七十人俱歌。”[2]1178“僮男僮女”就是“童男童女”。《汉书》卷二二《礼乐志》:“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2]1045“僮儿”就是“童儿”。《后汉书》卷七一《皇甫嵩传》:“虽僮儿可使奋拳以致力,女子可使褰裳以用命,况厉熊罴之卒,因迅风之埶哉!”[5]2303“僮儿”与“女子”对应,无疑就是“童儿”。《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1]3101《汉书》卷六四下《王褒传》:“益州刺史王襄欲宣风化于众庶,闻王褒有俊材,请与相见,使褒作《中和》《乐职》《宣布诗》,选好事者令依《鹿鸣》之声习而歌之。时泛乡侯何武为僮子,选在歌中。”[2]2821又如《汉书》卷八九《循吏传·文翁》:“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常选学官僮子,使在便坐受事。”[2]3626此三例“僮子”均说“童子”。《续汉书·礼仪志五》刘昭注补引董仲舒云:“小僮八人,皆斋三日,服青衣舞之。”[5]3117此“小僮”就是“小童”。又《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童恢》:“童恢字汉宗,琅邪姑幕人也。”李贤注“《谢承书》‘童’作‘僮’”[5]2481。也说明“童”“僮”通用。
这样说来,汉代文献所见“僮”,有时可以理解为“童”。作为被奴役人等的“僮”,有时就是未成年人,即“僮儿”“僮子”“小僮”,也就是“童儿”“童子”“小童”。我们讨论过走马楼简未成年的“户下奴”“户下婢”[20],可知一般民户中也存在这种依附人口的现象一直延续到东汉晚期以后。
汉代画像中可以看到表现这种“为人仆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画面。当时被称为“僮”者近身服侍富贵者的表现值得注意。“僮”通常随侍主人身侧,承担生活服侍性质的工作。如山东微山两城镇汉画像石即可见“僮”侍奉主人的情形[16]44-45,图五三,图版说明第17页。陕西绥德四十里铺出土墓门楣石刻画像也可以看到主人身后侧立的少年“仆隶”[10]134,图一七六,图版说明第77页,应当也承担生活服务的劳动。四川南溪2号石棺画像有两人执手言欢场面,各自身后都站立着少年僮仆,即图版说明所谓“左右有侍者”[17]106,图一三五,图版说明第43页。四川泸州11号石棺画像可见主人宴饮时,“身后一侍者”恭敬伺候饮食的情形[17]156,图一九三,图版说明第61页。陕西横山孙家园子汉墓出土的石刻画像也有类似的场面[10]175,图二三○,图版说明第65页。四川郫县犀浦王孝渊残碑,画面有少女形象的服务人员跪侍于主人身侧。据图版说明:“侧刻一跪女,为侍者。”[17]48,图五七,图版说明第16页他们劳作的实际情形,可以通过江苏铜山汉王乡东沿村出土汉画像石的内容得以理解,画面可见两个僮仆抬运一件酒器[9]1,图一,图版说明第1页。重庆璧山三号石棺刻画的内容,也有“短袍束腰”的少年僮仆艰难担运两件盛酒容器的情形[17]132,图一六七,图版说明第14页[18]。
汉代未成年人生活史中被迫沦为“僮奴”,承担沉重劳作和卑下职任的情景,通过文献记载和文物资料可以得到双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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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文.四川汉画像石[M]//中国画像石全集:第7卷.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2000.
[18]王子今.汉代劳动儿童——以汉代画像遗存为中心[G]//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7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
[19]许慎,撰.说文解字注[M].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经韵楼藏版影印版),1981:365.
[20]王子今.走马楼简所见未成年“户下奴”“户下婢”[G]//吴简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
[责任编辑:刘太祥]
Opinion on the Phenomenon of “Minors as Slaves” in Han Dynasty
WANG Zi-jin
(School of Chinese Classic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Minors usually were the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in Han Dynasty. “Trafficking” in minors posed serious damages to children’s personal safety, family’s intactness and public security. Its main cause was the ubiquity of slavery production relations. Besides, minors’ lower social position resulted in their lack of due protection. Social unrest and many other reasons made “infants as slaves or captive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issue. Looting minors in border conflict and national war is also worth attention from researchers. The research of social culture in Han Dynasty should focus on the abounding appearance of minor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in the society.
Han Dynasty; trafficking; minor; infant; slave; slave and captive
2017-04-30
王子今(1950— ),河北省武安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陕西理工大学汉江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K234
A
1002-6320(2017)04-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