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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纠纷中,应如何给学校赋权、确权

2017-07-17侯春平

人民教育 2017年8期
关键词:纠纷家校校园

侯春平

近年来,学校管理者不时会面临家校纠纷的困扰。由于家校双方所持立场不同,导致对事件的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态度迥异,使得家校纠纷进一步激化,学校回应的迟缓与回应的态度反而引发了更大的质疑,凸显学校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但是,对学校处理事件态度的关注无益于问题的解决,我们必须回到问题的本身。

因此,对家校纠纷发生的原因、家校纠纷的预防、家校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如何发挥积极性作用进行探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会产生家校纠纷

首先是家校纠纷产生的事实原因。一般来说,家校纠纷的产生首先源于一定事实的发生,本文概括為基础事实。比如,学校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的校园事故、校园欺凌、意外事故等。2016年初北京某小学的毒跑道事件,引起了家校关系紧张;也有发生校园欺凌后,引发的家校纠纷;还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等引发的家校纠纷。2016年北京某小学“欺凌事件”引发的家校纠纷,就源于家校双方对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定性无法达成一致。基础事实的发生是家校纠纷产生的基础原因。

其次是家校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实际上,并不是发生基础事实就会产生家校纠纷,基础事实发生后,家校沟通渠道畅通,问题得到了解决,家校纠纷就不会发生;或者校园事故等基础事实发生之后,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8、第39、第40条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规定,这类事件的当事人即使对沟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基础事实发生后家校沟通不畅,是家校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再次是家校纠纷发生的制度原因。在北京某小学“欺凌事件”中,家长与学校的根本分歧在于,家长认为事件应定性为校园欺凌,而校方认为不是校园欺凌,只是偶发的事件。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这为界定校园欺凌行为给出了原则性指导,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目前这些事件尚处于“灰色地带”。对校园欺凌界定程序的缺失,是家校纠纷产生的制度原因。

第四是校方处理问题应对能力的原因。当有关学校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由于校方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出于某些原因校方没有对舆论事件及时回应和反馈,或者回应和反馈方式不被公众接受,会让公众和家长有一种知情权没有得到实现的感觉,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很容易造成事件升级。

最后是家校纠纷的实质原因。家长往往是家校纠纷外化的发起者,家长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决定事件的走向,家长想通过家校纠纷外化的方式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北京某小学“欺凌事件”中家长对事件定性的要求,其实是成年人复仇心理作用下的表达方式,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我们不认同这样的表达方式,因为即使认定为校园欺凌,对自己孩子来讲,受到伤害不会因此而减少。在制度性缺失的情形下,对孩子进行恢复性帮助或许是更可取的办法。

家校纠纷的具体表现及其负面作用

一般来讲,基础事实发生后由于家校沟通渠道不畅,或是沟通结果没有达到预期,家长会以各种形式将家校纠纷放大,比如通过互联网发布、接受媒体采访或是在校门口集会的形式,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讨论中来,通过这种方式给学校施压,以期达到事情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北京某小学“欺凌事件”发生后,家长认为是校园欺凌,学校则持相反的意见,家校沟通未果,家长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的同时,又通过互联网发表了声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外还有基础事实发生后,在家校沟通不畅或沟通未果时,家长采取的极端方式。比如某地学生在校意外身亡后,家长在校门口采取烧纸等不当方式,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这些通过非理性渠道解决家校纠纷的做法,是典型的“校闹”行为。本文的态度是,家校纠纷的解决要依法合理进行,切忌用违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否则不仅纠纷得不到解决,还可能造成违法或犯罪。

家校和谐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家校的良好沟通是关注孩子成长的重要途径。家校纠纷的产生,破坏了这种和谐,危害性非常大。家校纠纷产生后,无论处理结果如何,纠纷发展过程将会对孩子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而家长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校如果处置不当,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且,引起家校纠纷基础事实的其他当事学生,也会成为受害对象。

家校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根本原因是基础事实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比如校园欺凌,目前尚缺乏对校园欺凌行为可操作性认定的规范,因此,可能有的欺凌事件就会不了了之,最后被欺负的孩子生活在可能被欺负的恐惧中,而欺负人者由于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可能会继续欺负别人。在学校惩罚功能缺失的现实情况下,任凭孩子这样发展下去,欺负他人的孩子发展前景也令人担忧。

如何预防家校纠纷

预防家校纠纷的根本途径是防止引起家校纠纷的基础事实的发生。对于教学设施、设备等导致的校园事故,学校可以通过加强检查和排除隐患,防止这方面事故的发生;学校还可以通过与家长积极沟通,完善学生信息,做好管理台账,减少由于学生特异体质而在体育课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等。只要预防措施得当,没有发生基础事实,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家校纠纷的发生。研究表明,校园欺凌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不良的家庭教育和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造成的,预防校园欺凌不仅需要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同时也离不开家庭教育的配合,还需要对社会的不良文化进行管制。

要建立和完善家校沟通机制。基础事实发生后,学校不仅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保持家校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由于处理方式和处理态度而导致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在此基础上,要将事实的真相及时公布,让家长和社会知情。只有在态度上积极、程序上公开、沟通渠道畅通,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家校纠纷的激化。笔者认为,预防家校纠纷需要各方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特别是站在受害学生及家长的角度进行思考,受害学生家长不要过分夸大事实,加害学生家长也不要漠不关心,学校不能高高在上,媒体更应该理性报道,应该考虑每一个孩子的感受。

预防家校纠纷需要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不仅要预防基础事实的发生,当家校双方产生纠纷时,要有纠纷解决的分流机制。在北京某小学“欺凌事件”中,当家校双方对事件的定性发生分歧时,如果有关于校园欺凌行为概念的界定程序以及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机构,当家校双方对界定结果不服时有救济途径和渠道,那么家校双方就不会产生纠纷。因此,制度的完善也是预防家校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家校纠纷中学校赋权、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教育民主”被哄抬到一个不切实际的高度,绝大多数学校不敢轻易处分一个学生。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由于学校没有相应的惩罚功能,发生校园欺凌时,因为欺凌行为还构不成犯罪,司法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实施欺凌的人得不到任何惩罚。

如果不能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给予一定处罚,长此以往必将纵容其更大的欺凌,再发展下去就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个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对受欺凌的学生而言,因为长期受到欺凌而得不到纠正,必将处于心理的亚健康状态,长此以往,要么造成畸形心理,要么成为欺凌更加弱小者的欺凌者,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预防家校纠纷的发生必须赋予学校相应的权力。家校纠纷发生后,有的家长采取非理性方式如“校闹”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时,对学校的赋权和确权更有必要。

但是,赋权和确权是有前提的,应该以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为前提。如果学校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而只谈赋权和确权,这是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一定要在建立对学生家长知情权的实现渠道以及渠道不畅通时的救济渠道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家校纠纷发生时学校的赋权和确权的具体内容。

家校纠纷中应赋什么权、确什么权

良好的家校关系,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的同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应该赋予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家校纠纷过程中以下权利。

第一,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第二,赋予学校严格日常安全管理权。中小学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信息,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使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第三,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人专门学校就读。

第四,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蹤辅导。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家长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第五,通过立法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保障学校权力的行使。建议启动《反校园欺凌法》的立法工作。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校园欺凌治理,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6月对校园欺凌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教育部于2016年11月11日公布了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对校园欺凌的预防、依法依规处置以及治理校园欺凌形成合力给出原则性指导。建议在立法中要落实家长的监护责任,因为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要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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