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强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协调研究
2017-07-17刘刚
刘刚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加快了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改革。但如何建立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以及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联系,已经成为了经济持续稳定运行的重要问题。本文以这两点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为两者之间的协调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法制度;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一、会计规范与税法制度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因两者遵循的原则各不同所以导致目标也不一致
所得税会计规范,是为了保全它的使用者得到正确且完善的财务信息,让会计信息更加规范化和真实化,而且大概地确立了会计处理工作中的标准。税法的目标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和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是為了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会计规范与税法制度所规范的内容也不一致
一切与税相关的信息、计量和确认都是会计规范的内容,而为协调好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富分配以及让这些具有无偿性和固定性却是税法制度的内容。
二、会计规范与税法制度间差异协调的对策研究
(一)会计规范与税法制度间协调理论基础方面的不同
因为它们的所属体系不一样,所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出其中的不一致。而我们应当在相互借鉴中找出它们的共同点,保留不同的意见及缩小差异。财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是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基础,而税法的最终目标是使国家和个人的公共利益得到不断地满足;会计法规保护的是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目的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以可以加强管理层面上的合作和相关制定,因两者所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协调和调整的过程中,取向不同是难免的,两者的协调也要使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在坚持自己的原则上,做适当的调整和让步,加强两个所属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因差异导致的损失,这是两者沟通协调的重要桥梁和很有效的措施。并且出台不同的相关法律时,针对不同的企业,对关系到此的企业会计处理给予明确处理。
(二)会计规范与税法制度间协调实务方面的不同
这个我们将划分为两个内容,收入类与成本类两个项目。
1.收入类项目。对于一些经常运行的收入项目来说,会计规范比税法更符合一些,所以建议用税法来有所选择的去借鉴然后尽量的把两者的差异缩小,减少所用的成本。
在有些问题的处理方面,例如: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商家所销售的产品等问题的解决上,会计规范对相关处理得比较更合乎情理,税法在这等方面可以借鉴和参考会计规范。这是商家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解决问题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进行了折扣,如开了可信、真实、合乎法律的发票,不用再在一样的发票上标明金额,按折扣销售过的净额计算收入,如此就能使纳税更加合理化。
在不同时期投资人在某个投资领域领取利益的解决方法上,应区别对待。时间已经到期但没有领取利息或拿到时真正支付的价款中包括但又没有分配的现金股利在确定时间较短的投资收益时,它属于交易中垫付的短暂性的资金,而不属于交易中的投资利益。而税法因自身的拘束性,对此情况的处理方式也难免有所不足,这时税法制度应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不能将它归于应当纳税时得到的收入。反过来,在时间较长的投资收益的确认中,如果采取按成本法则结算,投资方决定分派利润时,税法应借鉴会计规范的解决方法。按规定投资方应当享有的权力,可以确立为目前的投资所得到的利益,这种投资的利益不能超过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交易后,所得到的累计净利润,在早期的投资资金中算为成本的收回,缩小长时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成本类项目。成本类项目也跟上面所述的一样,在具体的企业及其业务的处理方法上也应当采取与此相应的准则。在销售资金减少的处理上,比起税收的解决方法,会计处理显得更加全面和标准,税法在对资金概念上面加以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会计规范的解决方案。
在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上,税法同样也可以向会计规范进行协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以将纳税的过程变为简单化,也可以将税务调整的工作量缩小,且将征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高。
当然,在一些为广大群众的利益、慈善结构、针对自然灾害等救济性捐赠的解决方法上,比起税法,会计处理更为合理、全面。这时,税法就应当借鉴会计的处理原则。目前,随着国际商业化的发展,我国各企业间的竞争也一天比一天激烈,各个企业在保证自身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搞一些捐赠的活动,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回报社会的方式。但是所捐赠的资本超过了企业所定的标准,那么所打击的不仅仅是企业支持那些捐赠活动的积极性,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在全球经济日渐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毫无疑问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其中会计规范与税法协调都是不可避免和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既要考虑我们的各方面的国情,同时也要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存在的诸多原因和前提形成了它们之间诸多的差异,而实践表明,两者必须在具体情况下相互协调和借鉴,相互借助,取长补短,既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主动与所得税法的协调和改革,又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参考。随之缩小差异、制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体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阮力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J].经济师,2014(07).
(作者单位: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