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会计处理
2017-07-17杨宏菊
杨宏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事业单位基建账与事业账长期互相独立核算、独立编制的做法,已经无法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单位运营情况,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鉴于此,财政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基建并账,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就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讨论,文章不仅论述了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必要性,而且还讨论了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一些会计处理方式方法,旨在为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基建并账工作提供一定保障。
关键词:新制度;事业单位;基建并账
一、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必要性
(一)提升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事业单位没有实现基建并账之前,单位的基建数据存在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的弊端,单位的基建业务通常采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方式开展会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基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情况只能够通过基建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直接导致单位基建项目中形成的应归属于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等相关数据被忽略,严重影响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在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实现基建并账能够充分实现各类相关信息的整合,直接提升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二)提升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实现基建并账,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定期并账将基建数据纳入新财务核算体系,使得一些基建项目运营情况在财务报表中得以全面动态地反映。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发现单位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出意见,为单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未来发展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三)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事业单位运营与企业有很多相似之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资金问题,一旦事业单位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就会对单位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贷款,基建独立核算所反映出的信息存在着片面性。实现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之后,单位能够全面监控自身资金流动情况,有效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基建并账会计处理
(一)科学合理设置并账会计新科目
事业单位要想顺利推进基建并账工作必须做好基础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并账会计新科目。首先,单位应当充分结合新会计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创建部分新会计科目。考虑到基建工程的性质,单位可以在资产类账目中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在负债类账目中增加“长期借款”科目,这样做能够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出单位基建项目情况,提升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单位还应当对一些原有的会计科目进行合并。在实现并账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避免冗余情况,有必要将单位原来基建账中的部分诸如“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直接并入财务账中进行核算;再次,单位还应当做好优化和处理并入财务账中的一些会计科目。以往一些单位在开展基建项目核算过程中,不得不设置使用一些会计科目,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诸如“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等会计科目并不适合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对此,单位可以将这部分科目进行处理后并入“待处理资产损益”中进行统一核算;最后,由于事业单位的一部分项目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单位的会计人员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后再开展并账工作。举个例子,新会计制度要求单位要对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来源进行分析,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并账过程中将此科目下的内容合理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用基金”以及“其他收入”等不同会计科目中去。
(二)对于初次并账处理要进行程序化处置
首先,单位应当根据新会计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合理转并以往基建账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工程款”以及“待摊投资”等会计科目余额,具体转并到财务账中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中去;其次,对于以往单位基建账中的“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单位可以直接将其转并到“固定资产”科目中去;再次,单位应当将“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转并到财务账中的“长期借款”中去;之后,对于单位基建账中的“交付使用资产”余额,单位应当将其转并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中去;最后,单位还应当科学、合理分析基建账中的“基建拨款”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转并到相应科目,在整体转并完毕后进行借贷双方核算,要确保借贷关系的平衡。
(三)充分结合新制度内容进行新账目处理
在初次实现并账之后,单位应当充分结合新制度内容在月末进行新账并账处理。首先,单位可以采取定期汇总的方式,先用基建项目原始凭证来登记基建账相关科目,然后再进行定期汇总后转并登记;其次,单位还可以采取同时登记并账的方式,在登记基建账的同时,根据实际原始凭证对财务大账进行登记。这两种账目处理方式可以适用于基建项目业务量不同的单位,其中第一种并账处理方式适用于基建项目较多,业务较为复杂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保证信息数据质量,顺利推进后续财务工作顺利开展。而第二种并账处理方式则是适用于基建项目较少的单位,这种方式能够不大幅增加并账处理工作量,促进单位并账处理效率的提升。
(四)对于基建账并账拨付资金时的会计处理
在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大背景下,事业单位应当对拨付资金会计业务处理作出调整。单位应根据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对于授权支付的业务要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在基建账中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于直接支付的情况,单位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在大账中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在基建账中借记相关投资性科目,贷记“基建拨款”。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基建账套是根据事业账套的相关记录进行处理的,这部分基建账无需并账;对于自筹基建资金,考虑到这部分资金分段支付的特点,不能够直接在事业账上直接运用“事业支出”,虽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专用基金-基建基金”科目进行反映,提取时,事业账中可以借记“事业基金”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记“专用基金-基建基金”。待到拨付资金时,可以在事业账中借记“专用基金-基建基金”,贷记“银行存款”。而在基建账中可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最后进行并账。
(五)对于竣工基建项目并账的会计处理
在以往旧会计制度下,由于事业单位基建账单独核算,基建项目竣工后单位会计人员只需要进行基建账处理就可以完成核算工作。但新会计制度明确指出,单位应确保自身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所以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将竣工的基建项目及时并入大账中去。在对竣工基建项目并账会计处理过程中,重点主要是基建固定资产科目与投资余额和会计科目转并核算的规范性。首先,严格核算基建固定资产科目与投资余额。单位会计人员必须落实并账处理前基建账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投资余额,为后续并账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其次,转并会计科目时要谨遵新会计制度内容,严禁转并混乱情况的发生。会计人员在相关科目余额核算完成后进行最后的基建并账处理,第一步就是转并基建账中剩余的货币资金余额,分类转并到相关科目中去,之后就是转并已竣工的基建项目,直接将这部分资产转并到大账中的“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中去;最后对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单位可以做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贷记在建工程,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等分录,将其转换为固定资产,顺利并入大账。
三、结论
事业单位运用合理的账务处理方式将自身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的事业账中,不仅能够切实提升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而且还能够解决了基建账长期游离事业之外导致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本文简要对如何科学、合理开展基建并账工作进行了讨论,旨在促进单位账务处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为事业单位稳健发展提供一定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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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株洲市地产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