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习俗处理尸体致侮辱尸体罪1例
2017-07-15何永旺贾彭林周一卿杨根梦曾晓锋
何永旺 贾彭林 周一卿 黄 俭 杨根梦 李 桢 曾晓锋
按农村习俗处理尸体致侮辱尸体罪1例
何永旺 贾彭林 周一卿 黄 俭 杨根梦 李 桢 曾晓锋
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现对一例侮辱尸体案件进行如下报道,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对“法”与“情”进行反思。
1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2日上午,大姚县某镇某村新坝桥水闸下的小河中发现一具被烧过的男童尸体,为查明案情,该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对现场和尸体进行了勘验。尸体颈部见一丝巾缠绕,双腿缠绕一弹力带,整具尸体呈“折叠状”,死者及其衣着呈烧焦状。死者左、右眼睑球结膜充血,角膜中度混浊。口鼻腔内未检见炭末。唇粘膜正常,舌尖外露。剪断丝巾,颈部有一闭锁性环状索沟,索沟呈黄褐色。死者全身多部位皮肤均被烧成黑色。左、右肺多发性肺大泡,右肺肺缘出血。喉头充血水肿,气管内见大量黏液。镜下见肺支气管壁大量炎性细胞浸润,管腔内大量炎性细胞及脱落上皮细胞,支气管周围肺组织内炎性细胞浸润,部分区域肺实变。
2 讨论
2.1 死亡原因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皮肤烧伤,部分皮肤炭化呈焦黑色,口鼻腔、气管、支气管内无烟灰、炭末,符合死后焚烧征象。根据病理组织学检查见以下改变:肺支气管壁大量炎性细胞浸润,管腔内大量炎性细胞及脱落上皮细胞,支气管周围肺组织内炎性细胞浸润。说明死者生前患有支气管性肺炎,而且其病情程度可致机体死亡。综上所述,死者系支气管性肺炎死亡。
2.2 死亡性质
根据系统的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发现死者系疾病死亡。
2.3 案件侦破情况
破案后证实,王某外出于凌晨两点回到出租房内,发现其子(死者)右侧卧位睡在床上,嘴角歪向右侧,舌头从右嘴角伸出。于是就用手摇晃其子,并对其子呼喊,但其子没有答应,而且其子身体冰凉;于是她就用手探了探其子气息,发现已经断气了。于是王某就拿了一条丝巾,想把死者的头和脚捆在一起,但由于丝巾太短只是捆住了死者的头部;后来又拿了一根弹力带将两只脚拉了并在一起,把弹力带挂在死者的脖子上后又捆在他的脚上,这样死者就被头脚折叠着捆住了,捆好后又用床单把死者包住并放进一个大的手提包内。然后王某把装死者的包放在出租房外的一块空地上,又从空地上找来一块纸板盖在死者身上。第二天早上王某得知其父亲死了,于是就带上半桶汽油和装死者的包,打车到某镇某村新坝桥处。王某把包提到桥下水闸底部,将塑料桶里面的汽油浇在装有死者的包上,之后又从水闸周围找了些干草,用打火机把干草点燃后丢在包上,包迅速燃烧起来,之后王某返回乡下,给父亲送终。
3 启示
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其中,侮辱尸体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的行为。本案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虽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于封建迷信的长期影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1],在云南偏远农村地区,普遍认为除老年人以外,其他人死后不得归埋祖坟,而且应在河边焚烧尸体,然后水葬。本案中,王某受风俗习惯的影响,对尸体进行焚烧,符合当地习俗。但王某以毁损尸体为目的,将尸体打包、抛弃和焚烧,其行为违反刑法规定,是犯罪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结合农村习俗对本案进行报道,旨在提醒广大市民,不能因为风俗习惯而违反法律法规;建议刑侦人员遇到类似案例时,应考虑到当地习俗,以风俗习惯为线索[2],以此来提高破案效率;也呼吁司法部门在司法、执法时能考虑到居民的习俗,同时加大普法教育,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1] 何永旺,曾晓锋,李桢.我国法医伦理学的研究进展[J].海峡科学, 2017 (4):40-42.
[2] 何永旺,黄舒柏清,段吕,等.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尊重原则的调查分析研究[J]. 大众科技,2017,19(5):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