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现场监管模式创新与信息化建设需求初探
2017-07-13张桥
张桥
摘 要:本文结合取消船舶签证形势,分析了船舶签证在传统海事管理模式中的作用与影响,探索了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现场监管模式创新思路和信息化建设需求。
关键词:船舶签证;监管模式;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7-0038-02
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工作中与船舶关系最密切、最频繁的手段,几乎成为传统海事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枢纽、一个重要依靠、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船舶签证面临取消,这对船舶船员和航运经济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释放,但对传统海事管理模式来说,更是一次脱胎换骨的突破。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现场管理模式面临深刻变革,如何创新?如何实现?笔者认为,信息化是必由之路。
1 船舶签证在传统海事监管中的作用与取消船舶签证对海事监管的影响
船舶签证作为准予航行的行政许可,除其自身通过对签证条件把关实施海事管理外,还对其他海事管理工作发挥着积极作用。
形成了海事管理的航次总开关。船舶签证审查船舶船员证书文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情况、护航引航措施落实情况、规费交纳情况、安检缺陷纠正情况、装载是否超载等,对航次安全是一种全面的把关。
强化了海事管理的监管威慑力。船舶签证的高频度的覆盖性监管为其他海事管理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如对肇事和违法逃逸船舶的协查,对黑名单船舶的重点跟踪,船舶签证都是一个高效的法网和关口,对海事部门来说是控制力,对船舶来说是威慑力。
强化了海事管理的交通组织力。海事部门可以通过控制船舶航次签证,在重大施工和重大活动时有效实施航行限制进行交通管制,在大风、能见度不良时限制船舶冒风、冒雾航行、出港,强化现场交通秩序的组织管理。
强化了海事管理的优质服务力。船舶签证窗口也是一个服务窗口,海事部门通过窗口服务建设,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宣贯和重要航行安全信息公示,成为行政相对人法律知识的加油站和掌握航行安全信息的重要渠道。
提供了海事管理的信息大数据。船舶签证获知船舶信息、进出港情况、载货载人情况及辖区码头泊位靠泊情况、违法情况等,为宏观管理提供了数据分析支持,为精准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取证等现场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撑。
取消船舶签证是简政放权的形势要求,也是海事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但船舶签证作为海事传统管理手段,取消船舶签证后,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可能受到影响,需要思考弥补和替代措施。
2 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现场监管模式创新的思路
一直以来,船舶签证作为海事管理的一个传统手段和重要抓手,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中心”,取消船舶签证,彻底打破了传统海事管理的理念、思路和格局,必然需要海事现场监管模式的创新。
2.1 从重审批向重现场转变
船舶签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海事部门是坐在家里等行政相对人。取消签证作为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大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不意味着也大大方便了海事人员,而是要求海事人员到现场去履职,要从人财物和监管机制上都向现场侧重,建立健全现场监督检查机制,保持和加强船舶签证所发挥的安全监管作用。
2.2 从重船舶向重公司转变
船舶流动性大,量也大,离开了船舶签证这种坐在家里等的网式监管,海事部门必须在船公司管理上有创新。要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通过加强船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以船公司管理为抓手,使流动性大、数量大的船舶不“失控”。
2.3 从重监管向重诚信转变
海事现场监管工作量大,不可能实现船舶签证的覆盖管理,必须强化海事监管的威慑力和长效作用。传统的海事监管,比如处罚、强制,针对的是个案,不构成系统性威慑力。要增强系统性威慑力,实现对监管对象覆盖性的威慑力,必须重视船舶和船公司乃至码头单位的诚信管理,使现场监管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2.4 从重覆盖向重重点转变
船舶签证的长处在覆盖性,取消船舶签证,这种日常的覆盖性监管很难被取代,现场监管不可能高频度全覆盖,必须找出重点。这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体系,一个数据库,进行支持,使重点船舶得到高频度覆盖,同时也使非重点船舶得到低频度但不遗漏的监管。
2.5 从重人力向重科技转变
船舶签证坐家里等,可以实现大量流动船舶的管理。即使这样,船舶签证依然牵扯了海事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取消船舶签证,这些人力物力财力都投入到现场,也无法实现日常覆盖性监管,必须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功能不缺失、监管不弱化。比如发挥AIS和CCTV等作用,比如建设信息化、自动化的船舶报告系统和违法查纠系统。
2.6 从重基层向重顶层转变
取消船舶签证所带来的监管模式转变,已经不是单靠基层能解决的,必须通过重视顶层设计来系统性、根本行解决。比如建立全国范围的诚信体系,建立全国范围的船舶和船员数据库,建立纵向橫向整合、畅通的信息化系统,建立直属海事和地方海事共享、海事与船检共享的数据库等。
3 信息化是海事现场监管模式创新的必由之路
信息化是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现场监管模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必要支撑。
3.1 通过信息化实现覆盖监管
取消船舶签证,海事执法人员到现场去,也不是靠人海战术,更无法靠人海战术,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覆盖监管。建立完善的自主的CCTV系统,实现对重点水域的可视化。充分发挥码头单位CCTV的作用,接入统一的监控。普及AIS配备,完善使用规定,加强使用监管,使船舶不脱离海事管理的“视野”。合法化信息化巡查,完善信息细化巡查制度规定,把信息化巡查纳入海事履职的法定形式,使巡查无影无形又无处不在。加强无人机巡查,使海事的触角更远更高效。建设信息畅通的水上无线网络,消除水上信号“盲区”。建立海事处二级监控指挥中心,监控指挥窗口前移。
3.2 通過信息化实现精准监管
取消签证后,要加强重点监管,通过信息化筛选,实现精准监管。建立数据库,自动化标识、计算、提醒重点监管船舶,比如重点跟踪船舶,黑名单船舶、协查船舶、不诚信船舶等,从海量的船舶中自动筛查需要重点监管的船舶;建立信息化的指挥协调系统,依托监管重点筛查数据库,统筹安排现场监管计划,精准监管,精确打击,使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重要的监管对象上,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海事现场监管效能。在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覆盖性的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用信息化的筛选支撑以处置异常、违法和不诚信船舶为重点的现场执法,避免盲目巡查、资源浪费。
3.3 通过信息化实现智能监管
开发基于GIS平台的智能监控手段,整合AIS、CCTV、VTS信息。推动普及AIS后,基于GIS系统的智能监控可实现对辖区船舶的自动辨识、自动读取、自动比对,也可以自动记录和取证航行规则、航行速度等方面的违章行为,自动提醒黑名单和协查船舶,实现智能“巡航”、无人“巡查”,将有效解决现场监管力量不适应需求的矛盾,也将大大提高海事监管的威慑力。船舶签证可以收集大量海事监管基础信息,取消签证后,要获得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其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来实现数据的采集共享。依托VTS和AIS以及船港货一体化系统,收集和掌握船舶动态信息,开发VTS自动收集、汇总、处理和分析AIS信息、自动化统计报表生成的功能,为海事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和职能支持。
3.4 通过信息化实现集约监管
借鉴道路交通对车辆管理的制度、手段,把现场检查、违法行为、船员记分等与船舶检验、考试发证等关联起来,在年度检验、发证换证等重要关口集中处理,变日常松散管理为卡口集中管理,变部门单兵作战为多方协调配合;建立船舶船员违法行为登记和船员记分登记系统,对船舶违法行为和船员违法行为信息化记录,集中在船舶检验或船员证书审验时处理,对需要重新培训考试的及时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其证书处于“失效”状态,督促其参加培训考试。建设船舶诚信系统,加强诚信管理,累计船舶信用,实施信用分级管理;诚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取得金融、证劵等部门的社会管理效果。这样,有“帐”一起算、有“帐”早晚算,既实现了管理目标,又提高了监管效率。
3.5 通过信息化实现高效监管
取消船舶签证后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顶层设计,实现高效后台数据支撑。建立横向畅通的信息化系统,建立直属海事和地方海事共享的数据库等。通过顶层布局的、系统化的监管,使现场监管有强大后台支撑,更加游刃有余。要开发功能完备强大的现场信息化执法终端,实现船公司、船舶、船员证书、文书以及海事监管等信息现场信息化核查。开发现场行政处罚等执法软件,在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和支持下,实现现场的事当场办。海事现场监管与海事静态管理和指挥枢纽密不可分。要通过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使静态许可的核查、监督信息和指挥枢纽的指令高效顺畅地到达现场监管人员,使现场监管动静衔接、有的放矢。建立综合的执法信息平台,将海事业务流程信息化,建立起海事现场监管与海事静态管理和指挥枢纽的信息桥梁,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海事管理环环相扣、快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