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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应该讲规矩

2017-07-13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7年5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主管部门监察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发文要求,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違反广告法、教育法和陕西省相关规定。

(4月6日《西安晚报》)

民办学校招生做广告搞宣传不是不可,但必须内容真实,无虚假;数据准确,无水分;承诺诚实,无差错。可是,有的学校突破底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保证性承诺诱导学生和家长。虚假的宣传和言而无信的承诺,是办学理念和招生策略的跑偏,扰乱了招生秩序,影响了教育声誉。

为此,民办学校招生应有规定,应讲规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出台严格的规定外,还要加大事前监控、事中监管、事后监察的力度,督促学校遵守规定,杜绝夸大其词的宣传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净化招生生态。

一则,事前监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审核和考核细则,建立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制度,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用词的准确性等,进行核实和推敲,不能任由民办学校“满嘴跑火车”。对缺乏真实性和有歧义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求学校重新拟订,做到内容真实,表述清晰,数据精准。禁止各学校向社会发布没有经过审核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则,事中监管。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和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管。不应坐等学生或家长投诉和举报,要深入招生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并向社会公布,减少负面影响。对于那些故意阳奉阴违的行为,责令学校整顿和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暂停招生。

三则,事后监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察,招生工作结束后,有必要到学校走访学生,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听取家长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各学校是否存在违规宣传和招生行为,防止有的学校成为“漏网之鱼”。对于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学生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用补救措施,保证被欺骗的学生不仅有书读,而且能够就读心仪的学校。

规范招生宣传和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监管、监察,是外在力量。更为重要的力量是,学校的自省、自觉、自纠。学校需明白,口碑来源于教学质量,也来源于“口德”。一所学校在招生中“口无遮拦”,夸夸其谈,最终受损的也包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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